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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88 條(裁定期間之酌定及起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2.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3.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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