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88 條(裁定期間之酌定及起算)

  1. 1.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2. 2.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3. 3.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8條規定,裁定期間自文書送達時起算,計算依民法,始日不算入、末日逢假日順延。

Q · 法官給的「14日內」到底要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2項,法官酌定的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若無庸送達(當庭宣示),則自宣示裁判時起算。再依第3項準用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實際從送達次日開始數。例如送達日5月1日、期間14日,截止日為5月15日,而非5月14日。末日若為假日,再依民法第122條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裡的「期間」分兩種:法律寫死的(例如上訴 20 天)、和法官另外給你的(例如「請於 14 日內提出補充書狀」)。前者你無法討價還價,後者由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斟酌。但這條真正的價值在第二項:法官給你的期間,是從「文書送達你的那一天」開始算,不是從法官說的那一天算。中間如果延誤了幾天才送達,你的時間照樣完整。第三項把計算方法直接掛到民法上,意思是:第一天不算(除非從零時開始)、遇假日順延、月份按曆月計算。這些規則乍看冗長,但你一旦錯算一天就全功盡棄。曾有當事人以為法官說「14 日內」就是 14 天,把第一天也算進去,結果差一天交出書狀,整份補充失效。期間錯算是行政訴訟中最常見、也最痛的失分點之一。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88條為期間制度的總則規定,確立三件事:期間分為法律明定的「法定期間」與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的「裁定期間」;裁定期間的起算點為文書送達時,無庸送達者為裁判宣示時;而期間之具體計算方法準用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包括始日不算入、末日假日順延等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文書送達日(或宣示日)期間日數(如14日)是否為當庭宣示無庸送達在途期間加計日數(住所非法院所在地時)
  • deadline_date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給我 14 天補資料,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文書送達你的那一天起算,但依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實際從第二天開始計算14天。例如送達日5月1日,14天期間從5月2日算起,截止日是5月15日。內行人提示:拿到文書當下立刻在信封上寫送達日期並算出截止日、設手機提醒,事後爭議哪天收到的基本上吵不贏郵局回證。

Q2截止日剛好是星期天,會順延到隔天嗎?

會。民法第122條規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次日代之,所以星期天到期自動順延到星期一,但只順延一次,不會跳過後續工作日。內行人提示:碰到連假時要特別小心,順延後的次日才是真正截止日,算錯一天在行政訴訟通常無法挽回。

Q3如果我住在偏遠地方,期間可以延長嗎?

可以,但要主張在途期間(行政訴訟法第89條),本條本身不延長期間。在途期間由司法院依當事人住所到法院的距離訂定具體天數。內行人提示:住外縣市又有訴訟,先查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表把天數加進去計算,沒主張就視同放棄,法院不會主動幫你算。

Q4行政訴訟法第88條是什麼?

確立期間分為法定與裁定兩種、裁定期間的起算點,並準用民法計算規則,是行政訴訟算日子的總開關。

Q5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差在哪?

法定期間由法律直接寫死、不可商量;裁定期間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例如命限期補正。

Q6什麼叫始日不算入?

準用民法第120條,計算期間時起算當天不計入,自次日起算,這是最常被忽略導致逾期的規則。

Q7裁定期間的起算點是哪一天?

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若無庸送達(當庭宣示),則自宣示裁判時起算。

Q8行政訴訟的期間怎麼算?

確認起算日(送達或宣示)→次日起算(始日不算入)→數足日數→末日逢假日順延→住外地另加在途期間。

Q9法官給14日內怎麼推算截止日?

送達次日為第1天,連數14天,例如5月1日送達截止日為5月15日,末日假日再順延。

Q10怎麼確認自己是哪天收到文書?

以郵務送達回證或法院送達證書記載日期為準,收到當下立刻在文書註記送達日並設提醒。

Q11算錯期間逾期怎麼補救?

先重算是否真逾期(始日不算入、末日順延),確屬逾期且非可歸責於己者,可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

Q12第88條起算 vs 第89條在途期間差在哪?

88條管期間怎麼起算與計算,89條管住所非法院地時額外扣除的在途天數,兩者要疊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定期間裁定期間
決定者由法律條文直接明定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
可否變動原則不可,例外依第90條伸長縮短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調整
起算點依各該條文規定(多自送達起算)自送達定期間文書時,無庸送達者自宣示時
典型例子上訴期間20日命於14日內補正聲明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5条(期間の計算は民法による)+行政事件訴訟法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0조(기간의 계산은 민법에 따른다)+행정소송법 준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关于期间之规定+准用民事诉讼法(期间开始之时日不计算在内)
🇩🇪 德國VwGO § 57 i.V.m. ZPO § 222, BGB §§ 187-193(Fristberechnung)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délais de procédure)+computation selon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40-642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Computing and Extending Ti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