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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88裁定期間之酌定及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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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2. 2.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3. 3.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8條規定,裁定期間自文書送達時起算,計算依民法,始日不算入、末日逢假日順延。

Q · 法官給的「14日內」到底要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文書送達的次日起算,末日逢假日順延

依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2項,法官酌定的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若無庸送達(當庭宣示),則自宣示裁判時起算。再依第3項準用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實際從送達次日開始數。例如送達日5月1日、期間14日,截止日為5月15日,而非5月14日。末日若為假日,再依民法第122條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裡的「期間」分兩種:法律寫死的(例如上訴 20 天)、和法官另外給你的(例如「請於 14 日內提出補充書狀」)。前者你無法討價還價,後者由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斟酌。但這條真正的價值在第二項:法官給你的期間,是從「文書送達你的那一天」開始算,不是從法官說的那一天算。中間如果延誤了幾天才送達,你的時間照樣完整。第三項把計算方法直接掛到民法上,意思是:第一天不算(除非從零時開始)、遇假日順延、月份按曆月計算。這些規則乍看冗長,但你一旦錯算一天就全功盡棄。曾有當事人以為法官說「14 日內」就是 14 天,把第一天也算進去,結果差一天交出書狀,整份補充失效。期間錯算是行政訴訟中最常見、也最痛的失分點之一。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88條為期間制度的總則規定,確立三件事:期間分為法律明定的「法定期間」與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的「裁定期間」;裁定期間的起算點為文書送達時,無庸送達者為裁判宣示時;而期間之具體計算方法準用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包括始日不算入、末日假日順延等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給我 14 天補資料,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文書送達你的那一天起算,但依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實際從第二天開始計算14天。例如送達日5月1日,14天期間從5月2日算起,截止日是5月15日。內行人提示:拿到文書當下立刻在信封上寫送達日期並算出截止日、設手機提醒,事後爭議哪天收到的基本上吵不贏郵局回證。

Q2截止日剛好是星期天,會順延到隔天嗎?

會。民法第122條規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次日代之,所以星期天到期自動順延到星期一,但只順延一次,不會跳過後續工作日。內行人提示:碰到連假時要特別小心,順延後的次日才是真正截止日,算錯一天在行政訴訟通常無法挽回。

Q3如果我住在偏遠地方,期間可以延長嗎?

可以,但要主張在途期間(行政訴訟法第89條),本條本身不延長期間。在途期間由司法院依當事人住所到法院的距離訂定具體天數。內行人提示:住外縣市又有訴訟,先查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表把天數加進去計算,沒主張就視同放棄,法院不會主動幫你算。

Q4行政訴訟法第88條是什麼?

確立期間分為法定與裁定兩種、裁定期間的起算點,並準用民法計算規則,是行政訴訟算日子的總開關。

Q5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差在哪?

法定期間由法律直接寫死、不可商量;裁定期間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例如命限期補正。

Q6什麼叫始日不算入?

準用民法第120條,計算期間時起算當天不計入,自次日起算,這是最常被忽略導致逾期的規則。

Q7裁定期間的起算點是哪一天?

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若無庸送達(當庭宣示),則自宣示裁判時起算。

Q8行政訴訟的期間怎麼算?

確認起算日(送達或宣示)→次日起算(始日不算入)→數足日數→末日逢假日順延→住外地另加在途期間。

Q9法官給14日內怎麼推算截止日?

送達次日為第1天,連數14天,例如5月1日送達截止日為5月15日,末日假日再順延。

Q10怎麼確認自己是哪天收到文書?

以郵務送達回證或法院送達證書記載日期為準,收到當下立刻在文書註記送達日並設提醒。

Q11算錯期間逾期怎麼補救?

先重算是否真逾期(始日不算入、末日順延),確屬逾期且非可歸責於己者,可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

Q12第88條起算 vs 第89條在途期間差在哪?

88條管期間怎麼起算與計算,89條管住所非法院地時額外扣除的在途天數,兩者要疊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定期間裁定期間
決定者由法律條文直接明定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
可否變動原則不可,例外依第90條伸長縮短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調整
起算點依各該條文規定(多自送達起算)自送達定期間文書時,無庸送達者自宣示時
典型例子上訴期間20日命於14日內補正聲明事項

法定期間

決定者
由法律條文直接明定
可否變動
原則不可,例外依第90條伸長縮短
起算點
依各該條文規定(多自送達起算)
典型例子
上訴期間20日

裁定期間

決定者
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
可否變動
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調整
起算點
自送達定期間文書時,無庸送達者自宣示時
典型例子
命於14日內補正聲明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5条(期間の計算は民法による)+行政事件訴訟法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0조(기간의 계산은 민법에 따른다)+행정소송법 준용
中國行政诉讼法关于期间之规定+准用民事诉讼法(期间开始之时日不计算在内)
德國VwGO § 57 i.V.m. ZPO § 222, BGB §§ 187-193(Fristberechn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délais de procédure)+computation selon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40-642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Computing and Extending Ti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 行政法名詞
  • 送達名詞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民法法規
(0871002 全文修正)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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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