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8 條(裁定期間之酌定及起算)
- 1.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 2.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 3.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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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8條規定,裁定期間自文書送達時起算,計算依民法,始日不算入、末日逢假日順延。
Q · 法官給的「14日內」到底要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2項,法官酌定的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若無庸送達(當庭宣示),則自宣示裁判時起算。再依第3項準用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實際從送達次日開始數。例如送達日5月1日、期間14日,截止日為5月15日,而非5月14日。末日若為假日,再依民法第122條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裡的「期間」分兩種:法律寫死的(例如上訴 20 天)、和法官另外給你的(例如「請於 14 日內提出補充書狀」)。前者你無法討價還價,後者由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斟酌。但這條真正的價值在第二項:法官給你的期間,是從「文書送達你的那一天」開始算,不是從法官說的那一天算。中間如果延誤了幾天才送達,你的時間照樣完整。第三項把計算方法直接掛到民法上,意思是:第一天不算(除非從零時開始)、遇假日順延、月份按曆月計算。這些規則乍看冗長,但你一旦錯算一天就全功盡棄。曾有當事人以為法官說「14 日內」就是 14 天,把第一天也算進去,結果差一天交出書狀,整份補充失效。期間錯算是行政訴訟中最常見、也最痛的失分點之一。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88條為期間制度的總則規定,確立三件事:期間分為法律明定的「法定期間」與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的「裁定期間」;裁定期間的起算點為文書送達時,無庸送達者為裁判宣示時;而期間之具體計算方法準用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包括始日不算入、末日假日順延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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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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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給我 14 天補資料,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文書送達你的那一天起算,但依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實際從第二天開始計算14天。例如送達日5月1日,14天期間從5月2日算起,截止日是5月15日。內行人提示:拿到文書當下立刻在信封上寫送達日期並算出截止日、設手機提醒,事後爭議哪天收到的基本上吵不贏郵局回證。
Q2截止日剛好是星期天,會順延到隔天嗎?▾
會。民法第122條規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次日代之,所以星期天到期自動順延到星期一,但只順延一次,不會跳過後續工作日。內行人提示:碰到連假時要特別小心,順延後的次日才是真正截止日,算錯一天在行政訴訟通常無法挽回。
Q3如果我住在偏遠地方,期間可以延長嗎?▾
可以,但要主張在途期間(行政訴訟法第89條),本條本身不延長期間。在途期間由司法院依當事人住所到法院的距離訂定具體天數。內行人提示:住外縣市又有訴訟,先查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表把天數加進去計算,沒主張就視同放棄,法院不會主動幫你算。
Q4行政訴訟法第88條是什麼?▾
確立期間分為法定與裁定兩種、裁定期間的起算點,並準用民法計算規則,是行政訴訟算日子的總開關。
Q5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差在哪?▾
法定期間由法律直接寫死、不可商量;裁定期間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例如命限期補正。
Q6什麼叫始日不算入?▾
準用民法第120條,計算期間時起算當天不計入,自次日起算,這是最常被忽略導致逾期的規則。
Q7裁定期間的起算點是哪一天?▾
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若無庸送達(當庭宣示),則自宣示裁判時起算。
Q8行政訴訟的期間怎麼算?▾
確認起算日(送達或宣示)→次日起算(始日不算入)→數足日數→末日逢假日順延→住外地另加在途期間。
Q9法官給14日內怎麼推算截止日?▾
送達次日為第1天,連數14天,例如5月1日送達截止日為5月15日,末日假日再順延。
Q10怎麼確認自己是哪天收到文書?▾
以郵務送達回證或法院送達證書記載日期為準,收到當下立刻在文書註記送達日並設提醒。
Q11算錯期間逾期怎麼補救?▾
先重算是否真逾期(始日不算入、末日順延),確屬逾期且非可歸責於己者,可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
Q12第88條起算 vs 第89條在途期間差在哪?▾
88條管期間怎麼起算與計算,89條管住所非法院地時額外扣除的在途天數,兩者要疊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法定期間 | 裁定期間 |
|---|---|---|
| 決定者 | 由法律條文直接明定 | 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個案酌定 |
| 可否變動 | 原則不可,例外依第90條伸長縮短 | 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調整 |
| 起算點 | 依各該條文規定(多自送達起算) | 自送達定期間文書時,無庸送達者自宣示時 |
| 典型例子 | 上訴期間20日 | 命於14日內補正聲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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