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9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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