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9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 1.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不住在行政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代理人住法院所在地者不扣除。
Q · 住得離行政法院很遠,上訴或起訴期間可以多算幾天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當事人不住在行政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如起訴、上訴、抗告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等於變相延長可用天數。實際加幾天依司法院公告的「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按縣市對應法院查表,離島最長者可達二十餘日。但有一個例外:若已委任住在法院所在地的訴訟代理人,且該代理人得於期間內代為訴訟行為,則不扣除在途期間。
白話解讀
你住在屏東,要對台北的行政法院遞狀。法律給你的 20 天上訴期,如果不算「路上的時間」,等於變相懲罰住得遠的人。在途期間就是這個漏洞的補丁:法律承認你住的地方離法院遠,多給你幾天「在路上」的時間。怎麼用?司法院有一張表,你住哪個縣市寄到哪個法院,多幾天,都寫得清清楚楚。但這條藏了一個坑:如果你的律師事務所就在法院所在地(例如你的律師在台北),這個額外的天數就沒了,因為「能準時遞狀的人」已經住在法院旁邊。很多人不知道這條,明明住高雄卻被當成住台北計算,白白少了好幾天。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89條所稱「在途期間之扣除」,指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時,計算各種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往返法院所需的在途日數,以校正住居地與法院距離造成的應訴時間落差;其應扣除之日數由司法院依授權公告之標準定之,但已有住居法院所在地之訴訟代理人得即時代為訴訟行為者,不適用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真正截止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途期間到底多幾天怎麼查?▾
司法院有公告「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直接搜尋名稱就能找到。表格按縣市排列,找到你住的地方對應目標法院加幾天即可,離島者通常最長。內行人提示:這張表會更新,要用司法院最新公告版本。
Q2我已經請律師了還有在途期間嗎?▾
看律師事務所位置。若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且得於期間內代為訴訟行為,本條但書即排除在途期間。實務上為避免爭議,建議遞狀時假設沒有在途期間,提早3至5天送出,在途期間是救命用而非省事用。
Q3行政訴訟法第89條是什麼?▾
規定不住行政法院所在地的當事人,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等於依距離多給幾天。
Q4什麼叫在途期間?▾
當事人住居地往返法院所需的期間,計算法定期間時扣除,住越遠日數越多。
Q5在途期間扣除適用哪些行為?▾
適用所有有法定期間限制的行政訴訟行為,如起訴30日、上訴20日、抗告10日。
Q6在途期間扣除跟伸長期間有什麼不同?▾
在途期間是依距離法定加值、查表即得;伸長期間(第90條)是由法院裁量決定。
Q7行政訴訟在途期間怎麼算?▾
送達日 + 法定期間天數 + 查在途期間標準得出的在途日數 = 真正截止日。
Q8在途期間天數去哪裡查?▾
上司法院網站查「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按住居縣市對應目標法院查表。
Q9收到行政處分第一步該做什麼?▾
記下合法送達日,查在途期間標準,算出真正截止日再回推蒐證與遞狀時程。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在途期間?▾
確認你不住法院所在地,且沒有委任住法院所在地、能即時代你遞狀的代理人。
Q11有委任律師還能扣除在途期間嗎?▾
若律師住法院所在地且得即時代為訴訟行為,本條但書排除扣除,沒有在途期間。
Q12戶籍地和實際住居地不同按哪個算?▾
實務上以實際住居地為準,但可能須舉證;未遷戶口者在算法上較有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扣除在途期間 | 效果 |
|---|---|---|
| 無訴訟代理人、住偏遠縣市 | 扣除(加值) | 可用天數變多,住越遠加越多 |
| 代理人住法院所在地且得即時代為行為 | 不扣除 | 回到法定期間原日數,無加值 |
| 當事人住法院所在地 | 不扣除 | 無在途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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