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0 條(伸長或縮短期間)
- 1.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 2.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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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規定,裁定期間有重大理由得由行政法院裁定伸長或縮短,但不變期間不得伸縮。
Q · 法院給的期間快到了來不及,可以聲請延長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能否延長取決於期間性質。法官個案酌定的「裁定期間」(如補正、答辯、提證期間),若有重大理由(生病、出國、待調取的證據未到)可在屆滿前聲請伸長,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裁定。但法律明訂的「不變期間」(上訴、抗告、再審、起訴等期限)一秒都不能延,但書已明文排除。搞混兩者而聲請延長不變期間,會被駁回且期間同時屆滿。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給的期間不是鐵板一塊。法官說「給你 30 天補正資料」,如果你真的有重大理由(不是「我懶」「我忙」這種理由),是可以聲請延長的。同樣的,法院也可以縮短期間。但這條藏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制:「不變期間」不能動。不變期間是法律白紙黑字寫死的關鍵期限(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起訴 30 日),這些一秒都不能延。能伸縮的只有「裁定期間」(法官個案決定的期間,例如補正、答辯、提出證據)。搞不清楚這個區分,你聲請延長上訴期間,會被當場駁回,然後上訴期間就在你聲請被駁的同時過了,案子直接結束。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規範訴訟期間的伸縮:法官個案酌定的裁定期間,遇重大理由得由行政法院裁定伸長或縮短;但法律白紙黑字寫死的不變期間(上訴、抗告、再審、起訴期限)不得伸縮。伸縮由行政法院裁定,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則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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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期間 20 天太短,可以聲請延長嗎?▾
不行。上訴期間是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但書明文排除,法官沒有權限延長。如果來不及準備上訴理由,正確做法是先遞上訴狀保住期間,之後再補上訴理由書。很多人因為理由還沒想清楚就拖著不遞狀,等期過了才開始慌,這是行政訴訟最常見的悲劇。先遞,再補。
Q2法官給的補正期間到了還沒準備好怎麼辦?▾
在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延長期間狀,具體說明重大理由,例如律師生病住院、家屬重大事故、待調取的證據還沒拿到,並附證明文件,法官通常會准 7 到 15 天。實務上聲請延長不是寫「請庭上體諒」就有用,要有具體可驗證的事由;開庭前一兩天才聲請容易被質疑故意拖延,最好在期間中段就提出。
Q3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訴訟期間的伸縮:裁定期間有重大理由可伸長或縮短,不變期間不得伸縮,是程序彈性與安定的分界。
Q4不變期間和裁定期間差在哪?▾
不變期間由法律寫死不得伸縮(上訴抗告再審起訴),裁定期間由法官個案酌定可聲請伸縮(補正答辯提證)。
Q5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限,逾期即生失權效果,攸關案件存亡,第 90 條但書明文排除其伸縮。
Q6重大理由要到什麼程度才算?▾
須是具體可驗證的事由,如律師住院、家屬重大事故、待調取證據未到,而非「我忙」「我懶」這類藉口。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延長期間?▾
確認屬裁定期間 → 備齊重大理由證據 → 在期間屆滿前向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提聲請伸長期間狀。
Q8聲請延長期間狀要寫什麼?▾
載明案號、原期間、具體重大理由、附證明文件(診斷證明、出國證明、調證函文),請求延長的具體天數。
Q9聲請延長要花錢嗎?▾
聲請伸長或縮短期間屬訴訟程序中的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5,多數聲請不另徵裁判費。
Q10怎麼證明有重大理由?▾
提出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出國機票與證明、待調取證據的機關函文等可驗證書面文件。
Q11聲請延長期間 vs 回復原狀差在哪?▾
延長期間用於期間屆滿前的裁定期間;回復原狀(第 91 條)用於已遲誤的不變期間且須非可歸責於己。
Q12第 90 條伸縮期間 vs 第 87 條延展期日差在哪?▾
第 90 條處理「期間」(一段時間如補正期),第 87 條處理「期日」(特定開庭日的變更延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裁定期間 | 不變期間 |
|---|---|---|
| 可否伸縮 | 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 | 絕對不得伸縮(但書排除) |
| 來源 | 法官個案酌定 | 法律明文規定 |
| 典型例子 | 補正、答辯、提出證據期間 | 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再審、起訴期間 |
| 遲誤救濟 | 聲請伸長即可 | 僅能依第 91 條回復原狀(限不可歸責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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