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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90伸長或縮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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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2. 2.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規定,裁定期間有重大理由得由行政法院裁定伸長或縮短,但不變期間不得伸縮。

Q · 法院給的期間快到了來不及,可以聲請延長嗎?

看期間種類:裁定期間有重大理由可延,不變期間不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能否延長取決於期間性質。法官個案酌定的「裁定期間」(如補正、答辯、提證期間),若有重大理由(生病、出國、待調取的證據未到)可在屆滿前聲請伸長,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裁定。但法律明訂的「不變期間」(上訴、抗告、再審、起訴等期限)一秒都不能延,但書已明文排除。搞混兩者而聲請延長不變期間,會被駁回且期間同時屆滿。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給的期間不是鐵板一塊。法官說「給你 30 天補正資料」,如果你真的有重大理由(不是「我懶」「我忙」這種理由),是可以聲請延長的。同樣的,法院也可以縮短期間。但這條藏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制:「不變期間」不能動。不變期間是法律白紙黑字寫死的關鍵期限(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起訴 30 日),這些一秒都不能延。能伸縮的只有「裁定期間」(法官個案決定的期間,例如補正、答辯、提出證據)。搞不清楚這個區分,你聲請延長上訴期間,會被當場駁回,然後上訴期間就在你聲請被駁的同時過了,案子直接結束。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規範訴訟期間的伸縮:法官個案酌定的裁定期間,遇重大理由得由行政法院裁定伸長或縮短;但法律白紙黑字寫死的不變期間(上訴、抗告、再審、起訴期限)不得伸縮。伸縮由行政法院裁定,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則由審判長裁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上訴期間 20 天太短,可以聲請延長嗎?

不行。上訴期間是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但書明文排除,法官沒有權限延長。如果來不及準備上訴理由,正確做法是先遞上訴狀保住期間,之後再補上訴理由書。很多人因為理由還沒想清楚就拖著不遞狀,等期過了才開始慌,這是行政訴訟最常見的悲劇。先遞,再補。

Q2法官給的補正期間到了還沒準備好怎麼辦?

在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延長期間狀,具體說明重大理由,例如律師生病住院、家屬重大事故、待調取的證據還沒拿到,並附證明文件,法官通常會准 7 到 15 天。實務上聲請延長不是寫「請庭上體諒」就有用,要有具體可驗證的事由;開庭前一兩天才聲請容易被質疑故意拖延,最好在期間中段就提出。

Q3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訴訟期間的伸縮:裁定期間有重大理由可伸長或縮短,不變期間不得伸縮,是程序彈性與安定的分界。

Q4不變期間和裁定期間差在哪?

不變期間由法律寫死不得伸縮(上訴抗告再審起訴),裁定期間由法官個案酌定可聲請伸縮(補正答辯提證)。

Q5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限,逾期即生失權效果,攸關案件存亡,第 90 條但書明文排除其伸縮。

Q6重大理由要到什麼程度才算?

須是具體可驗證的事由,如律師住院、家屬重大事故、待調取證據未到,而非「我忙」「我懶」這類藉口。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延長期間?

確認屬裁定期間 → 備齊重大理由證據 → 在期間屆滿前向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提聲請伸長期間狀。

Q8聲請延長期間狀要寫什麼?

載明案號、原期間、具體重大理由、附證明文件(診斷證明、出國證明、調證函文),請求延長的具體天數。

Q9聲請延長要花錢嗎?

聲請伸長或縮短期間屬訴訟程序中的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5,多數聲請不另徵裁判費。

Q10怎麼證明有重大理由?

提出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出國機票與證明、待調取證據的機關函文等可驗證書面文件。

Q11聲請延長期間 vs 回復原狀差在哪?

延長期間用於期間屆滿前的裁定期間;回復原狀(第 91 條)用於已遲誤的不變期間且須非可歸責於己。

Q12第 90 條伸縮期間 vs 第 87 條延展期日差在哪?

第 90 條處理「期間」(一段時間如補正期),第 87 條處理「期日」(特定開庭日的變更延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裁定期間不變期間
可否伸縮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絕對不得伸縮(但書排除)
來源法官個案酌定法律明文規定
典型例子補正、答辯、提出證據期間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再審、起訴期間
遲誤救濟聲請伸長即可僅能依第 91 條回復原狀(限不可歸責事由)

裁定期間

可否伸縮
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
來源
法官個案酌定
典型例子
補正、答辯、提出證據期間
遲誤救濟
聲請伸長即可

不變期間

可否伸縮
絕對不得伸縮(但書排除)
來源
法律明文規定
典型例子
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再審、起訴期間
遲誤救濟
僅能依第 91 條回復原狀(限不可歸責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6条(期間の伸縮及び付加期間)— 法定・指定期間は伸縮可、ただし不変期間は除く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2조(기간의 신축, 부가기간)— 법원은 기간을 늘이거나 줄일 수 있으나 불변기간은 제외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期間計算);無『法院得伸縮期間且不變期間除外』之直接對應條文,期限耽誤循第83條順延
德國ZPO § 224(Abkürzung und Verlängerung von Fristen)— Notfristen können weder abgekürzt noch verlängert werd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les délais de procédure (ex. art. 538 délai d'appel) sont en principe fixes; pas d'équivalent général du pouvoir judiciaire d'allongement/réduction
美國FRCP Rule 6(b)(Extending Time)— court may extend for good cause, but Rule 6(b)(2) lists deadlines that may not be extende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 不變期間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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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規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9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