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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90 條(伸長或縮短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2.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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