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1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
- 1.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2.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 3.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 4.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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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1條: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遲誤逾一年(起訴期間逾三年)不得聲請。
Q · 行政訴訟錯過上訴期還有救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住院昏迷、災害斷路、送達瑕疵)遲誤不變期間,可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以書狀聲請回復原狀,並釋明遲誤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但有兩道絕對紅線:遲誤逾一年不得聲請,起訴期間(第106條)逾三年亦同。一般感冒、出差、忙碌幾乎都會被駁回。
白話解讀
案子輸了想上訴,期間只有 20 天。但你出車禍昏迷了 15 天,醒來時上訴期只剩 5 天,你根本來不及準備理由書。法律真的會這樣狠心嗎?不會。這條給你一個「補救機會」叫做回復原狀:因為不可抗力(天災、事故、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耽誤了不變期間,可以在原因消失後 1 個月內聲請補救。但這條也有兩道絕對紅線:第一,超過 1 年絕對不行(起訴案件甚至延長到 3 年);第二,理由要寫清楚並能拿出證據,光說「我那時候很忙」「我不知道」沒用。這是行政訴訟期間制度裡最後的安全網,但網的洞口比你想的小。
法律定性
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指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時,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回復其遲誤前訴訟狀態的救濟制度,須以書狀釋明遲誤原因及消滅時期,並受遲誤逾一年(起訴期間逾三年)之絕對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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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出國工作回來才發現上訴期過了,可以救嗎?▾
幾乎不行。出國工作是事先可預見且可委託他人處理的事由,不符合不可歸責於己。除非能證明出國是突發、強制(如外派遇戰亂無法回國),否則多會被駁回。內行人提示:要長期出國,收到任何政府公文前先安排代理人或委任律師,比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效百倍。
Q2聲請回復原狀有什麼絕對不能拖的時間點嗎?▾
三個。第一,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必須聲請(黃金期)。第二,從遲誤不變期間起算逾一年絕對不能再聲請。第三,起訴案件特別嚴,逾三年連回頭路都沒了。這些是絕對期限,沒有例外。內行人提示:原因消滅那一刻就開始算一個月,例如住院出院當天就是起算日,拖到第31天就太遲。
Q3行政訴訟錯過上訴期還能救嗎?▾
可以,行政訴訟法第91條回復原狀是最後補救,但須是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並在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
Q4回復原狀和聲請延長期間差在哪?▾
延長期間(第90條)是事前對可伸縮期間放寬;回復原狀是事後對已遲誤的不變期間補救,且不變期間不得伸縮。
Q5什麼叫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非你故意過失、且無法預見或控制的客觀阻礙,如天災、重病昏迷、送達瑕疵;感冒、出差、忙工作不算。
Q6回復原狀和刑事的回復原狀一樣嗎?▾
概念相近但程序不同。行政訴訟依第91條,刑事另有刑訴規定,期限與管轄各有規範,不可互套。
Q7回復原狀怎麼聲請?▾
蒐證 → 確認原因消滅日起算1個月 → 寫書狀釋明原因及消滅時期 → 依第92條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 向管轄行政法院提出。
Q8回復原狀的期限怎麼算?▾
從阻礙原因消滅當天起算一個月;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按相等日數。出院當天即起算日。
Q9聲請回復原狀要附什麼證據?▾
診斷書、住院證明、災害證明、寄存送達瑕疵紀錄等能釋明遲誤原因與消滅時期的資料。
Q10聲請回復原狀要不要繳費?▾
回復原狀聲請本身依第98條之5屬聲請事項,是否徵費依規定認定;重點花費在補行的訴訟行為(如上訴裁判費)。
Q11回復原狀 vs 期間伸縮哪個適用我?▾
期間還沒過、且屬可伸縮期間用第90條伸縮;不變期間已經遲誤,只能走第91條回復原狀。
Q12出國錯過期間算不算不可歸責於己?▾
通常不算。出國可預見、可委託他人處理,除非突發強制(外派遇戰亂無法回國)才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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