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2 條(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
- 1.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向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行政法院為之。
- 2.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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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92 條規定,遲誤上訴抗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向原裁判法院提出,其他期間向管轄法院,且聲請時須同時補行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Q · 聲請回復原狀要寄到哪個法院?要附什麼?
依行政訴訟法第 92 條,錯過上訴或抗告期間的,向「做出原裁判的法院」聲請;錯過其他期間(補正、答辯等)的,向管轄該期間訴訟行為的法院聲請。最關鍵的是第二項:聲請的同時必須補上原本該做的訴訟行為(上訴狀、答辯狀等),只送聲請書會被直接駁回,駁回時補救期間早已過去。
白話解讀
你符合回復原狀的條件了(第 91 條),下一個問題是:要寄給哪個法院?這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指南。規則其實很直接:如果你錯過的是上訴期或抗告期,向「做出原裁判的那個法院」聲請(不是上級法院);如果是其他期間,向「管轄該訴訟行為的法院」聲請。但這條真正關鍵的是第二項:聲請的同時,你要把原本該做的訴訟行為一起補上。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救上訴期,必須同時遞上訴狀;要救答辯期,必須同時遞答辯狀。很多人只送聲請書,以為等法院准了再補,結果聲請被駁,因為「沒有同時補行」本身就是駁回理由。一次送齊,是這條的鐵則。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92 條為回復原狀的程序執行規定,承接第 91 條的實體要件,規範兩件事:一是聲請管轄法院的歸屬(遲誤上訴抗告期間向原裁判法院、遲誤其他期間向管轄法院),二是「同時補行」原則,即聲請回復原狀時必須一併補行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二者缺一即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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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回復原狀要寄到哪個法院?▾
看你錯過的期間性質。錯過上訴期或抗告期,寄到做出原裁判的法院;錯過其他期間(補正、答辯等),寄到管轄該期間的法院。手上判決書或裁定書最上面寫的法院名稱,就是答案,不要憑感覺寄到上級法院。
Q2我只送聲請書沒附上訴狀可以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只送聲請書,法院會直接駁回,駁回時上訴期早就過了。實務做法是把回復原狀聲請和上訴狀寫在同一份書狀裡,標題叫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狀,一次送齊。
Q3要救上訴期該寄到最高行政法院嗎?▾
不是。本條明文規定向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聲請,要寄回做出原裁判的原審法院。寄到上級法院會被退件,等退件再轉寄時補救時間可能已用完。
Q4行政訴訟法 92 條是什麼?▾
它是回復原狀的程序執行手冊,規範聲請寄哪個法院,並要求聲請時必須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Q5什麼叫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一併完成原本逾期未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要救上訴期就得同時遞上訴狀。
Q6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是指哪個法院?▾
作出受救濟裁判的該審級法院,看判決書抬頭,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就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Q7第 92 條跟第 91 條差在哪?▾
第 91 條講可不可以救(實體要件),第 92 條講怎麼救(寄哪、附什麼),兩條缺一不可。
Q8聲請回復原狀怎麼做?▾
判斷期間性質→鎖定管轄法院→寫聲請書釋明理由附證據→同時撰寫補行文書→合一送齊保留送件證明。
Q9回復原狀聲請書怎麼寫?▾
建議用合一書狀,標題寫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狀,前段寫遲誤原因與證據,後段直接是上訴內容。
Q10怎麼確定要寄哪個法院?▾
看手上判決書或裁定書最上方的法院名稱即為答案,不要憑感覺寄到上級法院。
Q11聲請回復原狀有時間限制嗎?▾
本條無獨立時效,依第 91 條: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聲請,且不超過絕對期限(一般 1 年、起訴案件 3 年)。
Q12回復原狀只送聲請書 vs 同時補行哪個正確?▾
必須同時補行。只送聲請書會被直接駁回,駁回時期間已過,沒有第二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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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situation_a | situation_b |
|---|---|---|
| 遲誤期間種類 | 上訴/抗告期間 | 其他期間(補正、答辯等) |
| 聲請法院 | 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 | 管轄該期間訴訟行為之行政法院 |
| 同時補行要求 | 必須同時補行(如上訴狀) | 必須同時補行(如答辯狀、委任狀) |
| 常見錯誤 | 誤寄上級法院被退件 | 只送聲請書未補行被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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