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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92 條(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遲誤上訴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向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行政法院為之。
  2.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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