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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93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

  1. 1.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行政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上訴抗告事件送交上級行政法院者,應由上級行政法院合併裁判。
  2. 2.因回復原狀而變更原裁判者,準用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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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93 條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理的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避免逾期補救與主案分成兩場官司。

Q · 錯過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法院會怎麼處理?

依行政訴訟法第 93 條,受理回復原狀聲請的行政法院,會把「回復原狀准不准」和「你補行的上訴或抗告有沒有理由」綁在一起合併裁判。若原法院認為聲請應許可,會將案件送交上級行政法院,由上級法院一次處理完畢。因回復原狀而變更原裁判者,準用第 282 條再審規定。

白話解讀

上訴期過了。多數人走到這一步就放棄。但行政訴訟法給了你一條後路:第 91、92 條的「回復原狀」(用合理理由請法院當作你沒錯過期間)。問題來了:誰受理?什麼時候裁判?這條 93 條解答的就是程序動線。它規定回復原狀的聲請會跟你「補行」的訴訟行為(你本來該做的上訴或抗告)綁在一起,由同一個法院一次裁判。也就是說法院會同時處理「你的回復原狀准不准」和「你的上訴有沒有理由」這兩個問題。如果原法院認為你的聲請有理由,會把整個案件送到上級行政法院,由上級法院一次處理完畢。這個程序設計的意義是:你不用先打贏「能不能補救」這場仗,再從頭打「主案有沒有理由」那場仗,避免你被法院兩端來回拋接。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93 條為回復原狀的程序合併規範,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聲請人補行的訴訟行為(原本應為的上訴或抗告)由同一行政法院合併裁判;原法院認聲請應許可而移送上級法院者,由上級行政法院合併裁判,避免救濟程序被切割成兩場獨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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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理由可以聲請回復原狀?我搬家通知漏收算嗎?

「不可歸責於己」的標準比想像中嚴。生病昏迷、突發災難、機關送達錯誤、被誤導通常會准;搬家沒辦戶籍變更、忘記日期、工作太忙一律不准。內行人提示:搬家通知漏收能不能算,看你有沒有辦理戶政遷址登記,如果有辦理但機關仍送到舊址,可主張送達不合法(行政程序法第72條),比聲請回復原狀更直接有效。

Q2如果回復原狀被駁回,我的上訴會怎樣?

回復原狀被駁回,等於法院認定你錯過了上訴期間,補行的上訴會以逾期一併駁回。第93條的合併裁判機制就是兩件事一起判,不是分開判。內行人提示:一旦決定走這條路,回復原狀理由必須充分,這場仗輸了等於兩場都輸;實務准許率不高,提出前最好諮詢律師評估勝算。

Q3行政訴訟法第93條是什麼?

規定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的上訴或抗告由同一行政法院合併裁判的程序動線條文。

Q4回復原狀是什麼意思?

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得聲請法院回復到遲誤前狀態並補行訴訟行為。

Q5合併裁判跟分開裁判差在哪?

合併裁判是回復原狀准否與上訴有無理由一次判完;分開裁判要先打贏能否補救再打主案,第93條採合併。

Q6什麼叫不可歸責於己?

遲誤期間非因故意或過失,例如重病昏迷、突發災難、機關送達錯誤;忘記日期、工作太忙不算。

Q7行政訴訟錯過上訴期間怎麼聲請回復原狀?

障礙消滅日起1個月內,一份書狀同時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或抗告,向原裁判行政法院遞狀。

Q8回復原狀的書狀要寫什麼?

寫明不可歸責事由與證據(診斷證明、住院紀錄、機關誤導文件),並同時補行原本該做的上訴或抗告。

Q9怎麼證明逾期不可歸責於己?

提出診斷證明、住院紀錄、天災紀錄、機關送達錯誤或誤導文件等硬證據,越具體越好。

Q10回復原狀的聲請要在多久內提出?

自障礙原因消滅日起1個月內聲請,且自原裁判確定後逾1年不得聲請(第91條第2、3項)。

Q11回復原狀被駁回對主案的影響?

等於認定逾期,補行的上訴會以逾期一併駁回,第93條合併裁判意味輸一個等於兩個都輸。

Q12行政訴訟回復原狀 vs 民事訴訟回復原狀差在哪?

兩者同源、規則相近,但聲請期間不同:行政訴訟1個月、民事訴訟10日,逾1年皆不得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訴訟回復原狀民事訴訟回復原狀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91-93 條民事訴訟法第 164-167 條
聲請期間障礙消滅日起 1 個月內,逾原裁判確定 1 年不得聲請障礙消滅日起 10 日內,逾 1 年不得聲請
裁判方式與補行訴訟行為合併裁判(第 93 條)與補行訴訟行為合併裁判(民訴第 166 條)
管轄原裁判之行政法院;認應許可移送者由上級行政法院補行訴訟行為之管轄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7条(訴訟行為の追完)—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3조(소송행위의 추후보완)
🇨🇳 中國民事诉讼法 顺延期限制度(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
🇩🇪 德國VwGO § 60(Wiedereinsetzung in den vorigen Stand)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relevé de forclusion(hypothèses limitées)
🇺🇸 美國FRCP Rule 6(b) / Rule 60(b)(excusable neglect); FRAP 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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