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政訴訟法 第 93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行政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上訴抗告事件送交上級行政法院者,應由上級行政法院合併裁判。
  2. 因回復原狀而變更原裁判者,準用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9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