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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87 條(變更或延展期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2.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3.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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