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7 條(變更或延展期日)
- 1.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 2.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 3.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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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並由審判長裁定之。
Q · 行政訴訟開庭從什麼時候算正式開始?臨時不能到能改期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在書記官唸出案號、當事人之前的對話不進筆錄。如有重大理由(住院、不可抗力、出差有公文等)得聲請變更或延展期日,但須以書狀附證明提出,且最終由審判長裁定准否,並非聲請即准。
白話解讀
開庭從什麼時候算開始?答案在這條:「朗讀案由為始」。書記官唸出案號、當事人姓名的那一刻,法律意義上的庭審才正式啟動。在這之前你在法庭裡都還算等候,之後就是正式程序,每句話都會進筆錄。第二件事更實用:期日可以被變更或延展,但有條件。「重大理由」這四個字是門檻,不是你想延就能延。住院、出差有公文佐證、突發事件,法院通常會准。但「我那天有事」「律師另有他案」這種理由,法院基本上不買單。第三,誰有權決定?審判長一個人就可以裁定,不需要合議。這個細節很多當事人不知道:你聲請改期,能不能改、什麼時候改、改到哪一天,都是審判長說了算。你的聲請寫得好不好,直接決定結果。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87條為期日進行的程序性規範,確立三項原則: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開始時點)、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改期門檻)、變更或延展由審判長裁定(決定權歸屬),共同界定行政訴訟庭審時間軸的起算與調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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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臨時不能到庭,可以打電話請假嗎?▾
不行。聲請改期必須以書狀形式遞交法院,並附上重大理由的證明文件(診斷書、出差公文等),電話通知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發現無法到庭當下立刻處理,最晚開庭前一天遞狀,當天才處理就只能事後聲請回復原狀,舉證壓力大很多。
Q2什麼樣的理由算重大理由?▾
實務上認可的包括住院、不可抗力(天災、車禍)、出差有公文證明、近親喪事;不被認可的包括個人行程衝突、律師另有他案、家庭事務。理由要有書面證明才有說服力,口頭說明很難讓法官信服,沒有證明多半會被駁回。
Q3開庭遲到幾分鐘會怎樣?▾
遲到時案由可能已經朗讀完、程序已經開始,法官會記錄遲到事實並繼續進行,嚴重時可能視為缺席。行政法院的安檢與找法庭比想像耗時,建議至少提早30分鐘到場,提早不吃虧,遲到一定吃虧。
Q4行政訴訟開庭從什麼時候算開始?▾
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那一刻起算,在此之前的走廊對話不進筆錄、不具程序意義。
Q5「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是什麼意思?▾
庭審正式開始的法律時點是書記官唸出案號、當事人的瞬間,之後每句話才會進筆錄。
Q6什麼叫變更或延展期日?▾
變更是把尚未到的原期日改到他日;延展是把已開始的程序順延續行,兩者都須重大理由。
Q7改期是誰決定的?▾
由審判長一人裁定,不需合議;當事人聲請只是提供考慮機會,並非聲請即准。
Q8行政訴訟怎麼聲請改期?▾
蒐集重大理由書面證明 → 撰寫書狀載明事由並建議替代日期 → 期日前遞交法院 → 等審判長裁定。
Q9臨時不能到庭可以打電話請假嗎?▾
不行,須以書狀附證明遞交法院,電話無法律效力;最晚開庭前一日遞狀。
Q10聲請改期書狀要怎麼寫才有效?▾
具體載明案號、當事人、重大理由,附診斷書或出差公文,並明確建議替代日期,勝過抽象請求。
Q11錯過期日又不能歸責於我怎麼補救?▾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於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補行應為的訴訟行為。
Q12變更期日 vs 延展期日差在哪?▾
變更針對尚未到的原期日改期;延展針對已開始的程序順延,兩者門檻都是重大理由、都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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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變更期日 | 延展期日 | 回復原狀(第91條) |
|---|---|---|---|
| 適用情形 | 原定期日尚未到 | 程序已開始需順延續行 | 已遲誤期日且不可歸責 |
| 門檻 | 重大理由 | 重大理由 | 非因過失遲誤 |
| 決定者 | 審判長裁定 | 審判長裁定 | 受訴法院裁判 |
| 時點 | 期日前主動聲請 | 期日進行中 | 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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