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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87 條(變更或延展期日)

  1. 1.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2. 2.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3. 3.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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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並由審判長裁定之。

Q · 行政訴訟開庭從什麼時候算正式開始?臨時不能到能改期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在書記官唸出案號、當事人之前的對話不進筆錄。如有重大理由(住院、不可抗力、出差有公文等)得聲請變更或延展期日,但須以書狀附證明提出,且最終由審判長裁定准否,並非聲請即准。

白話解讀

開庭從什麼時候算開始?答案在這條:「朗讀案由為始」。書記官唸出案號、當事人姓名的那一刻,法律意義上的庭審才正式啟動。在這之前你在法庭裡都還算等候,之後就是正式程序,每句話都會進筆錄。第二件事更實用:期日可以被變更或延展,但有條件。「重大理由」這四個字是門檻,不是你想延就能延。住院、出差有公文佐證、突發事件,法院通常會准。但「我那天有事」「律師另有他案」這種理由,法院基本上不買單。第三,誰有權決定?審判長一個人就可以裁定,不需要合議。這個細節很多當事人不知道:你聲請改期,能不能改、什麼時候改、改到哪一天,都是審判長說了算。你的聲請寫得好不好,直接決定結果。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87條為期日進行的程序性規範,確立三項原則: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開始時點)、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改期門檻)、變更或延展由審判長裁定(決定權歸屬),共同界定行政訴訟庭審時間軸的起算與調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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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臨時不能到庭,可以打電話請假嗎?

不行。聲請改期必須以書狀形式遞交法院,並附上重大理由的證明文件(診斷書、出差公文等),電話通知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發現無法到庭當下立刻處理,最晚開庭前一天遞狀,當天才處理就只能事後聲請回復原狀,舉證壓力大很多。

Q2什麼樣的理由算重大理由?

實務上認可的包括住院、不可抗力(天災、車禍)、出差有公文證明、近親喪事;不被認可的包括個人行程衝突、律師另有他案、家庭事務。理由要有書面證明才有說服力,口頭說明很難讓法官信服,沒有證明多半會被駁回。

Q3開庭遲到幾分鐘會怎樣?

遲到時案由可能已經朗讀完、程序已經開始,法官會記錄遲到事實並繼續進行,嚴重時可能視為缺席。行政法院的安檢與找法庭比想像耗時,建議至少提早30分鐘到場,提早不吃虧,遲到一定吃虧。

Q4行政訴訟開庭從什麼時候算開始?

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那一刻起算,在此之前的走廊對話不進筆錄、不具程序意義。

Q5「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是什麼意思?

庭審正式開始的法律時點是書記官唸出案號、當事人的瞬間,之後每句話才會進筆錄。

Q6什麼叫變更或延展期日?

變更是把尚未到的原期日改到他日;延展是把已開始的程序順延續行,兩者都須重大理由。

Q7改期是誰決定的?

由審判長一人裁定,不需合議;當事人聲請只是提供考慮機會,並非聲請即准。

Q8行政訴訟怎麼聲請改期?

蒐集重大理由書面證明 → 撰寫書狀載明事由並建議替代日期 → 期日前遞交法院 → 等審判長裁定。

Q9臨時不能到庭可以打電話請假嗎?

不行,須以書狀附證明遞交法院,電話無法律效力;最晚開庭前一日遞狀。

Q10聲請改期書狀要怎麼寫才有效?

具體載明案號、當事人、重大理由,附診斷書或出差公文,並明確建議替代日期,勝過抽象請求。

Q11錯過期日又不能歸責於我怎麼補救?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於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補行應為的訴訟行為。

Q12變更期日 vs 延展期日差在哪?

變更針對尚未到的原期日改期;延展針對已開始的程序順延,兩者門檻都是重大理由、都由審判長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變更期日延展期日回復原狀(第91條)
適用情形原定期日尚未到程序已開始需順延續行已遲誤期日且不可歸責
門檻重大理由重大理由非因過失遲誤
決定者審判長裁定審判長裁定受訴法院裁判
時點期日前主動聲請期日進行中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3条(期日の指定及び変更)(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5조(기일의 지정과 변경)(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延期審理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準用)
🇩🇪 德國ZPO § 227(Aufhebung/Verlegung von Terminen, Vertagung)i.V.m. VwGO § 173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s sur le report de l'audience(art. R. 711 et s.)
🇺🇸 美國Motion for continuance(期日延期動議),法院裁量權;FRCP 40 + 各法院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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