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定期日後,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85 條規定期日告知三方式:書記官送達通知書、審判長當庭面告、當事人書狀陳明到場,三者效力相同。
Q · 沒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書,缺席算我的責任嗎?
可能算。面告與書狀承諾與送達同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 85 條,期日告知有三種方式:書記官送達通知書、審判長當庭面告命到場、當事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後兩種與書面送達有同一效力。因此即使沒收到紙本通知書,只要審判長曾當庭面告,或你曾在書狀承諾屆期到場,缺席的法律後果仍由你自行承擔。
你打過行政訴訟嗎?沒打過也沒關係,但這條告訴你一件事:法院什麼時候開庭,書記官有義務「正式通知」你。一張通知書送到你手上,這是常態。但有兩種例外讓你必須警覺:第一,你親自到法院時審判長當場跟你說「下次某月某日來」,這個口頭通知的法律效力跟正式送達一樣強,你回家忘了就是缺席。第二,你自己在書狀裡寫「我某月某日會到」,這句話一寫下去就鎖死你,法院不必再發通知,你不到就是你的問題。很多人以為「沒收到紙本通知就不算數」,這個誤會在行政訴訟裡會讓你輸掉本來能贏的案子,因為缺席的後果可能是法院依職權判決,你連辯解的機會都沒了。
行政訴訟法第 85 條為期日告知的程序規範,確立「通知書送達為原則、審判長面告與當事人書狀陳明到場為兩種例外」的三軌架構。三者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任一方式所定之期日均負到場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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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不在你有沒有實際看到,而在法院有沒有依法送達。如果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等規定完成程序,你沒收到也算合法送達。搬家後沒向法院陳報新地址,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失分點,必須遞狀書面陳報,打電話口頭更新無效。
這句話在程序上就是承諾到場,法院不必再發通知。如果不能到,必須在期日前另行遞狀說明事由並聲請改期,直接缺席的後果跟一般缺席相同。寫書狀時禮貌性語句要小心,需要陳述意見就直接寫意見,不要寫承諾性的句子綁住自己。
算。但書明文規定審判長面告命到場與送達同效。重點是審判長本人、面告、命到場三個條件。如果不確定是不是正式面告,當場禮貌地確認「審判長,某月某日下午兩點到第幾法庭,這樣理解對嗎」,後續如有爭執也站得住腳。
規範法院定期日後的告知方式,確立通知書送達、審判長面告、當事人書狀陳明到場三種同效途徑。
通知書送達是原則由書記官為之;面告由審判長當庭言詞為之;書狀陳明由當事人自己承諾,後兩者與送達同效。
審判長本人在法庭或法院內,當面明確告訴你期日並命你到場,須具備本人、面告、命到場三要件。
不同。送達是送文書,期日告知是通知出庭時間,但本條讓面告與書狀承諾與送達同效。
先確認法院是否曾面告或你是否書狀承諾;若確實漏接,立即遞狀說明並聲請改期,缺席後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
任何形式告知後立刻記行事曆設兩段提醒、確認送達地址可收信、搬家立即書面陳報新址。
最晚開庭前一天遞狀說明客觀事由(住院、出差證明)並聲請變更期日,依行政訴訟法第 87 條辦理。
調閱卷內送達回證、開庭筆錄是否記載面告、自己書狀有無到場承諾;三者皆無才可主張未合法告知。
效力相同。本條但書明定面告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沒有強弱之分,漏接任一種後果一樣。
| aspect | notice_service | judge_oral | written_commitment |
|---|---|---|---|
| 告知主體 | 行政法院書記官 | 審判長本人 | 當事人自己 |
| 告知方式 | 作通知書送達 | 當庭言詞面告並命到場 | 書狀陳明屆期到場 |
| 法律效力 | 送達生效力(原則) | 與送達同一效力 | 與送達同一效力 |
| 是否需再發通知 | — | 不需 | 不需 |
| 常見失分點 | 搬家未陳報新址 | 誤以為口頭不算數 | 禮貌性語句被當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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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定期日後,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審判長定期日後,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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