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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84 條(期日之指定及限制)

  1. 1.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2. 2.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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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的期日由審判長依職權指定,當事人不能與法院協商;且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

Q · 收到行政法院的期日通知,可以跟法院討論改時間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84 條,期日(如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調查證據期日)由審判長依職權指定,當事人不能像約會議一樣與法院或對方協商時間,只能在有充分理由時聲請改期。第二項另設保障: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收到期日通知後應優先排入行事曆,若無法到場須及早備齊證據向法院聲請變更。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的「期日」是什麼?簡單講就是「法院規定你哪天哪個時間要到場」的那一天,例如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調查證據期日。這條法律規定,期日由審判長依職權決定,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雙方協商出來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另計算)。同時保護一個基本權利:除非有不得已的情形,法院不能把期日訂在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這聽起來像理所當然的規定,但背後是行政訴訟中「程序由法院主導但兼顧當事人生活」的核心原則。對你的實質意義是:收到法院期日通知後,原則上不能跟法院討價還價說「那天我要上班」,能改期的可能性極低。安排個人時程時,行政訴訟的期日是優先級最高的事項之一。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84 條為期日指定的程序性規範,確立兩項原則: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法院主導原則),以及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當事人作息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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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期日通知但真的不能到場,怎麼辦?

愈早愈好聲請改期。書寫陳報狀說明不能到場的具體事由(病歷、出差證明、家屬重大事故等)並附證據,至少在期日前三天送到法院。法院審酌後決定是否變更期日。個人事由(上班、出國旅遊)幾乎不會准,但醫療、家屬喪事、重大不可抗力通常會。

Q2如果不到場會怎樣?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不到場的後果視訴訟階段而異。準備程序不到場可能喪失提出主張和證據的機會;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可能依現有資料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能委任律師絕對委任,律師到場有同等效力,避免本人時程衝突的風險。

Q3行政訴訟的期日是誰決定的?

依行政訴訟法第84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指定,不是當事人說了算,也不是雙方協商出來的。

Q4法院可以把期日訂在星期日嗎?

依本條第二項,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星期六雖非國定休息日,實務上法院多半也會避開。

Q5行政訴訟的期日是什麼?

法院指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為訴訟行為的特定日期與時間,例如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調查證據期日。

Q6期日和期間有什麼不同?

期日是某一個到場時點(哪天哪時),期間是一段須完成行為的時長(如上訴期間);期日依本條,期間另見第88、89條。

Q7什麼叫「依職權」定期日?

由審判長基於職務權限主動決定,不待當事人聲請或同意,當事人原則上只能配合。

Q8「不得已之情形」是什麼意思?

指案件特別緊急、當事人特殊狀況等例外,使法院得在星期日或休息日定期日,屬法院裁量。

Q9行政訴訟期日怎麼聲請改期?

撰寫陳報狀載明具體事由並附證據(病歷、出差證明等),至少於期日前三天送達法院由其審酌。

Q10什麼理由聲請改期才會准?

醫療、家屬重大事故、重大不可抗力通常會准;單純上班、出國旅遊等個人事由幾乎不准。

Q11委任律師後本人還要到場嗎?

原則由律師到場即有同等效力,本人不必到場,除非法院特別命本人到場。

Q12收到期日通知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即排入行事曆並通知律師,確認期日類型與時間,評估是否需要聲請改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訴訟法第84條民事訴訟法第154條
期日決定方式審判長依職權指定,當事人不能協商審判長指定,原則相同,當事人亦不能協商
休息日限制除不得已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同有不得於星期日或休息日定期日之限制
適用程序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等)民事訴訟,並為行政訴訟期日制度之對照來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3条(期日の指定)※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5조(기일의 지정)※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德國ZPO § 216(Terminsbestimmung)i.V.m. VwGO § 173
🇺🇸 美國FRCP Rule 40 / Rule 16(b)(trial scheduling/scheduling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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