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4 條(期日之指定及限制)
- 1.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 2.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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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的期日由審判長依職權指定,當事人不能與法院協商;且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
Q · 收到行政法院的期日通知,可以跟法院討論改時間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84 條,期日(如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調查證據期日)由審判長依職權指定,當事人不能像約會議一樣與法院或對方協商時間,只能在有充分理由時聲請改期。第二項另設保障: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收到期日通知後應優先排入行事曆,若無法到場須及早備齊證據向法院聲請變更。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的「期日」是什麼?簡單講就是「法院規定你哪天哪個時間要到場」的那一天,例如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調查證據期日。這條法律規定,期日由審判長依職權決定,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雙方協商出來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另計算)。同時保護一個基本權利:除非有不得已的情形,法院不能把期日訂在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這聽起來像理所當然的規定,但背後是行政訴訟中「程序由法院主導但兼顧當事人生活」的核心原則。對你的實質意義是:收到法院期日通知後,原則上不能跟法院討價還價說「那天我要上班」,能改期的可能性極低。安排個人時程時,行政訴訟的期日是優先級最高的事項之一。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84 條為期日指定的程序性規範,確立兩項原則: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法院主導原則),以及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當事人作息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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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期日通知但真的不能到場,怎麼辦?▾
愈早愈好聲請改期。書寫陳報狀說明不能到場的具體事由(病歷、出差證明、家屬重大事故等)並附證據,至少在期日前三天送到法院。法院審酌後決定是否變更期日。個人事由(上班、出國旅遊)幾乎不會准,但醫療、家屬喪事、重大不可抗力通常會。
Q2如果不到場會怎樣?▾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不到場的後果視訴訟階段而異。準備程序不到場可能喪失提出主張和證據的機會;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可能依現有資料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能委任律師絕對委任,律師到場有同等效力,避免本人時程衝突的風險。
Q3行政訴訟的期日是誰決定的?▾
依行政訴訟法第84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指定,不是當事人說了算,也不是雙方協商出來的。
Q4法院可以把期日訂在星期日嗎?▾
依本條第二項,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星期六雖非國定休息日,實務上法院多半也會避開。
Q5行政訴訟的期日是什麼?▾
法院指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為訴訟行為的特定日期與時間,例如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調查證據期日。
Q6期日和期間有什麼不同?▾
期日是某一個到場時點(哪天哪時),期間是一段須完成行為的時長(如上訴期間);期日依本條,期間另見第88、89條。
Q7什麼叫「依職權」定期日?▾
由審判長基於職務權限主動決定,不待當事人聲請或同意,當事人原則上只能配合。
Q8「不得已之情形」是什麼意思?▾
指案件特別緊急、當事人特殊狀況等例外,使法院得在星期日或休息日定期日,屬法院裁量。
Q9行政訴訟期日怎麼聲請改期?▾
撰寫陳報狀載明具體事由並附證據(病歷、出差證明等),至少於期日前三天送達法院由其審酌。
Q10什麼理由聲請改期才會准?▾
醫療、家屬重大事故、重大不可抗力通常會准;單純上班、出國旅遊等個人事由幾乎不准。
Q11委任律師後本人還要到場嗎?▾
原則由律師到場即有同等效力,本人不必到場,除非法院特別命本人到場。
Q12收到期日通知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即排入行事曆並通知律師,確認期日類型與時間,評估是否需要聲請改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行政訴訟法第84條 | 民事訴訟法第154條 |
|---|---|---|
| 期日決定方式 | 審判長依職權指定,當事人不能協商 | 審判長指定,原則相同,當事人亦不能協商 |
| 休息日限制 | 除不得已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 | 同有不得於星期日或休息日定期日之限制 |
| 適用程序 |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等) | 民事訴訟,並為行政訴訟期日制度之對照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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