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3 條
- 1.經訴訟關係人之同意,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或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 2.前項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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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3條規定,經訴訟關係人同意,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效力與送達相同。
Q · 行政訴訟可以用電子方式收法院文書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83條,經訴訟關係人同意後,行政法院得以科技設備(電子訴訟平台等)傳送訴訟文書,其效力與掛號送達相同,包括判決書。同意後當事人負有自行查收義務,文書傳送到指定系統即生送達效力。具體操作範圍、程序與效力由司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訂定之辦法規範。
白話解讀
如果你和對造律師都同意,行政法院的文書可以透過電子郵件、傳真、或司法院的電子訴訟服務平台傳給你,這跟掛號信送達有完全一樣的法律效力。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很多人不知道這個選項存在。如果你正在打行政訴訟,又經常出差或在國外工作,事先同意以電子方式收文書,可以大幅減少「漏收法院文件」的風險。但這條的關鍵字是「同意」,不是法院想用就用。同意之後,你就要負起每天查信、查平台的責任,因為傳送到信箱就算送達。後段還把民事訴訟法一堆送達程序的條文搬過來用,包括送達時間限制、送達場所、補充送達等等,這些都是行政訴訟送達制度的骨架。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83條為電子送達之授權與準用規定,允許在訴訟關係人同意之前提下,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並賦予其與一般送達同一效力,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送達條文,構成行政訴訟數位化送達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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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子送達跟我手機收 Email 一樣的意思嗎?▾
不完全一樣。本條規定的電子送達是透過司法院認可的系統,例如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不是隨便用個人 Gmail 收文書。具體操作以司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訂定的辦法為準。使用電子訴訟平台前要先到司法院網站申請帳號並完成驗證。
Q2後段提到準用民事訴訟法那麼多條,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法的送達制度本身規定不夠完整,所以法律直接借用民事訴訟法相應條文(包括送達時間、送達場所、不能送達時的處理等)。實務上行政訴訟的送達程序和民事訴訟非常接近,研究行政訴訟送達問題時,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和判決也是重要參考來源。
Q3行政訴訟法83條是什麼?▾
電子送達的授權規定:經訴訟關係人同意,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效力等同一般送達。
Q4電子送達跟一般送達差在哪?▾
電子送達須當事人同意、傳送到系統即生效、由當事人自行查收;一般送達由法院依職權執行,可補充送達。
Q5什麼叫科技設備傳送?▾
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真等科技設備傳送文書,非個人通訊軟體,須完成帳號驗證。
Q6後段準用民事訴訟法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送達規定不完整,直接借用民事訴訟法第126、131、135、141、142、144、148、151、153條的送達規定。
Q7行政訴訟怎麼申請電子送達?▾
向法院表示同意並指定接收系統 → 至司法院電子訴訟平台申請帳號驗證 → 設定到件通知 → 建立每日查收機制。
Q8電子送達什麼時候算收到?▾
依司法院辦法,文書傳送到指定電子平台或信箱即生送達效力,不以實際開啟閱讀為準。
Q9同意電子送達後想改回紙本怎麼辦?▾
循程序向法院撤回同意,但撤回前已生效的送達不受影響,期間仍照常進行。
Q10電子送達需要付費嗎?▾
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本身不另收文書送達費用,僅須完成帳號申請與驗證。
Q11電子送達 vs 公示送達差在哪?▾
電子送達以同意為前提且有具體接收對象;公示送達是無法送達時的最後手段,以公告方式擬制送達。
Q12行政訴訟電子送達 vs 民事訴訟電子送達差在哪?▾
兩者制度高度相近,行政訴訟法83條後段直接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程序幾乎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lectronic | paper |
|---|---|---|
| 啟動前提 | 須訴訟關係人同意 | 法院依職權送達,無須同意 |
| 送達生效時點 | 傳送到指定系統即生效 | 送達人交付或寄存完成 |
| 查收責任 | 當事人負自行查收義務 | 可由同居人、受僱人補充送達 |
| 適用文書 | 含判決書等,無例外 | 全部文書 |
| 撤回 | 可循程序撤回,已生效送達不受影響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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