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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關係人之同意,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或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2. 前項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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