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1 條
- 1.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 2.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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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公示送達方法:書記官保管文書、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文書繕本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Q · 法院公示送達到底貼在哪裡?我怎麼知道自己被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公示送達由書記官保管應送達文書,在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若是通知書則直接黏貼通知書),並將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要確認自己是否被公示送達,可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公示送達公告專區,以姓名或案號搜尋,通常網站更新比實體公告欄更快。
白話解讀
法院說「公示送達」,到底是怎麼個「公示」法?不是寄到你家,不是打電話給你,而是把文書留在法院書記官那裡,然後在法院公告欄貼一張通知,告訴你「你的東西在這裡,自己來拿」。如果送的是開庭通知,通知書本身直接貼在公告欄上。除了實體公告欄之外,法院還要把文書掛到法院網站上,必要時可以登報。2018年修法之後,法院網站公告已經取代登報成為主要方式。你可能會想:誰沒事會去逛法院公告欄或法院網站?幾乎沒有人會。這就是公示送達的本質:它不是為了讓你「真的看到」,而是為了讓法律上認定你「應該有機會看到」。整個制度運作的前提是一個法律擬制:公告了就等於送到了。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方法,指法院在受送達人應送達處所不明或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時,由書記官保管應送達文書,並以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網站電子公告(必要時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等公開方式曉示受送達人前來領取的送達執行程序。其本質為一種法律擬制:公告完成即視為送達,使訴訟程序得以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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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的公告在哪裡查?▾
兩個地方:法院實體公告處與各法院官方網站。2018年修法後法院網站公告為主要方式,可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公示送達公告專區以姓名或案號搜尋。
Q2公示送達一定要登報嗎?▾
2018年修法後不用了。法院網站公告為法定主要方式,登報僅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要求,被要求登報的情形已非常少見。
Q3公示送達多久才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生效期間自公告或網站公告日起算,國內案件20日生效、國外案件60日。第151條的張貼日/網站公告日是起算點。
Q4被公示送達會怎樣?▾
公告生效後法律上視為已送達,後續可能進行缺席審理並作成缺席判決。發現後應立即向法院陳報新地址,讓文書改為正常送達。
Q5公告送達會公開我的個資嗎?▾
公告內容包含案號、當事人姓名、文書種類等基本資訊,姓名與案由屬公開可查;但判決書等文書正本由書記官保管,不會全文張貼。
Q6通知書的公示送達跟一般文書有什麼不同?▾
依第151條但書,應送達者若是通知書,應將通知書本身直接黏貼於公告處;其他文書則僅黏貼曉示領取的公告,正本由書記官保管。
Q7怎麼確認對造是否合法被公示送達?▾
關鍵在程序:書記官有無保管文書正本、公告有無正確張貼、法院網站有無同步公告。任一環節缺失,公示送達效力都可能被挑戰。
Q8公示送達跟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有確定地址但無人收受時寄存於警局或村里辦公處;公示送達是連應送達處所都不明時的最後手段,以公開公告擬制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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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示送達 | 寄存送達 | 補充送達 |
|---|---|---|---|
| 適用前提 | 應送達處所不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 | 有確定地址但應受送達人不在 | 本人不在,由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
| 執行方式 | 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網站公告 | 寄存警察機關或村里辦公處並黏貼通知 | 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 是否需法院裁定 | 原則需聲請並經法院裁定核准 | 不需裁定,送達人逕為 | 不需裁定,送達人逕為 |
| 生效時點 | 公告日起國內20日/國外60日(民訴152) | 寄存日起經10日生效 | 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 |
| 對受送達人風險 | 最高,幾乎不會真正看到 | 中,須主動領取 | 低,由身邊人轉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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