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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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公示送達方法:書記官保管文書、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文書繕本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Q · 法院公示送達到底貼在哪裡?我怎麼知道自己被公示送達?
貼在法院公告處+法院網站,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公示送達由書記官保管應送達文書,在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若是通知書則直接黏貼通知書),並將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要確認自己是否被公示送達,可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公示送達公告專區,以姓名或案號搜尋,通常網站更新比實體公告欄更快。
白話解讀
法院說「公示送達」,到底是怎麼個「公示」法?不是寄到你家,不是打電話給你,而是把文書留在法院書記官那裡,然後在法院公告欄貼一張通知,告訴你「你的東西在這裡,自己來拿」。如果送的是開庭通知,通知書本身直接貼在公告欄上。除了實體公告欄之外,法院還要把文書掛到法院網站上,必要時可以登報。2018年修法之後,法院網站公告已經取代登報成為主要方式。你可能會想:誰沒事會去逛法院公告欄或法院網站?幾乎沒有人會。這就是公示送達的本質:它不是為了讓你「真的看到」,而是為了讓法律上認定你「應該有機會看到」。整個制度運作的前提是一個法律擬制:公告了就等於送到了。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方法,指法院在受送達人應送達處所不明或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時,由書記官保管應送達文書,並以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網站電子公告(必要時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等公開方式曉示受送達人前來領取的送達執行程序。其本質為一種法律擬制:公告完成即視為送達,使訴訟程序得以續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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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的公告在哪裡可以查到?
兩個地方:一是法院實體的公告處(通常在法院大廳),二是各法院的官方網站。2018年修法後法院網站公告已成為主要方式。可到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點選公示送達公告專區搜尋案號或當事人姓名。法院網站公告通常比實體公告欄更早更新,且有搜尋功能。
Q2公示送達一定要登報嗎?很花錢吧?
2018年修法後不用了。法院網站公告是法定主要方式,登報只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要求。若被要求登報,費用由聲請公示送達一方先墊付,最後納入訴訟費用向敗訴方請求,但被要求登報的情形已非常少見。
Q3公示送達多久才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生效期間自公告或法院網站公告日起算,國內案件公告後20日生效、國外案件60日。第151條的公告張貼日與網站公告日即為起算點。
Q4公示送達公告在哪裡查?
法院實體公告處與各法院官網兩個地方,2018年起法院網站公告為主要方式,可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以姓名或案號搜尋。
Q5公示送達是什麼?
送達的最後手段。應送達處所不明時,由書記官保管文書、公告處張貼公告、法院網站公告,以公開方式擬制送達。
Q6什麼叫擬制送達?
不問當事人是否實際收到或看到,只要依法完成公告並經法定期間,法律上一律視為已送達。
Q7公示送達通知書怎麼處理?
依第151條但書,應送達者若是通知書,須將通知書本身直接黏貼於公告處,其他文書則僅黏貼曉示領取的公告。
Q8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被公示送達?
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送達公告專區,以姓名或案號搜尋,建議每月查一次,十分鐘就能確認。
Q9被公示送達後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陳報現住地址或委任律師,使後續文書改為正常送達,避免進入缺席判決。
Q10公示送達要多少錢?
法院網站公告不收費;僅在法院命登報時才有登報費,由聲請一方先墊付後納入訴訟費用,現已少見。
Q11怎麼挑戰對造公示送達不合法?
檢視程序:書記官有無保管文書正本、公告處有無張貼、法院網站有無同步公告,任一缺失即可主張送達不合法。
Q12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有確定地址但無人收受,寄存警局或村里辦公處;公示送達是連處所都不明的最後手段,以公開公告擬制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示送達 | 寄存送達 | 補充送達 |
|---|---|---|---|
| 適用前提 | 應送達處所不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 | 有確定地址但應受送達人不在 | 本人不在,由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
| 執行方式 | 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網站公告 | 寄存警察機關或村里辦公處並黏貼通知 | 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 是否需法院裁定 | 原則需聲請並經法院裁定核准 | 不需裁定,送達人逕為 | 不需裁定,送達人逕為 |
| 生效時點 | 公告日起國內20日/國外60日(民訴152) | 寄存日起經10日生效 | 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 |
| 對受送達人風險 | 最高,幾乎不會真正看到 | 中,須主動領取 | 低,由身邊人轉交 |
公示送達
- 適用前提
- 應送達處所不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
- 執行方式
- 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網站公告
- 是否需法院裁定
- 原則需聲請並經法院裁定核准
- 生效時點
- 公告日起國內20日/國外60日(民訴152)
- 對受送達人風險
- 最高,幾乎不會真正看到
寄存送達
- 適用前提
- 有確定地址但應受送達人不在
- 執行方式
- 寄存警察機關或村里辦公處並黏貼通知
- 是否需法院裁定
- 不需裁定,送達人逕為
- 生效時點
- 寄存日起經10日生效
- 對受送達人風險
- 中,須主動領取
補充送達
- 適用前提
- 本人不在,由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 執行方式
- 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是否需法院裁定
- 不需裁定,送達人逕為
- 生效時點
- 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
- 對受送達人風險
- 低,由身邊人轉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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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90913 制定)
受囑託之官署或公務員,如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如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0231219 制定)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牌示處黏貼布告,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傳票,應將該傳票黏貼於牌示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得命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布告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牌示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牌示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0920114 修正)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為求與目前實際情況相,爰將本條第一項「牌示處」修正為「公告處」。 二、「繕本」下增列「影本」。
(1070522 修正)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第二項後段「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修正為「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受囑託之官署或公務員,如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如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牌示處黏貼布告,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傳票,應將該傳票黏貼於牌示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得命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布告之。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牌示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牌示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一、為求與目前實際情況相,爰將本條第一項「牌示處」修正為「公告處」。 二、「繕本」下增列「影本」。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第二項後段「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修正為「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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