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yyhan4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書記官保管,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並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領取。
II應命公告於法院網站,有必要命登報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