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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51 條

  1. 1.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2. 2.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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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公示送達方法:書記官保管文書、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文書繕本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Q · 法院公示送達到底貼在哪裡?我怎麼知道自己被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公示送達由書記官保管應送達文書,在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若是通知書則直接黏貼通知書),並將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要確認自己是否被公示送達,可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公示送達公告專區,以姓名或案號搜尋,通常網站更新比實體公告欄更快。

白話解讀

法院說「公示送達」,到底是怎麼個「公示」法?不是寄到你家,不是打電話給你,而是把文書留在法院書記官那裡,然後在法院公告欄貼一張通知,告訴你「你的東西在這裡,自己來拿」。如果送的是開庭通知,通知書本身直接貼在公告欄上。除了實體公告欄之外,法院還要把文書掛到法院網站上,必要時可以登報。2018年修法之後,法院網站公告已經取代登報成為主要方式。你可能會想:誰沒事會去逛法院公告欄或法院網站?幾乎沒有人會。這就是公示送達的本質:它不是為了讓你「真的看到」,而是為了讓法律上認定你「應該有機會看到」。整個制度運作的前提是一個法律擬制:公告了就等於送到了。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方法,指法院在受送達人應送達處所不明或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時,由書記官保管應送達文書,並以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網站電子公告(必要時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等公開方式曉示受送達人前來領取的送達執行程序。其本質為一種法律擬制:公告完成即視為送達,使訴訟程序得以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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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的公告在哪裡查?

兩個地方:法院實體公告處與各法院官方網站。2018年修法後法院網站公告為主要方式,可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公示送達公告專區以姓名或案號搜尋。

Q2公示送達一定要登報嗎?

2018年修法後不用了。法院網站公告為法定主要方式,登報僅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要求,被要求登報的情形已非常少見。

Q3公示送達多久才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生效期間自公告或網站公告日起算,國內案件20日生效、國外案件60日。第151條的張貼日/網站公告日是起算點。

Q4被公示送達會怎樣?

公告生效後法律上視為已送達,後續可能進行缺席審理並作成缺席判決。發現後應立即向法院陳報新地址,讓文書改為正常送達。

Q5公告送達會公開我的個資嗎?

公告內容包含案號、當事人姓名、文書種類等基本資訊,姓名與案由屬公開可查;但判決書等文書正本由書記官保管,不會全文張貼。

Q6通知書的公示送達跟一般文書有什麼不同?

依第151條但書,應送達者若是通知書,應將通知書本身直接黏貼於公告處;其他文書則僅黏貼曉示領取的公告,正本由書記官保管。

Q7怎麼確認對造是否合法被公示送達?

關鍵在程序:書記官有無保管文書正本、公告有無正確張貼、法院網站有無同步公告。任一環節缺失,公示送達效力都可能被挑戰。

Q8公示送達跟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有確定地址但無人收受時寄存於警局或村里辦公處;公示送達是連應送達處所都不明時的最後手段,以公開公告擬制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示送達寄存送達補充送達
適用前提應送達處所不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有確定地址但應受送達人不在本人不在,由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執行方式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網站公告寄存警察機關或村里辦公處並黏貼通知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是否需法院裁定原則需聲請並經法院裁定核准不需裁定,送達人逕為不需裁定,送達人逕為
生效時點公告日起國內20日/國外60日(民訴152)寄存日起經10日生效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
對受送達人風險最高,幾乎不會真正看到中,須主動領取低,由身邊人轉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0条・第111条(公示送達の方法)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5조(공시송달의 방법)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95条(公告送达)
🇩🇪 德國ZPO § 186(Ausführung der öffentlichen Zu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59(domicile inconnu)
🇺🇸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state long-arm rules);正當程序基準: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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