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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2.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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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han4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書記官保管,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並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領取。 II應命公告於法院網站,有必要命登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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