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010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函詢司法院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函公示送達方式相關疑義

主旨

有關貴院轉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本院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函相關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6 年 12 月 4 日院欽文速字第 1060007227 號函。

二、按「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 123 條、第 151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訴訟文書之送達,為法院書記官之法定義務,此與意思表示應由表意人負通知(送達)義務者有別。本院 95 年 9 月 19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50016073 號函及旨揭函所謂「受訴法院法官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或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得於本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均為法院踐行其法定送達義務之一種方式。至依民法第 97 條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並非法院之法定義務,尚非上開函釋開放公告之範圍。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010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函詢司法院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