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4597 號
要旨
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如認網路為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得於司法院院及法院網站辦理
主旨
請貴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如認網路為通知或公告之適當方法,得於本院及法院網站為之,俾利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行政訴訟法第 83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所稱「其他方法」,法律並無限制。貴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如認網路具有公告周知功能,而屬國內、外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得於本院及法院網站為公示送達之通知或公告,以因應電子 e化趨勢。
二、檢附本院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函、95 年 4 月 14 日秘台資二字第 0950008837 號函及同年 9 月19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6073 號函供參。
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 函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
主旨
請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亦得於本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有立法委員反應,目前各法律中關於刊登公告之新聞紙並無發行量之要求,致刊登新聞紙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公告周知之功能;且為因應電子 e 化趨勢,並節省當事人刊登新聞紙之勞費,建議如有公告周知之需,宜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之方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所謂「其他方法」法律並無限制,受訴法院倘認網路公告係屬國內、外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即得為之。本院前於 95 年 4月 14 日以秘台資二字第 0950008837 號秘書長函知於本院網站提供「公示送達」之公告服務,並以同年 9 月 19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50016073 號函示受訴法院法官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者,可於本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茲為因應電子 e 化趨勢及達成公告周知功能,爰請轉知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亦可於本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上開本院 95 年 9 月 19 日函釋關於當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者,暫不開放上網公告部分,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14 日秘台資二字第 0950008837 號
主旨
自即日起於本院網站提供「公示送達」之公告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 95 年 2 月 24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04600 號函辦理。二、旨揭功能之維護請由司法院內網(網址 http://www.intraj)之「單一登入窗口」進入,選擇「司法最新動態管理系統維護」;新增作業畫面之「通報範圍」請點選「司法院院內及院外」,「資料類別」請點選「公示送達」。
三、本案聯絡人:本院資訊管理處王程式設計師巧慧,電話:
(02)23618577 分機 300。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民事廳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6073 號
主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請釋示「國內公示送達得否比照國外公示送達案件於本院及該院網站公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5 年 7 月 13 日院信文速字第 0950004262 號函。
二、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所謂「其他方法」法律並無限制,受訴法院法官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時,倘認網路公告屬國內、外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可於本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惟當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部分,暫不開放上網公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所屬各法院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