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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15 條(審查書面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
  2.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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