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標法 第四節 異議

§ 48–569

49異議書
  1.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
  2. 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異議書送達商標權人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送達異議人限期陳述意見。
  3.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
52異議程序
  1. 異議程序進行中,被異議之商標權移轉者,異議程序不受影響。
  2. 前項商標權受讓人得聲明承受異議人之地位,續行異議程序。
53異議之撤回
  1. 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
  2. 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55撤銷註冊
前條撤銷之事由,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商標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