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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商標法106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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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2. 2.對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106條設立雙重違法門檻,2023年5月9日修法前註冊商標須舊法新法皆違法才得撤銷。

Q · 2023年修法前註冊的商標,會被新法搞掉嗎?

不會。舊法新法均違法才告得倒

依商標法第106條第1項,2023年5月9日修法施行前已受理而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須依註冊時及現行法均屬違法事由為限始得撤銷其註冊;同條第2項規範修法前已註冊之商標於修法後遭異議或評定者,亦適用雙重違法門檻。程序部分依新法辦理,既得權保障與新規範間達到平衡。

白話解讀

商標法在 2023 年 5 月 9 日有一次大改。如果你的商標是在那之前註冊的,你比想像中安全。這條設下一條規矩:任何人想用「異議」或「評定」來搞掉你的舊商標,必須證明這個商標「當年註冊時違法」而且「現行法律也認為違法」。少了任何一條都告不倒。這不是嘴上說說,是法律寫死的雙重門檻。為什麼這麼設?因為法律不能事後修改遊戲規則去懲罰當年合法登記的人。你 2020 年註冊時符合所有規定,2023 年法律改嚴了,總不能溯及既往。對你而言這是一道隱形護盾;對想攻擊你的對手而言這是一道高牆。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106條為2023年5月9日大修法之過渡規定,建立雙重違法門檻原則:修法施行前已受理而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及修法施行前已註冊之商標於修法後遭異議或評定者,均須依註冊當時及現行法皆屬違法事由為限始得撤銷其註冊,程序部分則依新法辦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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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商標是2020年註冊的,2024年有人想告我違法,他能用最新的法律來告我嗎?

不能單靠最新法律。第106條規定他必須同時證明你的商標在2020年註冊時就違法而且現行法也認為違法,少一條都不成立。內行人提示:拿到異議或評定通知時,先確認對方主張的違法事由在你註冊當年是否就已經存在,這常常是最快的反擊角度。

Q2雙重違法的標準會不會讓所有舊商標都鎖死無法被挑戰?

不會。很多違法事由(例如近似商標、欺騙性質)在舊法和新法都一樣存在,攻擊路線不會少。雙重門檻過濾掉的是只在新法才出現的新標準,例如2023年修法新增的使用證據要求只適用於修法後申請的評定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真正受影響的是「新規定才會違法」的小眾事由。

Q3如果案件在2023-05-09當天已經受理但沒處分,到底適用哪一版法律?

程序適用新法,實體判斷適用雙重違法標準。第106條第1項講得很清楚: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常見的誤區是把程序變更和實體標準混在一起講,這條的精髓就是把這兩件事分開:程序快速更新,實體保護既得權。

Q4商標法第106條是什麼?

2023年5月9日大修法的過渡規定,建立雙重違法門檻保護修法前已註冊之商標,避免新法溯及既往。

Q5什麼叫雙重違法門檻?

對方提異議或評定撤銷舊商標,必須同時證明該商標在「註冊當年舊法」及「現行新法」下均違法,少一條都不成立。

Q6異議和評定有什麼差別?

異議:商標公告後3個月內任何人皆可提(第48條);評定:原則上有5年除斥期間(第58條),效力更強但門檻更高。

Q7什麼是既得權保障?

依舊法已合法取得之權利,新法施行後不得溯及剝奪。商標法第106條是此原則在商標制度的具體實現。

Q8舊商標被異議怎麼答辯?

1.確認註冊日 2.列出對方主張的違法事由 3.對照舊法版本逐項檢核 4.找出舊法下不成立的事由作為核心反擊點 5.委任商標代理人擬答辯狀。

Q9怎麼查商標註冊當年的法律版本?

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商標法」→點「沿革」→找到註冊當年的條文版本,下載或截圖存證。

Q10商標異議要多少錢?

異議規費約NT$7,000,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5-20萬元起。雙重違法門檻過關的案件成本可大幅降低。

Q11怎麼證明舊法下不違法?

備齊註冊當年法規條文截圖、立法理由、學說論文、實務見解;對比對方主張的違法事由,逐項指出舊法下根本不存在該事由。

Q12商標法106 vs 107差在哪?

106規範異議與評定(撤銷既有註冊),107規範廢止(事後事由如未使用、變成通用名稱)。兩條為平行的過渡安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ategoryold_law_pre_2023new_law_post_2023transitional_article_106
適用對象依舊法判斷違法事由依新法判斷違法事由舊法+新法均需違法(雙重門檻)
程序規定依舊法程序依新法程序依新法程序(不雙重)
適用案件2023-05-09前已處分案件2023-05-09後新申請案件2023-05-09前已受理未處分 + 修法前註冊修法後遭挑戰

old_law_pre_2023

適用對象
依舊法判斷違法事由
程序規定
依舊法程序
適用案件
2023-05-09前已處分案件

new_law_post_2023

適用對象
依新法判斷違法事由
程序規定
依新法程序
適用案件
2023-05-09後新申請案件

transitional_article_106

適用對象
舊法+新法均需違法(雙重門檻)
程序規定
依新法程序(不雙重)
適用案件
2023-05-09前已受理未處分 + 修法前註冊修法後遭挑戰

立法沿革 1

(1000531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不適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對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酌作修正如下:    (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於本法施行時尚未處分者,為期達到新法之立法目的,故規定須依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始撤銷其註冊。    (二)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應不受影響,爰增訂但書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新增應檢附引據商標使用證據及該等證據應符合真實使用等規定,僅適用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所提出之評定案,對於本法施行前受理之商標評定案件,無庸依該等條文規定檢附使用證據,爰予明定。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移列。對於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明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之限制條件,以落實修法意旨,並保障既得權益。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酌作修正如下:    (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於本法施行時尚未處分者,為期達到新法之立法目的,故規定須依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始撤銷其註冊。    (二)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應不受影響,爰增訂但書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新增應檢附引據商標使用證據及該等證據應符合真實使用等規定,僅適用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所提出之評定案,對於本法施行前受理之商標評定案件,無庸依該等條文規定檢附使用證據,爰予明定。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移列。對於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明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之限制條件,以落實修法意旨,並保障既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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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106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10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