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107 條(附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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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107 條規範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前未處分廢止案件的過渡銜接:未完成程序套新法,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
Q · 商標廢止案件打到一半,遇到法律修正怎麼辦?
依商標法第 107 條,民國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後續未完成的程序步驟一律改套新規定;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完成的程序(如答辯送達、調查證據、聽證程序)其效力保留,不會被推翻重來。此即「程序既得保留」原則的具體展現。
白話解讀
法律不是靜止的東西,它一直在改。但如果你的商標廢止案子已經立案、正在進行中,法律突然修正了,你的案子接下來怎麼辦?這條就是商標廢止案件的「換軌規則」:2011 年 5 月 3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還沒處分的廢止案件,後續程序一律改套新規定。但有個重要的但書,凡是修正施行前已經依法做完的程序步驟(例如送達、答辯期、調查證據),效力照樣保留,不會被推翻重來。換句話說,下半場按新規則玩,但前半場做的事不會被吃掉。這是「信賴保護」和「法律與時俱進」的妥協方案。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107 條為民國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商標法時所增訂之過渡條款,規範該次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於修正施行後應如何適用新舊法銜接:未完成程序套新法、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屬程序法銜接性質之附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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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商標廢止案是 2011 年之前提的,現在 2026 年這條對我還有意義嗎?▾
絕大部分 2011 年前的案子早就結案了,這條的實務窗口很窄。但如果你手上恰好有罕見的長期未結案件,或是你在做歷史商標檔案研究、追溯某個註冊商標當年是怎麼存活下來的,這條就是關鍵。內行人提示:商標代理人在做盡職調查時,看到舊廢止案的程序紀錄日期跨越 2011 年 5 月 31 日,第一個要查的就是這條,否則容易誤判程序效力。
Q2「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具體保護什麼?▾
簡單講就是「已經做完的事不會被推翻重來」。包括:對造的答辯書已經送達、調查證據已經完成、聽證會已經開過、行政處分已經做成等等。這些步驟不會因為新法生效就要求重做。但下一個還沒進行的程序步驟(例如尚未做成的處分),就要按新法規定辦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爭議常出在「某步驟到底算不算已完成」,這種模糊地帶要回到當時的案件紀錄判斷。
Q3商標法第 107 條是什麼?▾
民國 100 年修正商標法時增訂之過渡條款,規範修正施行前未處分廢止案件的新舊法銜接:未完成程序套新法,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
Q4商標廢止案件過渡規則是什麼?▾
係指商標廢止案件跨越法律修正日期時,新舊法適用的銜接機制,本條建立「程序既得保留」核心原則。
Q5「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具體包含什麼?▾
包含答辯書送達、調查證據完成、聽證程序開過、行政處分已做成等具體程序步驟,其效力保留不受新法影響。
Q6商標法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了什麼?▾
全面翻修商標法,涉及廢止事由、使用證據規範、答辯程序、調查標準等實體與程序變動,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
Q7我的廢止案怎麼判斷適用新法或舊法?▾
1. 列案件時間軸 2. 比對 2011/5/31 切線 3. 已完成步驟適用舊法效力保留 4. 未完成步驟適用新法繼續。
Q8廢止案件中如何主張既得程序效力保留?▾
回溯卷宗紀錄找出已完成程序步驟(送達回證、答辯書收件章、調查筆錄),主張該步驟在 2011/5/31 前完成,效力依本條保留。
Q9如何證明某步驟屬於修正施行前已完成?▾
依卷宗內各程序步驟之公文日期、送達回證日期、聽證紀錄日期等具體紀錄佐證,須在 2011/5/31 之前。
Q10跨修法日期的廢止案怎麼處理?▾
前半場保留按舊法效力的程序,後半場按新法繼續,需特別注意新法對使用證據與答辯期等程序設計的差異。
Q11商標廢止 vs 商標評定差在哪?▾
廢止針對註冊後出現法定事由(如連續不使用、變換致誤認),評定針對註冊時即存在的瑕疵,兩者法源與程序不同。
Q12商標廢止 vs 商標異議差在哪?▾
異議為公告期間任何人可提出,廢止為註冊後利害關係人或商標專責機關依職權發動,時機與主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 | new_law |
|---|---|---|
| 適用範圍 | 修正施行前已處分完畢案件不受本條影響 | 尚未處分案件後續程序適用修正後規定 |
| 既得程序效力 | 已完成程序按舊法生效 | 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不被推翻 |
| 未來程序 | — | 套用修正後規定(含使用證據、答辯期、調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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