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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商標法107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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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107 條規範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前未處分廢止案件的過渡銜接:未完成程序套新法,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

Q · 商標廢止案件打到一半,遇到法律修正怎麼辦?

下半場套新法,前半場既得程序效力保留

依商標法第 107 條,民國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後續未完成的程序步驟一律改套新規定;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完成的程序(如答辯送達、調查證據、聽證程序)其效力保留,不會被推翻重來。此即「程序既得保留」原則的具體展現。

白話解讀

法律不是靜止的東西,它一直在改。但如果你的商標廢止案子已經立案、正在進行中,法律突然修正了,你的案子接下來怎麼辦?這條就是商標廢止案件的「換軌規則」:2011 年 5 月 3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還沒處分的廢止案件,後續程序一律改套新規定。但有個重要的但書,凡是修正施行前已經依法做完的程序步驟(例如送達、答辯期、調查證據),效力照樣保留,不會被推翻重來。換句話說,下半場按新規則玩,但前半場做的事不會被吃掉。這是「信賴保護」和「法律與時俱進」的妥協方案。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107 條為民國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商標法時所增訂之過渡條款,規範該次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於修正施行後應如何適用新舊法銜接:未完成程序套新法、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屬程序法銜接性質之附則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商標廢止案是 2011 年之前提的,現在 2026 年這條對我還有意義嗎?

絕大部分 2011 年前的案子早就結案了,這條的實務窗口很窄。但如果你手上恰好有罕見的長期未結案件,或是你在做歷史商標檔案研究、追溯某個註冊商標當年是怎麼存活下來的,這條就是關鍵。內行人提示:商標代理人在做盡職調查時,看到舊廢止案的程序紀錄日期跨越 2011 年 5 月 31 日,第一個要查的就是這條,否則容易誤判程序效力。

Q2「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具體保護什麼?

簡單講就是「已經做完的事不會被推翻重來」。包括:對造的答辯書已經送達、調查證據已經完成、聽證會已經開過、行政處分已經做成等等。這些步驟不會因為新法生效就要求重做。但下一個還沒進行的程序步驟(例如尚未做成的處分),就要按新法規定辦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爭議常出在「某步驟到底算不算已完成」,這種模糊地帶要回到當時的案件紀錄判斷。

Q3商標法第 107 條是什麼?

民國 100 年修正商標法時增訂之過渡條款,規範修正施行前未處分廢止案件的新舊法銜接:未完成程序套新法,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

Q4商標廢止案件過渡規則是什麼?

係指商標廢止案件跨越法律修正日期時,新舊法適用的銜接機制,本條建立「程序既得保留」核心原則。

Q5「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具體包含什麼?

包含答辯書送達、調查證據完成、聽證程序開過、行政處分已做成等具體程序步驟,其效力保留不受新法影響。

Q6商標法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了什麼?

全面翻修商標法,涉及廢止事由、使用證據規範、答辯程序、調查標準等實體與程序變動,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

Q7我的廢止案怎麼判斷適用新法或舊法?

1. 列案件時間軸 2. 比對 2011/5/31 切線 3. 已完成步驟適用舊法效力保留 4. 未完成步驟適用新法繼續。

Q8廢止案件中如何主張既得程序效力保留?

回溯卷宗紀錄找出已完成程序步驟(送達回證、答辯書收件章、調查筆錄),主張該步驟在 2011/5/31 前完成,效力依本條保留。

Q9如何證明某步驟屬於修正施行前已完成?

依卷宗內各程序步驟之公文日期、送達回證日期、聽證紀錄日期等具體紀錄佐證,須在 2011/5/31 之前。

Q10跨修法日期的廢止案怎麼處理?

前半場保留按舊法效力的程序,後半場按新法繼續,需特別注意新法對使用證據與答辯期等程序設計的差異。

Q11商標廢止 vs 商標評定差在哪?

廢止針對註冊後出現法定事由(如連續不使用、變換致誤認),評定針對註冊時即存在的瑕疵,兩者法源與程序不同。

Q12商標廢止 vs 商標異議差在哪?

異議為公告期間任何人可提出,廢止為註冊後利害關係人或商標專責機關依職權發動,時機與主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new_law
適用範圍修正施行前已處分完畢案件不受本條影響尚未處分案件後續程序適用修正後規定
既得程序效力已完成程序按舊法生效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不被推翻
未來程序套用修正後規定(含使用證據、答辯期、調查標準)

old_law

適用範圍
修正施行前已處分完畢案件不受本條影響
既得程序效力
已完成程序按舊法生效
未來程序

new_law

適用範圍
尚未處分案件後續程序適用修正後規定
既得程序效力
已完成程序效力保留不被推翻
未來程序
套用修正後規定(含使用證據、答辯期、調查標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商標法附則(経過規定)一般原則
中國商标法附则 过渡条款一般原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531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廢止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關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撤銷案件之部分,因該等情形已不復存在,爰作文字修正,以為過渡時期商標廢止案件法規適用之準據。    (二)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應不受影響,爰增訂但書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以註冊商標有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申請廢止,應檢附引據商標使用證據之規定,僅適用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所提出之廢止案,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受理之商標廢止案件,無庸依該等條文規定重新檢附使用證據,爰予明定。另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廢止,原條文並未規定使用證據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故本項並未有排除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併予說明。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關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撤銷案件之部分,因該等情形已不復存在,爰作文字修正,以為過渡時期商標廢止案件法規適用之準據。    (二)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應不受影響,爰增訂但書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以註冊商標有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申請廢止,應檢附引據商標使用證據之規定,僅適用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所提出之廢止案,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受理之商標廢止案件,無庸依該等條文規定重新檢附使用證據,爰予明定。另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廢止,原條文並未規定使用證據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故本項並未有排除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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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107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10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