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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107 條(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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