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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67 條(廢止案審查準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廢止案之審查,準用之。
  2. 以註冊商標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廢止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3. 商標權人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提出使用證據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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