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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53 條(異議之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
  2. 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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