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52 條(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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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52 條規定,商標權於異議程序進行中移轉,異議程序不受影響;受讓人得聲明承受被異議人地位續行程序。
Q · 商標被異議了,可以靠移轉商標權脫身嗎?
不行。異議照走,新權利人可選擇承受
依商標法第 52 條第 1 項,異議程序進行中將商標權移轉並不會中斷或停止異議審查,智慧財產局仍以原被異議人為當事人續行;第 2 項則賦予受讓人主動聲明承受被異議人地位之選擇權。若不承受,原權利人可能擺爛不答辯,導致受讓人花錢買來的商標被撤銷。
深度解讀
商標被別人提異議,很多商標權人的第一個念頭是:「乾脆把商標賣掉或移轉給關係企業,這樣異議就不關我的事了吧?」這條法律一刀切斷這個僥倖:商標權移轉不會讓異議程序自動消失,異議照走,新的商標權人會繼承這個爛攤子。換個角度看,如果你是受讓人,準備花錢買一個商標,你必須先去查這個商標有沒有正在進行中的異議案。沒查就買,等於買了一顆隨時可能被撤銷的定時炸彈。第二項給了新的商標權人一個選擇權:你可以主動聲明承受被異議人的地位,繼續打這場仗。為什麼要主動承受?因為如果你不承受,異議照舊用原商標權人的立場進行,而原商標權人已經拿到錢、沒有動機認真打,最後你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花錢買來的商標被撤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異議名詞
- 商標名詞
- 承受名詞
- 異議人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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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