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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五節 評定

§ 57–626

57商標註冊之評定
  1.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2. 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3.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60不成立之評定
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商標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