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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商標法61評定案件處分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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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61 條規定,評定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申請評定。

Q · 商標評定輸了還能再告嗎?

原則不行,三同一封住路。

商標法第 61 條規定,評定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申請評定。輸了之後想再戰,必須拿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找律師重新包裝同一份資料會被一事不再理駁回。實務上「同一」的解釋並不寬鬆,補一兩份相同類型證據仍會被擋。

白話解讀

對手提評定要撤銷你的商標,你輸了或贏了。事情結束了嗎?不是。本條告訴你一個關鍵規則:評定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同一理由再申請評定。注意這三個「同一」,這是一條精準的繩索。你贏了第一次,對方不能拿一樣的資料來再告你一次,這是你的保護傘。但反過來,如果你輸了第一次,你也不能拿一樣的資料找另一個律師重新申請評定。更重要的是「任何人」三個字,連別人都不能拿一樣的資料來重打。所以這條的真正意義是:每次評定都是一次最終攤牌,不要保留實力,把所有證據和論點都丟出來。藏一手的人,下次想用時會發現門已經關了。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61 條為評定程序終局性規範,明訂評定處分後,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申請評定,建立評定爭議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賦予商標權人安定保障,同時界定後續救濟的事實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輸了評定可以重新告嗎?

不行,前提是「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同一理由」。但如果你能找出新事實(例如對方商標近年使用方式有重大改變、實際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新案例)、新證據(例如新的市調報告、新的法院判決)、新理由(援用其他法律條款的違法事由),就可以再申請。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要符合「不同」的標準比想像中嚴格,建議找專業商標代理人或律師具體評估前案和本案的差異點。

Q2競爭對手的商標被人提評定但沒成功,我能再提嗎?

取決於你能不能拿出「不同」的事實、證據、理由。本條的「任何人」三個字意思是,前案的判定結果對所有第三人都有約束力。如果你拿出的資料跟前案實質上是一樣的,會被駁回。內行人提示:在申請前先查詢前案的卷宗(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查閱),確實比對自己準備的資料是否真的有差異,省得白繳一筆規費。

Q3商標法第 61 條是什麼?

建立商標評定一事不再理: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同一理由再申請評定,是商標爭議終局性的法律基礎。

Q4商標評定一事不再理是什麼意思?

同一爭議經評定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三個「同一」(事實、證據、理由)再申請評定,避免商標權人被無限纏訟。

Q5「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同一理由」是什麼?

事實 = 同一商標+同一引據+同一商品類別;證據 = 卷宗實質同類;理由 = 援引同一不予註冊事由款項,三者全相符才構成一事不再理。

Q6評定處分是什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商標評定案件作成的行政處分,可分為評定成立(撤銷註冊)或評定不成立(維持註冊),具終局效力。

Q7輸了商標評定想再戰怎麼辦?

找出新事實(商標使用態樣變化)、新證據(新市調、新判決)、新理由(援用不同條款),任一不同即可重新申請。

Q8怎麼判斷自己的新申請會不會被一事不再理擋?

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查閱前案卷宗,逐一比對事實、證據、理由是否實質不同。「不同」標準比想像嚴格,建議委請律師評估。

Q9評定處分後想救濟怎麼辦?

對處分不服可提訴願,再不服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行政訴訟;或循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重開(限新事實新證據)。

Q10怎麼證明本案和前案「不同」?

撰寫差異說明書,逐項列出事實、證據、理由的不同點。例如商標近年使用實證、新發現的搶註證據、新判決見解。

Q11評定 vs 異議差在哪?

異議註冊公告 3 個月內提,程序快,不適用一事不再理;評定 5 年內提,三人合議,適用本條一事不再理。

Q12評定 vs 廢止差在哪?

評定針對註冊瑕疵(事由發生於註冊前),廢止針對註冊後事由(如未使用、變相使用);兩者都有一事不再理(廢止於第 65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提出時機
申請人
一事不再理
主審單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標法第 56 条(同一事実・同一証拠による再度の無効審判請求制限)
韓國상표법 제150조(재심판 청구의 제한 - 동일 사실・동일 증거 기준)
中國商标法第 45 条 + 商标评审规则 § 11(一事不再理原则)
德國MarkenG § 50 i.V.m. § 54(Nichtigkeitsverfahren 的 Bestandskraft)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716-5(autorité de la chose jugée 適用於商標無效訴訟)
美國15 U.S.C. § 1064 (Lanham Act cancellation) + res judicata 既判力原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其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為前項排除侵害之請求者,得請求將用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

(0741119 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將用以或足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

立法理由除現行所定於商標專用權受侵害時,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外,對於有侵害之虞者,並參照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保護所有權之法例,於第一項增列得請求防止之規定,以加強商標專用權之保護。

(0821119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將用以或足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60415 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有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者,視為侵害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按有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情事,固構成刑事犯罪,惟是否亦屬構成民事之侵權行為,有所疑義,爰予明定。   三、現行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增列對於物品及其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為本項處分時,應依比例原則,參酌侵害人之犯意、侵害情節之嚴重性、相關物品之性質等各項因素斟酌之。

(0920429 全文修正)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規定,酌為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已為第二項所包括在內,爰刪除之。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侵害商標權之內涵。   四、第三項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為統一用語,將「評決」修正為「處分」。另為與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統一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

  • 證據名詞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其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為前項排除侵害之請求者,得請求將用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

(0741119 修正)

除現行所定於商標專用權受侵害時,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外,對於有侵害之虞者,並參照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保護所有權之法例,於第一項增列得請求防止之規定,以加強商標專用權之保護。

(08211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86041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按有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情事,固構成刑事犯罪,惟是否亦屬構成民事之侵權行為,有所疑義,爰予明定。   三、現行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增列對於物品及其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為本項處分時,應依比例原則,參酌侵害人之犯意、侵害情節之嚴重性、相關物品之性質等各項因素斟酌之。

(092042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規定,酌為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已為第二項所包括在內,爰刪除之。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侵害商標權之內涵。   四、第三項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為統一用語,將「評決」修正為「處分」。另為與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統一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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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61 條規定:「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