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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60不成立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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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60 條規定評定成立應撤銷註冊,但不得註冊情形已不存在者,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Q · 商標評定成立就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一定,但書可翻盤

依商標法第 60 條本文,評定成立原則上應撤銷註冊。但但書規定,若「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評定委員會得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做成「不成立」之評定。實務上常見翻盤情形包括:引據商標自身被廢止、雙方達成共存協議、被評定商標已刪除衝突商品類別、或併購使權利歸於同一集團。

白話解讀

你贏了商標評定,對手的商標被撤銷。但等等,請仔細看這條的但書,那裡藏著一個會讓你從贏家變輸家的暗門。原則上,評定成立就應該撤銷註冊,但如果「不得註冊的情形已不存在」,評定委員可以「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做成「不成立」的評定。這是什麼意思?舉個例:你主張對手的商標跟你的近似,但在評定審理期間,你的引據商標自己因為三年未使用被廢止了。原本你的攻擊基礎消失,對手反而保住商標。又或者,對手在評定期間取得了你的同意書、或併購了你的公司,使得「近似」這個障礙不再存在。三年五年的法律戰,可能在這個但書下翻盤。商標案件不是只看當初註冊時的狀況,是看評定當下的狀況。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60 條為商標評定處分結果之裁量規定。本條建立「原則撤銷、例外不成立」結構:本文要求評定成立即應撤銷註冊,但書授權智慧財產局評定委員會於「不得註冊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斟酌公益與當事人利益衡平,做成不成立之評定,是行政法情況決定原則於商標法的具體展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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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評定成立,但對方主張但書,會怎麼判?

評定委員會具體看兩件事:第一,原本的違法情形是不是真的客觀上已經不存在;第二,公益跟當事人利益之間如何平衡。實務上但書的適用算謹慎,不會輕易用,因為這等於替違法狀態買單。被評定的一方要主張但書,必須拿出具體證據證明違法狀態已消失,光講「我們現在沒問題了」沒有用。

Q2我提評定贏了,會不會出現對方逆轉的可能?

在評定處分前,只要本條但書的條件成立,是有可能逆轉的。最常見的逆轉是:你的引據商標自己出問題(被別人廢止、未使用、移轉)。提評定的同時,要把自己引據商標的維護當成最重要的事,因為你的攻擊力來自這個引據商標。建議在評定期間立刻盤點引據商標的使用證據,未來如果被質疑可以立刻提出。

Q3商標評定但書和異議程序差在哪?

異議僅限商標公告期 3 個月內,由獨任審查人員審查,無情況決定但書。評定可在註冊後 5 年內提出(部分事由無時效),由三人合議評定委員會審查,並有本條情況決定但書可翻盤。評定的彈性更大、攻防戰線更長。

Q4商標評定成立就一定會撤銷嗎?

原則上應撤銷,但商標法第 60 條但書允許評定委員會於不得註冊情形已不存在時做成不成立評定。

Q5什麼是商標評定的情況決定?

違法狀態雖存在但已客觀消失,撤銷將造成公益損害大於利益時,評定委員會得不撤銷之裁量空間。

Q6商標法第 60 條但書怎麼用?

由被評定一方在答辯時主張,證明違法狀態已消失,並具體論證公益衡平基礎。

Q7評定不成立和評定成立但不撤銷一樣嗎?

依本條但書,違法情形已不存在會做成「不成立之評定」,等於評定整體不成立,不是評定成立後再不撤銷。

Q8怎麼答辯商標評定?

主張本條但書、檢視引據商標瑕疵、達成共存協議、刪除衝突類別、論證公益衡平。

Q9商標評定要多久?要多少錢?

智慧財產局規費 7,000 元起,加律師費 10-30 萬元;審理 1-2 年常見,複雜案件 3-5 年。

Q10怎麼證明違法情形已不存在?

提出引據商標廢止公報、共存協議書、商品類別變更登記、權利移轉登記等具體文件證據。

Q11對評定不成立可以救濟嗎?

30 日內向經濟部訴願會提訴願,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行政訴訟。

Q12商標評定 vs 異議哪個有利?

異議公告期內提、獨任審查、無情況決定但書;評定 5 年內可提、三人合議、有但書可翻盤,策略選擇看時點與證據強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valuationcomparison_withcomparison_value
適用時點註冊公告滿 3 個月後 5 年內為原則,部分事由(惡意註冊)無時效限制異議註冊公告日起 3 個月內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異議任何人
審查單位三人合議評定委員會異議獨任審查人員
情況決定但書有(本條)廢止無情況決定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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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點
註冊公告滿 3 個月後 5 年內為原則,部分事由(惡意註冊)無時效限制
申請人
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
審查單位
三人合議評定委員會
情況決定但書
有(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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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點
異議
申請人
異議
審查單位
異議
情況決定但書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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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點
註冊公告日起 3 個月內
申請人
任何人
審查單位
獨任審查人員
情況決定但書
無情況決定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標法第 46 条(商標登録の無効の審判)
韓國상표법 제117조(상표등록의 무효심판)
中國商标法第 44 条(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德國MarkenG § 50(Nichtigkeit wegen absoluter / relativer Schutzhinderniss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714-3(Nullité de l'enregistrement)
美國Lanham Act § 14, 15 U.S.C. § 1064(Cancellation of regis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10623 全文修正)

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0821119 全文修正)

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20429 全文修正)

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於廢止案之審查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關於提起異議得指定部分商品或服務及一商標一申請原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提出之程式及商標專責機關之處理程序、第四十二條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審查人員審查之規定、第四十三條有關得提出市場調查報告作為證據資料、第四十四條有關審理程序中商標權移轉效力之規定,於廢止案審理程序中均有適用,爰準用之。

(1000531 全文修正)

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評決為評定委員作成評定處分前內部研議程序,為正確用語,將「評決」修正為「評定」,以資明確。   三、原條文但書係情況決定之規定,著重於公私利益之平衡,主要在於考量商標註冊時之違法情形,於評定時,因既存之客觀事實促使構成違法事由不存在者,得為不成立之評決。至註冊商標經評定撤銷註冊之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中,發生評定當時所未能預料之情事,例如引據商標另案遭撤銷註冊確定在案,或引據商標已移轉予系爭商標權人等事實變更,商標主管機關或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變更原法律效果之處分或判決,則屬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二者性質上有所不同。又原條文中「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之用語,實指商標專責機關所考量者,應為斟酌公益與當事人利益之衡平,為臻明確,爰予修正。   四、另商標異議案件,須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短期間內公益與私益變動較為輕微,故無適用本條但書規定之必要,併予說明。

  • 撤銷名詞
(0610623 全文修正)

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08211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2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關於提起異議得指定部分商品或服務及一商標一申請原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提出之程式及商標專責機關之處理程序、第四十二條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審查人員審查之規定、第四十三條有關得提出市場調查報告作為證據資料、第四十四條有關審理程序中商標權移轉效力之規定,於廢止案審理程序中均有適用,爰準用之。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評決為評定委員作成評定處分前內部研議程序,為正確用語,將「評決」修正為「評定」,以資明確。   三、原條文但書係情況決定之規定,著重於公私利益之平衡,主要在於考量商標註冊時之違法情形,於評定時,因既存之客觀事實促使構成違法事由不存在者,得為不成立之評決。至註冊商標經評定撤銷註冊之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中,發生評定當時所未能預料之情事,例如引據商標另案遭撤銷註冊確定在案,或引據商標已移轉予系爭商標權人等事實變更,商標主管機關或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變更原法律效果之處分或判決,則屬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二者性質上有所不同。又原條文中「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之用語,實指商標專責機關所考量者,應為斟酌公益與當事人利益之衡平,為臻明確,爰予修正。   四、另商標異議案件,須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短期間內公益與私益變動較為輕微,故無適用本條但書規定之必要,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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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60 條規定:「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