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48 條(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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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 2.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 3.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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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8 條允許任何人在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就違反法定事由之註冊提出異議。
Q · 別人搶註了我用很久的品牌,我能擋下來嗎?
能。商標法 48 條給你 3 個月公告期異議
依商標法第 48 條,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利害關係人。異議事由限縮在三項: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缺乏識別性等絕對事由)、第 30 條第 1 項(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等相對事由)、第 65 條第 3 項(廢止後三年內再行註冊禁止)。錯過 3 個月只能改走評定程序(第 57 條),事由限制與除斥期間更嚴格。
深度解讀
市場上有人搶先註冊了你經營多年但沒去登記的品牌名稱,你以為大勢已去?這條法律給你三個月的反擊窗口。商標註冊公告後三個月內,「任何人」(注意,是任何人,不是只有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這個「任何人」的設計是有故事的:早期商標法規定只有利害關係人才能異議,但 1993 年大修法時改成任何人都能提,理由很直白:商標的審查本來就是要藉助公眾力量挑出違法註冊,限制申請人資格反而削弱這個機制。三個月過了?你只能改走「評定」程序(第 57 條),但評定有事由限制,門檻比異議高得多。能異議的事由限縮在三項: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缺乏識別性等絕對事由)、第 30 條第 1 項(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等相對事由)、第 65 條第 3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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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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