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48 條(提出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 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 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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