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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商標法47商標權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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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 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 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自其書面表示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7 條規定商標權當然消滅三種事由:未依期延展、權利人死亡無繼承人、書面拋棄到達主管機關,時間一到即自動失權無需處分。

Q · 我的商標會自動消滅嗎?什麼情況?

三種:延展逾期、死無繼承人、書面拋棄

依商標法第 47 條,商標權有三種當然消滅情形:第一,未在 10 年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含逾期 6 個月加倍繳費補救期),商標權自期間屆滿後消滅;第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自死亡日起消滅;第三,書面拋棄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三種都是「當然」消滅,不需要主管機關發處分、不需要任何人申請,時間一到法律上自動失權,事後無法救濟。

白話解讀

商標跟人不一樣,它不會生病也不會老死,但它會「當然消滅」。這條法律列出了三種讓商標權自動消失的情境,注意是「當然」消滅,意思是不需要任何人申請、不需要主管機關特別處分,時間一到就直接從法律上蒸發。第一種:你忘了在商標權滿 10 年前申請延展,到期那天起商標權消滅,後面再想救都救不回來。第二種:商標權人死了而且沒有任何繼承人,這個商標權跟著消失。第三種:商標權人主動寫書面拋棄,文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的那天消滅。這三種裡面,第一種最常見也最讓人懊悔,因為很多人創業前期投入大量資源建立品牌,幾年後生意上軌道反而忘了商標到期這件事,等到發現的時候,那個你經營多年的品牌名字已經回到公共領域,任何競爭對手都可以拿去申請註冊。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47 條為商標權當然消滅之規範性條文,列舉三種讓商標權無需任何處分即自動失效之事由:延展逾期、權利主體死亡無繼承人、書面拋棄。所謂「當然消滅」係指法律事實一發生即生失權效果,與須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消滅路徑(同法第 63、57 條)有本質區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商標下個月就到期,現在補辦延展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而且還在最有利的時間窗口。商標法第 33 條規定,商標權人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申請延展,這個期間內正常繳費就可以。如果不小心過了到期日,第 34 條第 2 項給你 6 個月的緩衝期可以加倍繳費補辦。超過這個 6 個月,商標權真的消滅,沒有任何補救方式。內行人提示:延展不需要重新審查商標可註冊性,只要繳費就會核准,所以「忘了延展」是最不應該發生但又最常發生的失誤。

Q2商標權人過世,但有遺囑指定要繼承的對象,會自動消滅嗎?

不會。本條第 2 款說的是「死亡而無繼承人」才消滅,只要有繼承人(依民法繼承順位或依遺囑),商標權就會由繼承人繼承,不會消滅。繼承人應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辦理繼承,並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內行人提示:商標權繼承登記未辦理時,繼承人雖然在實體法上已取得商標權,但對抗第三人時可能會遇到問題,所以實務上強烈建議在繼承發生後盡快辦理登記。

Q3商標權當然消滅是什麼意思?

法律事實一發生商標權就自動失效,不需要任何主管機關處分,與廢止、撤銷等須行政處分的消滅路徑有本質區別。

Q4哪三種情形會讓商標權自動消滅?

未依期延展註冊(含加倍繳費補辦期過後)、商標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書面拋棄到達商標專責機關。

Q5商標到期沒延展商標還能用嗎?

權利層次上商標權已消滅,他人可以申請註冊同樣商標。實際使用層次上沒被告就用,但失去排他性保護。

Q6什麼叫商標權當然消滅?跟廢止差在哪?

當然消滅是法律事實自動生效(第 47 條),廢止是主管機關因違法情事作成處分(第 63 條),兩者救濟途徑不同。

Q7商標到期了怎麼補辦延展?

屆滿後 6 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加倍繳費補辦(第 34 條第 2 項),這是最後機會。超過 6 個月就真的消滅了。

Q8商標權人死亡怎麼辦理繼承?

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8 條取得商標權,向智慧財產局提交繼承移轉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

Q9怎麼拋棄商標權?

向商標專責機關提交書面拋棄聲明書,到達日生效。如有授權或設質登記需先取得對方同意(第 45 條但書)。

Q10商標延展要多少錢?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及智慧財產局公告費率,正常延展每類數千元,加倍繳費補辦則為其兩倍。具體以申請當時公告為準。

Q11商標當然消滅 vs 廢止商標差在哪?

當然消滅是法律事實自動發生(第 47 條三事由),廢止是主管機關因違法情事作成處分(第 63 條未使用、變換加附記等),救濟途徑不同。

Q12商標 6 個月加倍繳費期過了還有救嗎?

完全沒救。第 34 條第 2 項的 6 個月是法定最後窗口,過了商標權當然消滅,只能重新申請(且可能跟搶先註冊者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piry_no_renewaldeath_no_heirvoluntary_waiver
觸發事由10 年期滿未延展權利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書面拋棄
消滅生效日期間屆滿後(過 6 個月加倍繳費期)死亡日書面到達商標專責機關日
事後補救屆滿後 6 個月內可加倍繳費補辦無補救到達後無法撤回
需主管機關處分
授權/質權限制需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第 45 條但書)

expiry_no_renewal

觸發事由
10 年期滿未延展
消滅生效日
期間屆滿後(過 6 個月加倍繳費期)
事後補救
屆滿後 6 個月內可加倍繳費補辦
需主管機關處分
授權/質權限制

death_no_heir

觸發事由
權利人死亡且無繼承人
消滅生效日
死亡日
事後補救
無補救
需主管機關處分
授權/質權限制

voluntary_waiver

觸發事由
書面拋棄
消滅生效日
書面到達商標專責機關日
事後補救
到達後無法撤回
需主管機關處分
授權/質權限制
需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第 45 條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標法第 19 条(存続期間及び更新登録)/第 20 条(更新登録の申請);商標権消滅事由散見於各條
韓國상표법 제83조(존속기간)/제84조(존속기간 갱신등록신청)/제85조(상표권의 소멸)
中國商标法第 40 条(续展注册)/第 41 条(注销)
德國MarkenG § 47(Schutzdauer und Verlängerung)/§ 48(Verzicht)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712-1(durée)/L714-5(déchéance par non-usage 為不同消滅路徑)
美國Lanham Act § 8(15 U.S.C. § 1058 declaration of use)/§ 9(15 U.S.C. § 1059 renew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10623 全文修正)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一份,檢送商標主管機關。   商標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副本送達申請人或其商標代理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0821119 全文修正)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檢送商標主管機關。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   商標主管機關將前項副本連同附屬文件送達申請人及其商標代理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0920429 全文修正)

前條撤銷之事由,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若異議成立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1000531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   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   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自其書面表示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後段,係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商標權之消滅期日涉及權利消滅之確定日期,及影響第三人註冊之申請或使用,係屬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爰於本法予以明定。   三、增訂第三款。參照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增訂拋棄商標權為商標權當然消滅之事由。

(0610623 全文修正)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一份,檢送商標主管機關。   商標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副本送達申請人或其商標代理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0821119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092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若異議成立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後段,係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商標權之消滅期日涉及權利消滅之確定日期,及影響第三人註冊之申請或使用,係屬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爰於本法予以明定。   三、增訂第三款。參照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增訂拋棄商標權為商標權當然消滅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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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4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 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