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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商標法 第 47 條(商標權之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 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 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自其書面表示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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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7 條規定商標權當然消滅三種事由:未依期延展、權利人死亡無繼承人、書面拋棄到達主管機關,時間一到即自動失權無需處分。

Q · 我的商標會自動消滅嗎?什麼情況?

依商標法第 47 條,商標權有三種當然消滅情形:第一,未在 10 年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含逾期 6 個月加倍繳費補救期),商標權自期間屆滿後消滅;第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自死亡日起消滅;第三,書面拋棄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三種都是「當然」消滅,不需要主管機關發處分、不需要任何人申請,時間一到法律上自動失權,事後無法救濟。

白話解讀

商標跟人不一樣,它不會生病也不會老死,但它會「當然消滅」。這條法律列出了三種讓商標權自動消失的情境,注意是「當然」消滅,意思是不需要任何人申請、不需要主管機關特別處分,時間一到就直接從法律上蒸發。第一種:你忘了在商標權滿 10 年前申請延展,到期那天起商標權消滅,後面再想救都救不回來。第二種:商標權人死了而且沒有任何繼承人,這個商標權跟著消失。第三種:商標權人主動寫書面拋棄,文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的那天消滅。這三種裡面,第一種最常見也最讓人懊悔,因為很多人創業前期投入大量資源建立品牌,幾年後生意上軌道反而忘了商標到期這件事,等到發現的時候,那個你經營多年的品牌名字已經回到公共領域,任何競爭對手都可以拿去申請註冊。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47 條為商標權當然消滅之規範性條文,列舉三種讓商標權無需任何處分即自動失效之事由:延展逾期、權利主體死亡無繼承人、書面拋棄。所謂「當然消滅」係指法律事實一發生即生失權效果,與須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消滅路徑(同法第 63、57 條)有本質區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商標註冊公告日今日日期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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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商標下個月就到期,現在補辦延展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而且還在最有利的時間窗口。商標法第 33 條規定,商標權人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申請延展,這個期間內正常繳費就可以。如果不小心過了到期日,第 34 條第 2 項給你 6 個月的緩衝期可以加倍繳費補辦。超過這個 6 個月,商標權真的消滅,沒有任何補救方式。內行人提示:延展不需要重新審查商標可註冊性,只要繳費就會核准,所以「忘了延展」是最不應該發生但又最常發生的失誤。

Q2商標權人過世,但有遺囑指定要繼承的對象,會自動消滅嗎?

不會。本條第 2 款說的是「死亡而無繼承人」才消滅,只要有繼承人(依民法繼承順位或依遺囑),商標權就會由繼承人繼承,不會消滅。繼承人應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辦理繼承,並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內行人提示:商標權繼承登記未辦理時,繼承人雖然在實體法上已取得商標權,但對抗第三人時可能會遇到問題,所以實務上強烈建議在繼承發生後盡快辦理登記。

Q3商標權當然消滅是什麼意思?

法律事實一發生商標權就自動失效,不需要任何主管機關處分,與廢止、撤銷等須行政處分的消滅路徑有本質區別。

Q4哪三種情形會讓商標權自動消滅?

未依期延展註冊(含加倍繳費補辦期過後)、商標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書面拋棄到達商標專責機關。

Q5商標到期沒延展商標還能用嗎?

權利層次上商標權已消滅,他人可以申請註冊同樣商標。實際使用層次上沒被告就用,但失去排他性保護。

Q6什麼叫商標權當然消滅?跟廢止差在哪?

當然消滅是法律事實自動生效(第 47 條),廢止是主管機關因違法情事作成處分(第 63 條),兩者救濟途徑不同。

Q7商標到期了怎麼補辦延展?

屆滿後 6 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加倍繳費補辦(第 34 條第 2 項),這是最後機會。超過 6 個月就真的消滅了。

Q8商標權人死亡怎麼辦理繼承?

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8 條取得商標權,向智慧財產局提交繼承移轉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

Q9怎麼拋棄商標權?

向商標專責機關提交書面拋棄聲明書,到達日生效。如有授權或設質登記需先取得對方同意(第 45 條但書)。

Q10商標延展要多少錢?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及智慧財產局公告費率,正常延展每類數千元,加倍繳費補辦則為其兩倍。具體以申請當時公告為準。

Q11商標當然消滅 vs 廢止商標差在哪?

當然消滅是法律事實自動發生(第 47 條三事由),廢止是主管機關因違法情事作成處分(第 63 條未使用、變換加附記等),救濟途徑不同。

Q12商標 6 個月加倍繳費期過了還有救嗎?

完全沒救。第 34 條第 2 項的 6 個月是法定最後窗口,過了商標權當然消滅,只能重新申請(且可能跟搶先註冊者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piry_no_renewaldeath_no_heirvoluntary_waiver
觸發事由10 年期滿未延展權利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書面拋棄
消滅生效日期間屆滿後(過 6 個月加倍繳費期)死亡日書面到達商標專責機關日
事後補救屆滿後 6 個月內可加倍繳費補辦無補救到達後無法撤回
需主管機關處分
授權/質權限制需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第 45 條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標法第 19 条(存続期間及び更新登録)/第 20 条(更新登録の申請);商標権消滅事由散見於各條
🇰🇷 韓國상표법 제83조(존속기간)/제84조(존속기간 갱신등록신청)/제85조(상표권의 소멸)
🇨🇳 中國商标法第 40 条(续展注册)/第 41 条(注销)
🇩🇪 德國MarkenG § 47(Schutzdauer und Verlängerung)/§ 48(Verzicht)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712-1(durée)/L714-5(déchéance par non-usage 為不同消滅路徑)
🇺🇸 美國Lanham Act § 8(15 U.S.C. § 1058 declaration of use)/§ 9(15 U.S.C. § 1059 rene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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