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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商標法 第 47 條(商標權之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 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 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自其書面表示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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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7 條規定商標權當然消滅三種事由:未依期延展、權利人死亡無繼承人、書面拋棄到達主管機關,時間一到即自動失權無需處分。

Q · 我的商標會自動消滅嗎?什麼情況?

依商標法第 47 條,商標權有三種當然消滅情形:第一,未在 10 年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含逾期 6 個月加倍繳費補救期),商標權自期間屆滿後消滅;第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自死亡日起消滅;第三,書面拋棄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三種都是「當然」消滅,不需要主管機關發處分、不需要任何人申請,時間一到法律上自動失權,事後無法救濟。

白話解讀

商標跟人不一樣,它不會生病也不會老死,但它會「當然消滅」。這條法律列出了三種讓商標權自動消失的情境,注意是「當然」消滅,意思是不需要任何人申請、不需要主管機關特別處分,時間一到就直接從法律上蒸發。第一種:你忘了在商標權滿 10 年前申請延展,到期那天起商標權消滅,後面再想救都救不回來。第二種:商標權人死了而且沒有任何繼承人,這個商標權跟著消失。第三種:商標權人主動寫書面拋棄,文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的那天消滅。這三種裡面,第一種最常見也最讓人懊悔,因為很多人創業前期投入大量資源建立品牌,幾年後生意上軌道反而忘了商標到期這件事,等到發現的時候,那個你經營多年的品牌名字已經回到公共領域,任何競爭對手都可以拿去申請註冊。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47 條為商標權當然消滅之規範性條文,列舉三種讓商標權無需任何處分即自動失效之事由:延展逾期、權利主體死亡無繼承人、書面拋棄。所謂「當然消滅」係指法律事實一發生即生失權效果,與須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消滅路徑(同法第 63、57 條)有本質區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商標權當然消滅是什麼意思?

不需任何處分或申請,法律事實發生時商標權自動失效,無補救可能。

Q2商標到期忘了延展怎麼辦?

屆滿後 6 個月內可加倍繳費補辦(商標法第 34 條第 2 項),超過就真的消滅了。

Q3商標權人過世商標就沒了嗎?

只有完全無繼承人時才消滅,有繼承人就由繼承人繼承並辦理移轉登記。

Q4拋棄商標權怎麼操作?

書面提交商標專責機關,到達日生效。已授權或設質者需取得對方同意(第 45 條)。

Q5商標權消滅後可以再申請嗎?

可以,但要競爭搶先註冊,過去的品牌權益不會自動回到原權利人手上。

Q6當然消滅 vs 廢止商標差在哪?

當然消滅是法律事實自動發生(無處分),廢止是主管機關因違法情事作成處分(第 63 條)。

Q7共有商標權人其中一人死亡無繼承人會怎樣?

依商標法第 28 條準用民法規定,該應有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整體商標權不消滅。

Q8商標權消滅可以聲明異議嗎?

不行,當然消滅是法律事實自動生效,不是行政處分,無訴願或行政訴訟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piry_no_renewaldeath_no_heirvoluntary_waiver
觸發事由10 年期滿未延展權利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書面拋棄
消滅生效日期間屆滿後(過 6 個月加倍繳費期)死亡日書面到達商標專責機關日
事後補救屆滿後 6 個月內可加倍繳費補辦無補救到達後無法撤回
需主管機關處分
授權/質權限制需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第 45 條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標法第 19 条(存続期間及び更新登録)/第 20 条(更新登録の申請);商標権消滅事由散見於各條
🇰🇷 韓國상표법 제83조(존속기간)/제84조(존속기간 갱신등록신청)/제85조(상표권의 소멸)
🇨🇳 中國商标法第 40 条(续展注册)/第 41 条(注销)
🇩🇪 德國MarkenG § 47(Schutzdauer und Verlängerung)/§ 48(Verzicht)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712-1(durée)/L714-5(déchéance par non-usage 為不同消滅路徑)
🇺🇸 美國Lanham Act § 8(15 U.S.C. § 1058 declaration of use)/§ 9(15 U.S.C. § 1059 rene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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