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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商標法 第 46 條(共有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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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2. 2.共有商標權人應有部分之拋棄,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3. 3.共有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之分配,準用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4. 4.共有商標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6 條規定共有商標權之授權、移轉、拋棄、設質及應有部分處分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為但書例外。

Q · 共有商標可以隨便處分自己那一半嗎?

不行,授權移轉設質都要全體同意

依商標法第 46 條,共有商標權的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乃至於「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質,都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書面同意,排除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分別共有人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的規定。但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及其他法律規定移轉,屬但書例外,當事人擋不住。

深度解讀

你跟朋友合資創業,商標登記成兩個人共有。你以為自己持有 50% 就能對這 50% 為所欲為:想授權給第三方?想拿去質押借錢?想轉讓給家人?這條法律告訴你:不行。共有商標的世界裡,沒有「我的那一半」這種概念。任何處分動作,從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質,到「應有部分」(你那持分)的轉讓或質押,都必須拿到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這跟一般共有財產的玩法完全不同,民法允許共有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但商標法直接把這條路封死。為什麼?因為商標的本質是「指示商品來源」,如果你的持分可以隨便賣給陌生人,消費者買到的商品到底是誰的品牌就會亂掉。例外只有四種: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其他法律規定的移轉,這四種情況是當事人擋不住的,所以開了個但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商標名詞
  • 質權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繼承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條文
  • 商標法 第 28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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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46 條規定:「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