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46 條(共有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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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6 條規定共有商標權之授權、移轉、拋棄、設質及應有部分處分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為但書例外。
Q · 共有商標可以隨便處分自己那一半嗎?
不行,授權移轉設質都要全體同意
依商標法第 46 條,共有商標權的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乃至於「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質,都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書面同意,排除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分別共有人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的規定。但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及其他法律規定移轉,屬但書例外,當事人擋不住。
深度解讀
你跟朋友合資創業,商標登記成兩個人共有。你以為自己持有 50% 就能對這 50% 為所欲為:想授權給第三方?想拿去質押借錢?想轉讓給家人?這條法律告訴你:不行。共有商標的世界裡,沒有「我的那一半」這種概念。任何處分動作,從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質,到「應有部分」(你那持分)的轉讓或質押,都必須拿到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這跟一般共有財產的玩法完全不同,民法允許共有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但商標法直接把這條路封死。為什麼?因為商標的本質是「指示商品來源」,如果你的持分可以隨便賣給陌生人,消費者買到的商品到底是誰的品牌就會亂掉。例外只有四種: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其他法律規定的移轉,這四種情況是當事人擋不住的,所以開了個但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商標名詞
- 質權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繼承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條文
- 商標法 第 28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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