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標法 第 46 條(共有商標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2. 共有商標權人應有部分之拋棄,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3. 共有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之分配,準用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4. 共有商標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