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28 條(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拋棄規定)
- 1.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 2.共有商標申請權之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拋棄,不在此限。
- 3.前項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
- 4.前項規定,於共有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 5.共有商標申請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28 條規範共有商標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及單方拋棄應有部分為例外。
Q · 合夥申請的商標,我自己那一份能單獨賣掉嗎?
依商標法第 28 條第一項,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例外情況為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如果想退場又拿不到全體同意,可以單方拋棄應有部分,但拋棄後該份由其他共有人依比例分配,原拋棄人無法獲得任何補償。
白話解讀
三個大學同學畢業一起創業,品牌名想了三個月,終於要去送商標申請。窗口問:申請人是誰?三個都填。沒人覺得這有什麼問題。五年後其中一個想退場,他打算把自己那 1/3 的商標申請權賣給投資人換現金。法律告訴他:不行。除非另外兩個同意。這就是 28 條:在商標的世界裡,共有人不能像其他財產一樣自由處分自己的份額。你以為你擁有 1/3,但你能做的決定遠少於 1/3。倒過來說,這也保護你:你的合夥人也不能背著你把他的份額賣給陌生人。但有一條後門你必須知道,叫拋棄。你不能賣,但可以放棄。放棄之後那份直接按比例分給其他共有人,等於你白送他們,自己一毛拿不到。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28 條規範共有商標申請權的處分限制,要求共有人對應有部分之移轉、拋棄整體權利、減縮指定商品或服務、分割等重大處分行為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僅在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等不可抗力情境,及單方拋棄應有部分的情況下例外排除全體同意要求。本條為民法第 819 條一般共有物處分規則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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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朋友共有商標,他偷偷把他那份賣給別人了,怎麼辦?▾
本條第一項規定共有商標申請權或應有部分的移轉必須經全體同意,他單方面的轉讓對你不生效力。你可以向智財局陳報,要求註銷該轉讓登記。內行人提示:對方的買家如果不知情(善意),可能會反過來告他詐欺。所以你在陳報時把對方未經同意的證據附上,等於同時幫自己和對方買家擋住一個糾紛,買家很可能因此倒戈站到你這邊。
Q2我想退出合夥,能不能把自己的那份賣掉換現金?▾
原則上不行,除非取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例外是: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依其他法律規定(如離婚法定財產制清算)。如果想退場又拿不到全體同意,第二項給你一個後門:可以單方拋棄你的份額,但拋棄後那份依比例分給其他共有人,你拿不到任何補償。內行人提示:與其走拋棄這條路白送,不如先跟其他共有人談一個收購價,他們其實也不想跟陌生人共有,通常有合理談判空間。
Q3合夥人說要減縮商標的指定商品類別,我不同意可以擋住嗎?▾
可以。第五項明確規定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減縮、分割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任何一個共有人都有完整的否決權。如果他繞過你直接向智財局申請,會被打回票。內行人提示:減縮商品這件事看起來小,但實際上影響商標保護範圍。如果合夥人想減縮某類商品,背後可能是要把那塊業務切出去另立門戶,這時候你應該追問動機而不是直接否決或同意,掌握資訊比掌握否決權更重要。
Q4共有人過世又沒有繼承人,他那份怎麼辦?▾
依第四項準用第三項的規則,他的份額由其他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例如原本 A、B、C 三人各 1/3,C 過世沒有繼承人,他的 1/3 由 A、B 各分 1/6(依 1:1 比例),最終 A、B 各佔 1/2。內行人提示:法人共有的話也適用這條,法人解散後沒有承受人時同樣按比例分配。所以法人合資申請商標時,一定要在合資契約裡寫清楚清算規則和承受機制,否則最後可能是意想不到的對象拿到那份權利。
Q5商標法 28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商標的處分限制核心條文,要求移轉、拋棄、減縮、分割等重大處分行為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是合夥申請商標的退場機制起點。
Q6什麼叫共有商標應有部分?▾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共同享有商標權時,每個共有人按比例享有的抽象份額,例如三人共有時各佔 1/3。
Q7什麼是商標減縮指定商品或服務?▾
縮減商標註冊申請時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會直接影響商標保護的範圍與市場區隔。
Q8商標法 28 條的全體同意指的是書面還是口頭?▾
實務上智財局要求書面同意書,由全體共有人簽署。口頭同意難以證明,建議一律備書面文件。
Q9共有商標想退場怎麼做?▾
兩條路:1. 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後移轉應有部分(可收價);2. 單方拋棄應有部分(無補償,份額分給其他共有人)。建議先談收購價,避免白送。
Q10合夥人偷偷賣那份商標權怎麼擋?▾
向智慧財產局陳報該移轉未經全體同意,要求註銷登記。附上未同意證據,買家可能因此倒戈告對方詐欺。
Q11共有商標減縮商品申請被合夥人單方送件,能撤銷嗎?▾
可以。本條第五項要求減縮須全體同意,單方送件智財局通常會打回票。如已受理可申請撤銷或提起行政救濟。
Q12怎麼預防共有商標糾紛?▾
送件前簽共有人協議,明確約定退場機制、價格公式、優先承購順序、減縮分割同意機制。事前談判力最大,事後僵局成本最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商標法 28) | 民法 819 |
|---|---|---|
| 適用對象 | 共有商標申請權 | 一般共有物(如不動產、動產) |
| 應有部分處分 | 須全體同意(除例外)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 |
| 整體權利處分 | 須全體同意 | 須全體同意 |
| 立法目的 | 保護品牌一致性與識別功能 | 尊重共有人個別財產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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