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27 條(權利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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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27 條規定商標申請權得移轉於他人,民國 100 年修法後採合意主義,簽約即生效,登記僅作對抗第三人公示。
Q · 商標還在申請中、還沒拿到註冊證,能不能賣或轉到公司名下?
可以。申請權本身就是財產,簽合約即生效
依商標法第 27 條,因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民國 100 年修法後刪除登記對抗效力,買賣雙方簽完移轉契約那一刻權利就過去了。為對抗善意第三人,建議同時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申請人變更登記。實務上常用於公司併購、創辦人轉公司名下、繼承等情境。
白話解讀
從你送出商標申請那一天起,到審查通過拿到證書,台灣平均要等 8 到 12 個月。很多人以為這段空白期裡,那個還沒下來的商標「沒什麼用」,於是創辦人個人名義申請的商標一直掛在那裡,公司併購談判時對方說「等註冊下來再說」,創投盡職調查也只看正式註冊清單。這條法律告訴你:你錯了。商標申請權本身就是一個可以單獨買賣、繼承、放進交易桌上的財產。更關鍵的是,民國 100 年修法後,這種移轉甚至不必去智慧財產局登記就生效,買賣雙方簽完合約那一刻權利就過去了。為什麼這件事在實務上很重要?因為大部分創業者拿到第一筆機構投資的時候,主力商標都還在申請中。如果投資協議沒處理 pending 申請權的歸屬,後來只要原申請人不配合,公司可能拿不到自己的品牌資產。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27 條規範商標申請權之可移轉性,即商標申請人對其尚未獲准註冊之申請所生權利得以契約方式讓與他人;民國 100 年修法刪除原登記對抗要件,使申請權移轉採當事人合意主義,僅須書面合約即生效,登記僅為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公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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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商標還在申請中能不能賣給別人?
可以。依商標法第 27 條,申請權本身就是可以移轉的權利。買賣雙方簽一份移轉合約,從合約生效那一刻起權利就過去了。如果想對抗善意第三人,建議同時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申請人變更登記。內行人提示:申請權的買賣合約通常會加一條若商標未獲准註冊賣方應退回部分價金或補償,因為買到的權利存在最終不被核准的內建風險。
Q2我用個人名字申請了一個商標,後來開公司,怎麼轉到公司名下?
簽一份商標申請權移轉契約書就成立了。要完整完成、能對抗第三人,建議同時備妥申請書、移轉契約書、印鑑證明,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申請人變更登記。內行人提示:這件事務必在公司成立的第一個月內做完,創投盡職調查時最常見的紅旗就是主力商標掛在創辦人個人名下,這會直接拖累估值或讓 closing 延後。
Q3申請權移轉跟註冊後的商標權移轉差在哪?
註冊後的商標權移轉依商標法第 42 條必須向智慧財產局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而申請權的移轉第 27 條,民國 100 年修法後當事人合意即生效,登記不是生效要件。內行人提示:兩者看起來差不多但實務上申請權移轉合約裡通常還要寫一條若註冊獲准後賣方應協助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避免轉換成商標權後又要重來一次手續。
Q4什麼叫商標申請權?
因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所生的期待性財產權,可單獨買賣、繼承、設質。
Q5申請權移轉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屬於財產權移轉,依合意主義原則,當事人合意即生效,無須登記為生效要件。
Q6申請人變更登記是什麼?
申請權移轉後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的公示程序,使商標申請案的申請人欄變更為受讓人。
Q7怎麼辦理商標申請權移轉?
草擬移轉契約 → 雙方用印 → 備妥變更登記文件 → 向智財局申請申請人變更登記。
Q8申請權移轉契約要包含哪些條款?
雙方當事人、申請案號、商標圖樣、移轉對價、駁回退款附條件補償條款、登記配合義務。
Q9申請權移轉要多少規費?
申請人變更登記每件規費約 NT$500,律師或代理人費用視個案複雜度通常 NT$5,000 起。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義務配合登記?
提出書面移轉契約、雙方簽章、付款紀錄,必要時聲請保全證據與假處分。
Q11申請權移轉 vs 商標權移轉差在哪?
申請權第 27 條合意即生效;商標權第 42 條合意生效但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Q12商標申請權 vs 專利申請權差在哪?
商標法第 27 條與專利法第 6 條規範類似,但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不必具備發明能力,申請主體較寬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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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權移轉 vs 商標權移轉差異對照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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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90426 制定)
商標局於呈請專用之商標,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合法者,除以審定書通知呈請人外,應先登載商標公報,俟滿六個月,別無利害關係人之異議或經辨明其異議時,始行註冊。 呈請專用期間續展之商標,經審查合法者,應換發註冊證,並登商標公報公告之。
(0241031 全文修正)
商標呈請人對於核駁有不服者,自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得具不服理由書,呈請再審查。 對於再審查之審定,及審定商標因受前條第三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有不服時,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0471014 全文修正)
左列事項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 一、依第十八條規定其註冊應無效者。 二、應認定商標專用權之範圍者。 違反第一條或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規定其註冊應無效者,審查人員得提請評定。 註冊之商標違反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自登載商標公報之日起已滿三年時,不予評定。
(0610623 全文修正)
經核准授權使用之商權,如使用時違反前條之規定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授權之核准。
(0821119 全文修正)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應撤銷其商標授權登記。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0920429 全文修正)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立法理由一、原法對取得商標權及權利存續期間分別規定於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爰合併於本條規定之。 二、第一項明定商標權之計算始日及期間。 三、第二項明定商標權之期間得申請延展,其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1000531 全文修正)
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列為本條文。 三、因商標註冊申請所生權利之移轉,因尚未註冊,並無產生登記對抗效力之問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 商標名詞
商標局於呈請專用之商標,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合法者,除以審定書通知呈請人外,應先登載商標公報,俟滿六個月,別無利害關係人之異議或經辨明其異議時,始行註冊。 呈請專用期間續展之商標,經審查合法者,應換發註冊證,並登商標公報公告之。
商標呈請人對於核駁有不服者,自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得具不服理由書,呈請再審查。 對於再審查之審定,及審定商標因受前條第三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有不服時,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左列事項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 一、依第十八條規定其註冊應無效者。 二、應認定商標專用權之範圍者。 違反第一條或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規定其註冊應無效者,審查人員得提請評定。 註冊之商標違反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自登載商標公報之日起已滿三年時,不予評定。
經核准授權使用之商權,如使用時違反前條之規定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授權之核准。
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一、原法對取得商標權及權利存續期間分別規定於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爰合併於本條規定之。 二、第一項明定商標權之計算始日及期間。 三、第二項明定商標權之期間得申請延展,其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列為本條文。 三、因商標註冊申請所生權利之移轉,因尚未註冊,並無產生登記對抗效力之問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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