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26 條(請求分割之註冊申請案)
快速跳轉
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26 條允許申請人將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案分割為二個以上,兩案均保留原註冊申請日。
Q · 商標申請被駁回部分類別,可以只把問題類別獨立出去嗎?
可以,依商標法 §26 分割並保留原申請日
依商標法第 26 條,申請人可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將原註冊申請案分割為二個以上獨立申請案,且兩案均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實務上常用於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面對部分類別異議或部分類別需重新調整時,讓沒爭議的類別獨立加速走完註冊,有爭議的類別另案處理,避免整案被迫撤回損失原申請日所代表的優先權。
白話解讀
商標申請很多時候不是「准」或「不准」的二選一。你可能一次申請了 10 個類別,審查官說其中 3 個跟別人的註冊衝突或描述不清。沒有這條的話,你只能整案撤回重來(申請日歸零),或是死撐到全案被駁回。這條給你第三條路:把案子切成兩個,沒問題的 7 個類別獨立成一案繼續往註冊推進,有爭議的 3 個類別變成另一個案子單獨處理。最關鍵的是:兩個案子都保留原本的申請日。在商標的世界裡,申請日就是優先權,誰先誰贏。少了這個機制,異議人或競爭對手就可以靠拖延戰術讓你整個申請報廢,等你重新申請時他們已經搶先把類似商標註冊走。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26 條為商標申請案分割之程序性規範,授權申請人在核准審定前,得就同一申請案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獨立註冊申請案,且各分割案均保留原註冊申請日,以維護優先權之連續性。本條與第 37 條註冊後商標權分割形成兩階段分割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商標申請被駁回了部分類別,是不是要全部撤回重新申請?
不用,分割可以保住沒被駁回的類別。把有爭議的類別獨立成另一個案子,剩下的繼續走原本的註冊程序,兩個案子都保留原申請日。商標法 §26 給的就是這條退路。內行人提示:分割最晚要在核准審定書送達前提出,一旦審定核准了就只能走 §38 註冊後分割,依據和程序都不同。
Q2分割之後申請費要重新繳嗎?
要。每個分割案都是獨立案件,要繳獨立的申請規費和分割規費。但這個成本跟全案駁回後重新申請相比便宜很多——重新申請會丟掉原申請日,這個損失在競爭激烈的類別中遠超過你省下的規費。內行人提示:算總成本不要只看規費,要算丟掉申請日後競爭對手有機會搶先註冊這個潛在風險的代價。
Q3商標申請案分割是什麼?
把一件指定多類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案,拆成二個以上獨立案,兩案都保留原申請日,避免部分類別爭議拖累全案。
Q4商標法 §26 vs §37 差在哪?
§26 是註冊前對申請案分割、§37 是註冊後對商標權分割。時點以核准審定書送達為分水嶺,要件與程序皆不同。
Q5為什麼商標分割可以保留原申請日?
因為商標法 §26 明文規定「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這是保護優先權的法律機制,避免申請人因部分類別問題喪失整案的優先順位。
Q6什麼叫「核准審定書送達前」?
指商標專責機關尚未把核准審定書合法送達給申請人之前的階段。一旦送達,§26 路徑就關閉,只能改走 §37 註冊後分割。
Q7商標分割怎麼申請?
向智財局提分割申請書,附完整商品/服務指定清單明確劃分各分割案範圍,繳納每案獨立的申請規費與分割規費。
Q8分割後規費怎麼算?
每分割案視為獨立申請,按各案類別數×每類別規費計算,再加上每案的分割登記規費。實際金額以智財局公告為準。
Q9收到核駁先行通知如何決定要不要分割?
盤點哪些類別有爭議、哪些沒有;評估核心類別重要性。若沒爭議類別具備獨立業務價值且核駁短期難解決,分割通常划算。
Q10分割申請書要怎麼寫?
明確列出原案案號、各分割案的商品/服務清單(用尼斯分類)、清楚標示哪些類別歸入哪個分割案,避免遺漏或重複。
Q11§26 申請案分割 vs §37 商標權分割差在哪?
§26 適用註冊前申請案、§37 適用註冊後商標權。前者目的多為救濟核駁/異議,後者多為財產處分(轉讓/授權/質權)。
Q12分割 vs 撤回重新申請 哪個有利?
分割保留原申請日(優先權不喪失),撤回重新申請申請日歸零。在競爭激烈類別中分割幾乎永遠較佳,除非爭議類別本身已無業務需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時點 | §26 申請案分割 | 核准審定書送達前 | §37 商標權分割 | 註冊後(已取得商標權) |
| 對象 | §26 申請案分割 | 尚未取得商標權的註冊申請案 | §37 商標權分割 | 已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商標 |
| 主要目的 | §26 申請案分割 | 因應部分類別審查爭議,保住其他類別加速註冊 | §37 商標權分割 | 因應商標權移轉、授權、質權等財產處分需求 |
| 申請日保留 | §26 申請案分割 | 兩案皆保留原註冊申請日 | §37 商標權分割 | 兩案皆繼承原商標權註冊日 |
| 規費 | §26 申請案分割 | 每分割案獨立繳申請+分割規費 | §37 商標權分割 | 每分割案獨立繳分割登記規費 |
option_a_label
- 適用時點
- §26 申請案分割
- 對象
- §26 申請案分割
- 主要目的
- §26 申請案分割
- 申請日保留
- §26 申請案分割
- 規費
- §26 申請案分割
option_a
- 適用時點
- 核准審定書送達前
- 對象
- 尚未取得商標權的註冊申請案
- 主要目的
- 因應部分類別審查爭議,保住其他類別加速註冊
- 申請日保留
- 兩案皆保留原註冊申請日
- 規費
- 每分割案獨立繳申請+分割規費
option_b_label
- 適用時點
- §37 商標權分割
- 對象
- §37 商標權分割
- 主要目的
- §37 商標權分割
- 申請日保留
- §37 商標權分割
- 規費
- §37 商標權分割
option_b
- 適用時點
- 註冊後(已取得商標權)
- 對象
- 已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商標
- 主要目的
- 因應商標權移轉、授權、質權等財產處分需求
- 申請日保留
- 兩案皆繼承原商標權註冊日
- 規費
- 每分割案獨立繳分割登記規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版
(0190426 制定)
呈請註冊者,應就各商品之類別,指定其使用商標之商品。 前項商品之分類方法,於施行細則定之。
(0241031 全文修正)
商標局於呈請專用之商標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合法者,除以審定書通知呈請人外,應先登載於商標公報,俟滿六個月,別無利害關係人之異議,或經辯明其異議時,始行註冊。 呈請專用期間續展之商標,經審查合法者,應換發註冊證,並登商標公報公告之。 審定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而使用之者,商標局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呈請撤銷之。
(0471014 全文修正)
商標異議準用前條之規定。 經過異議之註冊商標於前條訴願決定後,對方不得就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申請評定。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除移轉其商標外,不得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但他人商品之製造,係受商標專用權人之監督支配,而能保持該商標商品之相同品質,並合於經濟部基於國家經濟發展需要所規定之條件,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應於其商品上為商標授權之標示。
(0821119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使用人經商標專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為商標授權之標示。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0920429 全文修正)
前條第二項之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其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之註冊費應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內繳納之。 第二期註冊費未於前項期間內繳納者,得於屆期後六個月內,按規定之註冊費加倍繳納。 未依前項規定繳費者,商標權自該加倍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次修正需先繳納商標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故註冊費之繳納攸關申請人權益甚鉅,而依目前商標註冊實務,常有註冊三年迄未使用或不欲繼續使用之情形,為促使申請人有效利用其商標,自然淘汰市場上週期較短之商品,爰於第一項明定商標權人就註冊費之繳納得分二期為之,以減輕其負擔。如其選擇二期繳納者,須於商標註冊公告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內,繳納第二期註冊費。 三、第二項明定第二期註冊費逾期繳納者,得按規定之註冊費補繳之。 四、第三項明定未繳第二期註冊費之效果。
(1000531 全文修正)
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 商標名詞
呈請註冊者,應就各商品之類別,指定其使用商標之商品。 前項商品之分類方法,於施行細則定之。
商標局於呈請專用之商標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合法者,除以審定書通知呈請人外,應先登載於商標公報,俟滿六個月,別無利害關係人之異議,或經辯明其異議時,始行註冊。 呈請專用期間續展之商標,經審查合法者,應換發註冊證,並登商標公報公告之。 審定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而使用之者,商標局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呈請撤銷之。
商標異議準用前條之規定。 經過異議之註冊商標於前條訴願決定後,對方不得就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申請評定。
商標專用權人,除移轉其商標外,不得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但他人商品之製造,係受商標專用權人之監督支配,而能保持該商標商品之相同品質,並合於經濟部基於國家經濟發展需要所規定之條件,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應於其商品上為商標授權之標示。
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次修正需先繳納商標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故註冊費之繳納攸關申請人權益甚鉅,而依目前商標註冊實務,常有註冊三年迄未使用或不欲繼續使用之情形,為促使申請人有效利用其商標,自然淘汰市場上週期較短之商品,爰於第一項明定商標權人就註冊費之繳納得分二期為之,以減輕其負擔。如其選擇二期繳納者,須於商標註冊公告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內,繳納第二期註冊費。 三、第二項明定第二期註冊費逾期繳納者,得按規定之註冊費補繳之。 四、第三項明定未繳第二期註冊費之效果。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