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29 條(欠缺商標識別性情形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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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29 條規定,純說明性、通用名稱或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得註冊;但描述性或其他不具識別性者,經使用取得識別性仍可註冊。
Q · 我的店名取得很貼切,為什麼不能註冊商標?
越能說明商品的名字,越不具識別性
依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純粹描述商品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如「香醇咖啡」)、通用標章或名稱(如「咖啡」)、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均不得註冊。但本條第 2 項給了救命繩:如果是第 1 款描述性或第 3 款其他不具識別性,經使用已成為申請人的識別標識(即「第二意義」),仍得註冊。
深度解讀
你開咖啡店,想取個好聽又清楚的名字叫「香醇咖啡」,名字貼切又好記。但你去申請商標,會被駁回。商標法的邏輯跟你的直覺完全相反:越是「清楚說明你賣什麼」的名字,越不能當商標。商標保護的是「讓消費者區分你和別人」的識別功能。如果你的名字只是在描述商品(香醇形容咖啡)、用通用名稱(咖啡)、或大家都在用的標示(優質、天然),它沒辦法區分你和競爭對手,法律就不給你獨占。但這條法律埋了一條救命繩在第二項:如果你已經用了夠久、夠廣,消費者一聽到就知道是你,那你還是可以註冊。這就是商標法上的「第二意義」,也是「鬍鬚張」「阿瘦皮鞋」這種看起來很普通的名字能拿到商標的原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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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 商標名詞
- 識別性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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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