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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商標法 第 29 條(欠缺商標識別性情形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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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2. 2.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3. 3.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29 條規定,純說明性、通用名稱或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得註冊;但描述性或其他不具識別性者,經使用取得識別性仍可註冊。

Q · 我的店名取得很貼切,為什麼不能註冊商標?

越能說明商品的名字,越不具識別性

依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純粹描述商品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如「香醇咖啡」)、通用標章或名稱(如「咖啡」)、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均不得註冊。但本條第 2 項給了救命繩:如果是第 1 款描述性或第 3 款其他不具識別性,經使用已成為申請人的識別標識(即「第二意義」),仍得註冊。

深度解讀

你開咖啡店,想取個好聽又清楚的名字叫「香醇咖啡」,名字貼切又好記。但你去申請商標,會被駁回。商標法的邏輯跟你的直覺完全相反:越是「清楚說明你賣什麼」的名字,越不能當商標。商標保護的是「讓消費者區分你和別人」的識別功能。如果你的名字只是在描述商品(香醇形容咖啡)、用通用名稱(咖啡)、或大家都在用的標示(優質、天然),它沒辦法區分你和競爭對手,法律就不給你獨占。但這條法律埋了一條救命繩在第二項:如果你已經用了夠久、夠廣,消費者一聽到就知道是你,那你還是可以註冊。這就是商標法上的「第二意義」,也是「鬍鬚張」「阿瘦皮鞋」這種看起來很普通的名字能拿到商標的原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商標名詞
  • 識別性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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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29 條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