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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商標法 第 29 條(欠缺商標識別性情形不得註冊)

  1. 1.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2. 2.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3. 3.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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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29 條規定,純說明性、通用名稱或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得註冊;但描述性或其他不具識別性者,經使用取得識別性仍可註冊。

Q · 我的店名取得很貼切,為什麼不能註冊商標?

依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純粹描述商品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如「香醇咖啡」)、通用標章或名稱(如「咖啡」)、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均不得註冊。但本條第 2 項給了救命繩:如果是第 1 款描述性或第 3 款其他不具識別性,經使用已成為申請人的識別標識(即「第二意義」),仍得註冊。

白話解讀

你開咖啡店,想取個好聽又清楚的名字叫「香醇咖啡」,名字貼切又好記。但你去申請商標,會被駁回。商標法的邏輯跟你的直覺完全相反:越是「清楚說明你賣什麼」的名字,越不能當商標。商標保護的是「讓消費者區分你和別人」的識別功能。如果你的名字只是在描述商品(香醇形容咖啡)、用通用名稱(咖啡)、或大家都在用的標示(優質、天然),它沒辦法區分你和競爭對手,法律就不給你獨占。但這條法律埋了一條救命繩在第二項:如果你已經用了夠久、夠廣,消費者一聽到就知道是你,那你還是可以註冊。這就是商標法上的「第二意義」,也是「鬍鬚張」「阿瘦皮鞋」這種看起來很普通的名字能拿到商標的原因。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29 條規範商標識別性的消極要件,列舉三類不得註冊的情形:第 1 款描述性說明、第 2 款通用標章或名稱、第 3 款其他不具識別性標識;同時設第 2 項使用取得識別性例外,並於第 3 項規定商標圖樣含不具識別性部分時應為不專用聲明,是商標審查實務的核心過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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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店名用很久了,能直接告別人不能用嗎?

要看你有沒有註冊。沒註冊就沒有商標權,你頂多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主張對方仿冒著名表徵(但要證明你的名稱已具著名性,門檻不低)。如果你的名稱本身是描述性的(如「香濃」「優質」),就算註冊也未必能擋人,因為它欠缺識別性。內行人提示:商標權是「先註冊先贏」,不是「先用先贏」。

Q2為什麼有些「看起來很普通」的名字能註冊成商標?

因為它取得了本條第二項所稱的「使用取得識別性」(學理上叫第二意義)。例如「鬍鬚張」字面只是描述老闆有鬍鬚,但消費者一聽就想到那家滷肉飯,這個連結強到法律願意給它獨占。但要證明這個連結需要大量證據:市占率、銷售數據、廣告紀錄、消費者問卷。內行人提示:第二項只救第一款和第三款,對第二款通用名稱完全無效。

Q3我商標申請被通知要做「不專用聲明」,這是什麼意思?要簽嗎?

智慧財產局發現你的商標圖案中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例如圖案裡有「茶」字、「優質」字樣),怕你註冊後拿著整個圖案去告別人。它要求你聲明這些字不在你的專用範圍內。要簽,不簽根據本條第三項整個申請會被駁回。內行人提示:不專用聲明是雙面刃,你保住了註冊但失去對這部分文字的排他權,最好一開始設計商標時就避免加入純說明性文字。

Q4商標識別性是什麼?

讓消費者區分你和競爭對手的功能,是商標法給予獨占權的核心要件。

Q5第二意義是什麼?

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因長期使用後消費者一聽就想到你,法律例外承認其識別性。

Q6不專用聲明是什麼?

商標圖樣含不具識別性部分時,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範圍,避免註冊後權利爭議。

Q7通用名稱是什麼?

業界普遍指稱該類商品的標準名稱,如「咖啡」「茶葉」,屬第 1 項第 2 款絕對禁止。

Q8商標申請前怎麼自檢識別性?

拆解名稱:若是「商品+形容詞+通用詞」組合,先想第二意義或換名稱。再到 TIPO 商標檢索系統查近似商標。

Q9第二意義要怎麼舉證?

整理銷售數據、廣告投放紀錄、媒體報導、消費者問卷,證明消費者一聽就想到你。

Q10商標申請費用多少?

每類規費 3,000 元,每超過 20 個商品加 200 元;被駁回不退費。律師代理約 8,000-30,000 元。

Q11商標被核駁怎麼救濟?

核駁審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亦可補強第 2 項證據後申復或調整商標圖樣重新送件。

Q12商標 vs 公司名稱差在哪?

兩套獨立系統,公司登記由商業司管、商標由智財局管。公司名能登記不等於商標能註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key_feature救命繩
第 1 款描述性純描述商品特性可用第 2 項證明第二意義
第 2 款通用名稱業界共用詞彙無,用再久都不可註冊
第 3 款其他不具識別性簡單線條、單一顏色等可用第 2 項證明第二意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標法第 3 条(商標登録の要件 - 識別力)
🇰🇷 韓國상표법 제33조(상표등록의 요건 - 식별력 없는 상표)
🇨🇳 中國商标法第 11 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 德國Markengesetz § 8 Abs. 2 Nr. 1-3(absolute Schutzhindernisse - Unterscheidungskraft)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711-2(caractère distinctif)
🇺🇸 美國Lanham Act § 2(e)(descriptiveness refusal)+ § 2(f)(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 secondary m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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