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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45 條(拋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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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
  2. 2.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5 條規範商標權拋棄,權利人原則上可單方拋棄,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時須對方同意,且應以書面向智財局提出。

Q · 我的商標不想用了,可以直接放棄嗎?

可以,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時須對方同意

依商標法第 45 條,商標權人原則上得拋棄商標權,但若該商標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須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書面同意才能拋棄。拋棄方式為書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不可口頭聲明。沒有上述登記時可單方拋棄;有則須先取得對方同意書一併送件,否則申請會被駁回。

深度解讀

你的商標放著不想用了,每年還要繳註冊費,這時候你可以選擇「拋棄」。拋棄不是賣,也不是讓給別人,是直接讓這個商標權消滅,從此變回「無主商標」可以被任何人重新申請。聽起來很簡單對吧?但這條藏了一個關鍵的「但書」:如果你的商標上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你不能單方面拋棄,必須先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的同意。為什麼?因為對他們來說,你的商標是他們的「飯碗」或「擔保品」,你說拋就拋,他們的權利會跟著消失,這對他們不公平。所以這條設計了一個保護機制:商標權人有處分自由,但不能損害已經被建立的他人權利。拋棄要書面,向智財局提出,這是程序性要求,避免你哪天酒後說一句「我不要了」就被當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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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45 條規定:「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