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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商標法 第 45 條(拋棄商標權)

  1. 1.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
  2. 2.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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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5 條規範商標權拋棄,權利人原則上可單方拋棄,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時須對方同意,且應以書面向智財局提出。

Q · 我的商標不想用了,可以直接放棄嗎?

依商標法第 45 條,商標權人原則上得拋棄商標權,但若該商標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須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書面同意才能拋棄。拋棄方式為書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不可口頭聲明。沒有上述登記時可單方拋棄;有則須先取得對方同意書一併送件,否則申請會被駁回。

白話解讀

你的商標放著不想用了,每年還要繳註冊費,這時候你可以選擇「拋棄」。拋棄不是賣,也不是讓給別人,是直接讓這個商標權消滅,從此變回「無主商標」可以被任何人重新申請。聽起來很簡單對吧?但這條藏了一個關鍵的「但書」:如果你的商標上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你不能單方面拋棄,必須先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的同意。為什麼?因為對他們來說,你的商標是他們的「飯碗」或「擔保品」,你說拋就拋,他們的權利會跟著消失,這對他們不公平。所以這條設計了一個保護機制:商標權人有處分自由,但不能損害已經被建立的他人權利。拋棄要書面,向智財局提出,這是程序性要求,避免你哪天酒後說一句「我不要了」就被當真。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45 條為商標權拋棄條款,建立商標權人處分自由與利害關係人(被授權人、質權人)保護的雙軌機制:原則上權利人得單方拋棄商標權使其消滅,但已有授權或質權登記時須經對方書面同意,且拋棄須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避免口頭輕率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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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商標上有授權登記但對方公司倒了,找不到人怎麼辦?

授權合約上的對方公司已經解散或失聯,但授權登記還掛在那裡時,第一步是先去申請廢止授權登記(依商標法第 41 條)。如果能用「其他相關事證足以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例如公司解散證明、登記事項表),通常可以單方申請成功。等授權登記消滅後,就回到「無人在上面有權」的狀態,可以順利拋棄商標。這個流程要走兩道手續、花約半年時間。

Q2拋棄商標和不繳延展費讓它消滅,哪個比較好?

看目的而定。如果只是不想再用又不急著讓出來,不繳延展費是最省力的(自然消滅,不用辦任何手續)。但如果有時效壓力(例如另一方等著要重新註冊、或公司併購要在交割前清空),拋棄是即時生效的,比等期滿快很多。實務上有一種「策略性拋棄」:當你發現自己的商標可能在他人異議或評定中被撤銷時,主動拋棄可以避免留下「曾被撤銷」的不利紀錄。

Q3商標權拋棄是什麼?

商標權人主動使其商標權消滅的單方處分行為,須以書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拋棄後商標變回無主,可被任何人重新申請。

Q4拋棄商標跟註銷有什麼不同?

拋棄是權利人主動消滅商標權(依商標法 45 條),註銷可能是不延展期滿、未使用被撤銷等被動消滅事由。法律效果一樣但程序與時點不同。

Q5什麼叫被授權人同意?

已向智財局完成授權登記的被授權人,因該商標是其營業飯碗,商標權人欲拋棄須取得其書面同意書一併送件,否則拋棄申請會被駁回。

Q6拋棄商標權後可以再申請回來嗎?

可以,但拋棄後商標變回無主,任何人都可以重新申請,原權利人沒有優先權。若被他人搶先註冊,原權利人就拿不回來。

Q7商標權怎麼拋棄?

查詢登記狀態 → 取得授權人/質權人同意書(如有)→ 撰寫拋棄聲明書 → 送智財局 → 公告後消滅,全程約 1-3 個月。

Q8拋棄商標要多少錢?

拋棄本身無智財局規費,但若需協商取得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可能涉及對價賠償(補償授權剩餘期間利益損失或清償質權所擔保債務)。

Q9拋棄商標的書面怎麼寫?

記載商標註冊號、註冊類別、指定商品/服務、拋棄意旨、拋棄人姓名簽章、聯絡方式;附必要的同意書與授權書。智財局有公版表格可下載。

Q10對方不同意拋棄怎麼辦?

兩個解法:(1)先依商標法 41 條終止或廢止授權;(2)清償質權所擔保的債務塗銷質權。登記移除後再拋棄即不需對方同意。

Q11拋棄商標 vs 不繳延展費哪個快?

拋棄是即時生效(核准後立刻消滅),不延展要等權利期滿(可能要等數年)。有時效壓力選拋棄,無壓力選不延展(最省力)。

Q12拋棄商標 vs 商標權移轉差在哪?

拋棄是讓商標變無主(任何人可申請),移轉是把權利讓給特定買家(你可能拿到對價)。商業價值高的商標通常選移轉而非拋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拋棄_45條不繳延展費
生效時點核准後即時消滅權利期間屆滿時消滅
程序負擔需書面 + 可能需第三人同意不作為即可,無程序
時間掌控權利人可控制時點受權利期滿日綁定
對抗第三人有授權或質權登記時受限不需考慮此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TW商標法第 45 條(拋棄商標權)
🇯🇵 日本商標法第 34 条(商標権・専用使用権・通常使用権の放棄)
🇩🇪 德國MarkenG § 48(Verzicht auf die Eintragung)
🇺🇸 美國Lanham Act § 7(e) / 15 U.S.C. § 1057(e)(surrender of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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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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