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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45 條(拋棄商標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
  2. 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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