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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34 條(商標權延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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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2. 2.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34 條規定商標權延展,屆滿前 6 個月內申請繳正常費,屆滿後 6 個月寬限期須繳 2 倍費。

Q · 商標到期沒延展真的會永遠失去嗎?

會。寬限期過了,商標權當然消滅

依商標法第 34 條,商標權人必須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提出延展申請並繳正常延展註冊費;若錯過正常期,可於屆滿後 6 個月寬限期內補繳二倍費用救回。超過寬限期商標權當然消滅,任何人可重新申請註冊。寬限期是「絕對期間」,過一天就無法挽回,連天災或代理人疏失都不能救。

深度解讀

商標權是智慧財產裡少數能無限延展的權利,理論上可以保護到天荒地老。但這個永續性有個殘酷的設計:你必須主動續,沒人會提醒你。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是正常價,屆滿後6個月內還能補救但要付2倍費用,超過這個寬限期,商標權當然消滅,任何人都可以重新註冊它。可口可樂、賓士這些百年品牌不是被法律自動保護的,是因為他們的法務團隊每10年都按時按下續約鍵。你公司花十年養出來的招牌,如果沒人盯日曆,可能在一個沒被注意的截止日後變成別人的,而你連告對方都告不了,因為法律上你已經放棄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9 版

  • 商標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9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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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34 條規定:「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