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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34 條(商標權延展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2. 前項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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