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35 條(商標權應經商標權人同意取得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標法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