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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商標法35商標權應經商標權人同意取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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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2. 2.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 3.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35 條規範商標權範圍,他人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致消費者混淆者,須經商標權人同意。

Q · 別人用了跟我註冊很像的商標,我可以告嗎?

商標法 35 條三款專治不同侵權態樣

依商標法第 35 條,當對方未經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第二項第一款)、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商標致混淆(第二款)、或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標致混淆(第三款),都構成侵權。第一款不需證明混淆,第二、三款必須證明「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實務上「近似」與「類似」判斷由智慧財產局或法院綜合商品性質、銷售管道、消費者注意程度認定。

白話解讀

註冊商標的力量比你想的大很多。當你把一個名字、Logo 註冊成商標,你拿到的不是「這個字我可以用」的權利,而是「這個字在我的商品類別裡,別人沒我同意都不能用」的排他權。第二項列了三種情況都要經過你同意:完全一樣的商標用在一樣的商品(百分之百的山寨)、一樣的商標用在類似商品(你的「蘋果」電腦對上別人的「蘋果」平板)、近似的商標用在同類或類似商品(「阿迪達斯」對上「阿迪迭斯」)。第二、三種情況還要加一個條件:會讓消費者混淆。所以重點不只是「像不像」,是「消費者會不會買錯」。這條是商標權人手上的劍,也是模仿者頭上懸著的鍘刀。你的品牌只要註冊了,後面這把劍就上膛了。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35 條為商標權效力的核心條文,第一項確立商標權人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範圍內取得排他使用權;第二項列舉三種應經商標權人同意之使用態樣(同一商品相同商標、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致混淆、同一或類似商品近似商標致混淆);第三項規定註冊商標得標明註冊符號 ®。本條與第 36 條的合理使用例外、第 69 條的民事救濟、第 95 條的刑事責任共同構成台灣商標權保護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品牌用了五年但沒註冊,現在被人搶註了還有救嗎?

看狀況。如果你能證明在對方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善意使用,可以主張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善意先使用」抗辯,但只能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用,不能擴張。如果對方是惡意搶註(明知你在用故意去註冊),可以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向智慧財產局提評定撤銷對方的商標,但要在註冊公告後 5 年內提出。內行人提示:抓「惡意搶註」最有力的證據是對方曾經和你接洽、是你的同行、或對方在你品牌曝光後不久才註冊。

Q2我只是把對方商標改一兩個字,這樣應該不算侵權吧?

這正是第二項第三款「近似商標」要處理的情況。法院判斷近似不只看字面,會綜合考量讀音、外觀、概念、商品類別、消費者印象。改一個字常常還是被認定近似,因為相關消費者第一眼看過去會聯想到原商標。歷年案例中「85度C」對「95度C」、「Uniqlo」對「Uniqro」都被認定近似。內行人提示:判斷「近似」的關鍵不是你覺得像不像,是「相關消費者在實際購買情境下會不會混淆」。

Q3我在蝦皮賣自己設計的 T 恤,需要去註冊商標嗎?

看你想做多大。如果只是賣身邊朋友幾百件,註冊的急迫性不高。如果想做品牌、長期經營、未來可能授權或被併購,註冊就是品牌資產化的起點。商標申請費用一個類別約 NT$3,000(線上申請),審查約 6-8 個月。內行人提示:註冊類別比註冊行為本身重要。T 恤是第 25 類,但你如果未來想出周邊(馬克杯、貼紙),這些是不同類別。一次性思考你的品牌延伸範圍,再決定要不要一次申請多類。

Q4商標法第 35 條是什麼?

規範商標權範圍與三種應經同意的侵權態樣,是台灣商標保護的核心條文,幾乎所有商標侵權案件都引用本條。

Q5商標權的範圍包含什麼?

商標權人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範圍內取得排他權,他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但他類商品原則上不受拘束。

Q6什麼叫「混淆誤認之虞」?

相關消費者在實際購買情境下,可能誤認商品/服務來源出自同一商標權人或具關聯性,是判斷侵權的核心標準。

Q7註冊符號 ® 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商標已於某國取得註冊,國際通用符號。標示後對於侵權者「明知」的舉證較有利。

Q8發現商標被侵權怎麼辦?

蒐證 → 確認自己註冊狀態 → 比對商品類別 → 寄存證信函 → 電商平台檢舉 → 提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Q9商標近似怎麼判斷?

綜合外觀、讀音、概念三面向,加上商品類別、銷售管道、消費者注意程度。八大因素審查基準是實務通用框架。

Q10商標侵權訴訟要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如求償 100 萬約 1 萬),律師費 15-30 萬起跳;刑事告訴免費但需獨立委任律師。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混淆誤認?

市場調查報告、消費者誤認證詞、媒體混用報導、實際購買者投訴紀錄、貨架擺放比較照片,越多越好。

Q12§35 第一款 vs 第二、三款舉證差在哪?

第一款相同商品+相同商標不需證明混淆(最強);第二、三款必須證明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舉證重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lumn
三款侵權態樣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商標法第 35 條(本條)
日本商標法第 25 条(商標権の効力)+ 第 37 条(侵害とみなす行為)
韓國상표법 제89조(상표권의 효력)+ 제108조(침해로 보는 행위)
中國商標法第 57 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德國MarkenG § 14(Ausschließliches Recht des Markeninhabers)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713-2 et L713-3(Droits conférés par la marque)
美國Lanham Act § 32(15 U.S.C. § 1114,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190426 制定)

對於評定之評決,有不服時,自評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得請求再評定,其一切程序,適用關於評定之規定。

(0241031 全文修正)

對於再評定之評決有不服時,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0471014 全文修正)

凡非營利事業之商品有欲專用標章者,須依本法申請註冊。   前項之標章準用關於商標之規定。

(0610623 全文修正)

申請商標註冊,應指定使用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以申請書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   商品之分類,於施行細則定之。

(0821119 全文修正)

申請商標註冊,應指定使用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以申請書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不同類別之商品應分別申請。   商品之分類,於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分類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一商標註冊申請案,僅能申請一商品類別,原條文第一項未明定,爰增訂後段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新增。本法施行細則所訂商品分類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方便而為之分類,並非同一類中之商品,即當然屬於類似商品,爰予增訂。

(0920429 全文修正)

商標權之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修正,刪除「專用」二字;並將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明定為商標專責機關,以資明確。又參照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刪除「申請」二字。   三、原條文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予以刪除。

(1000531 全文修正)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條次變更,爰予修正。另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四、增訂第三項。商標使用時註明為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可藉以提醒第三人避免侵權,進而維護商標權。

(0190426 制定)

對於評定之評決,有不服時,自評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得請求再評定,其一切程序,適用關於評定之規定。

(0241031 全文修正)

對於再評定之評決有不服時,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0471014 全文修正)

凡非營利事業之商品有欲專用標章者,須依本法申請註冊。   前項之標章準用關於商標之規定。

(0610623 全文修正)

申請商標註冊,應指定使用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以申請書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   商品之分類,於施行細則定之。

(0821119 全文修正)

一、一商標註冊申請案,僅能申請一商品類別,原條文第一項未明定,爰增訂後段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新增。本法施行細則所訂商品分類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方便而為之分類,並非同一類中之商品,即當然屬於類似商品,爰予增訂。

(092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修正,刪除「專用」二字;並將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明定為商標專責機關,以資明確。又參照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刪除「申請」二字。   三、原條文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予以刪除。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條次變更,爰予修正。另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四、增訂第三項。商標使用時註明為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可藉以提醒第三人避免侵權,進而維護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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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35 條規定:「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