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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商標法 第 36 條(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情形)

  1. 1.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用之。 三、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2. 2.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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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36條設四款例外(描述、指示、功能、善意先使用)及權利耗盡,水貨合法的法律根據。

Q · 用了別人的商標一定算侵權嗎?

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下列四種使用不受商標權拘束:以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姓名/商品說明(描述性使用)、為說明用途必須提及他人商標(指示性使用)、發揮商品功能所必要、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第2項另定權利耗盡原則: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流通後,商標權即用盡,水貨平行輸入合法之法律基礎。

白話解讀

你以為註冊商標就是禁區,碰了就賠?不是。商標權有四道隱形的「合法穿牆門」,這條就是那把鑰匙。第一道:你開的咖啡店叫「林記」,老闆姓林,這不是侵權,是描述事實。第二道:你修 iPhone 的店在招牌寫「專修 iPhone」,這叫指示性合理使用,因為你不講 iPhone 沒辦法說清楚你修什麼。第三道:商品為了發揮功能必須長那樣(例如鎖頭的形狀),這不能被商標壟斷。第四道(最重要也最被忽略):你 2018 年就在賣「阿婆紅茶」,2020 年才有人去註冊「阿婆」商標,你可以繼續賣,但只能維持原規模。還有第二項的「真品平行輸入」:你從日本買真貨回台灣賣,原廠不能用商標法擋你,這就是水貨能合法存在的法律根據。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36條為商標權效力限制條款,劃定四款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合法使用態樣(描述性、指示性、功能性、善意先使用)並明定國際權利耗盡原則,是平衡商標獨占權與市場交易自由、真實資訊流通之核心制度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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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用自己名字當店名被告了怎麼辦?

第一款明文保護以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姓名。但「誠實信用」是關鍵,你的字體、設計、店面風格如果刻意模仿對方註冊商標的識別元素,就會被認定為攀附而非單純使用姓名。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姓林開「林家麵店」,盡量在招牌加上你的全名或地區資訊(如「永和林家麵店」),讓你的使用方式看起來更像在表彰自己而非攀附他人。

Q2我在 YouTube 開箱影片可以講商品名稱嗎?

可以,第二款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就是為這種情境設計的。你不講 iPhone 沒辦法說清楚你在開箱什麼。但有個但書:使用結果不能讓觀眾混淆誤認你和該品牌有官方關係。內行人提示:影片開頭加一句「本影片非官方合作」或在簡介說明你和該品牌的關係,可以大幅降低被認定為混淆的風險。

Q3我比較早開店,但對方先去註冊商標,我要被趕走嗎?

不會。第四款的善意先使用條款明確保護在他人申請日前就善意使用的人。但有兩個限制:第一,只能維持原使用範圍,不能擴張;第二,商標權人可以要求你附加區別標示(例如在招牌上註明與某某公司無關)。內行人提示:保留你開店初期的所有時間證據,包括發票、租約、第一筆營業額紀錄、社群貼文,這些是日後主張善意先使用的命根子。

Q4商標法第36條是什麼?

商標權效力限制條款,劃定四款合法使用例外(描述、指示、功能、善意先使用)與國際權利耗盡原則,是平衡商標獨占與市場交易自由的核心制度。

Q5什麼叫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為說明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用途,必須使用他人商標進行指示時,只要不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即不受商標權拘束。例:維修店廣告寫『專修 iPhone』。

Q6什麼是商標權利耗盡原則?

商品經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合法流通後,商標權人不得就該特定商品再次主張商標權。台灣採國際耗盡,全球市場流通即用盡。

Q7善意先使用要符合什麼條件?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不知有他人商標或無攀附故意)、使用相同近似商標於同類商品服務、限於原使用範圍,並得被要求附加區別標示。

Q8收到商標侵權警告函怎麼辦?

別急著下架和解。先保留警告函原件、對照第36條四款例外、蒐集時間證據、查對方商標註冊狀態,再委任商標律師回函,必要時提異議或評定。

Q9善意先使用要怎麼舉證?

蒐集開店初期的發票、租約、第一筆營業額紀錄、廣告刊登證明、社群貼文時間戳、Wayback Machine 存檔,證明你在對方申請日前就在使用。

Q10店名用自己姓氏怎麼降低被告風險?

招牌加上全名或地區資訊(如『永和林家麵店』)、避免使用對方註冊商標的字體配色設計、保留菜單與招牌的時間證據,讓使用方式看起來像在表彰自己。

Q11做水貨平行輸入怎麼確保合法?

進貨確認真品來源(保留出口商發票、報關文件)、商品包裝勿擅自加工改造、避免造成商品變質(冷鏈、保存期限),原廠抗議時依第36條第2項抗辯。

Q12商標法第36條 vs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差在哪?

商標限制重在識別功能與市場流通自由(描述、指示、功能、先使用、耗盡),著作權合理使用重在批評研究教學公益目的(第65條四要素衡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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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6條四款例外比較[ "款項", "適用情形", "關鍵要件", "高風險陷阱" ][ [ "第1款 描述性使用", "用自己姓名或描述商品特性", "誠實信用+非作為商標使用", "刻意模仿他人字體配色被認定攀附" ], [ "第2款 指示性使用", "為說明用途提及他人商標", "為必要+不致混淆誤認", "網頁設計讓人誤認為授權店" ], [ "第3款 功能性使用", "發揮商品功能所必要之形狀", "技術上必要+無替代方案", "外觀美感非功能性會敗訴" ], [ "第4款 善意先使用", "申請日前已在用", "善意+原使用範圍", "擴張連鎖加盟電商會超出範圍" ] ]
權利耗盡:國內 vs 國際[ "體系", "適用範圍", "代表國家", "對水貨的態度" ][ [ "國內耗盡", "僅本國市場流通用盡", "歐盟(EEA 區域耗盡)", "禁止 EEA 外平行輸入" ], [ "國際耗盡", "全球市場流通即用盡", "台灣、日本(部分)、瑞士", "水貨合法" ], [ "國家自主", "依個案商品判斷", "美國(first sale 但設限)", "依商品實質差異判斷"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標法第26条(商標権の効力が及ばない範囲)+第50条の3(並行輸入の真正商品)
🇰🇷 韓國상표법 제90조(상표권 효력의 제한)+제74조 권리소진
🇨🇳 中國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
🇩🇪 德國MarkenG § 23(Benutzung von Namen und beschreibenden Angaben)+§ 24(Erschöpfung)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713-6(Limites au droit de marque)+L713-4(Épuisement)
🇺🇸 美國Lanham Act § 33(b)(4)(fair use defense)+First Sale Doctrine(Quality King v. L'Anza, 523 U.S.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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