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33 條(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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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 2.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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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33 條規定,商標權期間為 10 年,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得申請延展每次再 10 年,無上限。
Q · 商標權可以擁有多久?要不要續展?
10 年期,每 10 年要申請續展一次
依商標法第 33 條,商標權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期間為 10 年。期滿前可申請延展,每次再延展 10 年,且次數無上限——理論上可永遠存續。但智慧財產局不會主動通知,續展是權利人自己的責任。漏掉就消滅,搶註者立刻可以申請。
深度解讀
Coca-Cola 從 1893 年註冊到現在仍然有效,Apple 的咬一口蘋果也是。商標權有一個專利和著作權都沒有的特性:理論上可以永遠存在。但前提是你要記得每十年做一件事,那就是商標續展。10 年很長,長到大部分創辦人會忘記。長到負責註冊的員工早就離職。長到當年合作的事務所可能已經沒了聯繫。等你發現的時候,你的商標已經消滅,搶註的人已經拿到註冊證。你公司用了十年的品牌名稱、累積的商譽、客戶認知,在法律上突然變成別人的。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保護 10 年」,而是「每 10 年提醒你保護一次」的義務。看懂這件事,你就理解了為什麼大公司的法務部會把商標到期日列在跟營業執照同等重要的清單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8 版
- 商標名詞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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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