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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32 條(核准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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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予核准審定。
  2. 2.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
  3. 3.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32 條:核准審定後須於 2 個月內繳註冊費,否則不予公告;非故意漏繳可 6 個月內繳兩倍救濟。

Q · 商標核准了卻沒繳費,商標權就失效嗎?

對,2 個月內沒繳就歸零

依商標法第 32 條,核准審定後須於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否則不予註冊公告,商標權無法取得。非因故意漏繳者,可在繳費期限屆滿後 6 個月內繳納兩倍註冊費補救,但若第三人於此期間取得相同或類似商標權,救濟權立即消滅。

深度解讀

你以為商標申請的最後一步是審查通過?錯了。智慧財產局寄給你的「核准審定書」不是商標證書,是繳費通知。你有 2 個月時間,期限內沒繳註冊費,前面所有的申請、答辯、舉證全部歸零,你不會取得商標權。更殘酷的是地址問題。這封信寄到的地址是你當初申請時填的,搬家了忘了更新?信被退回?商標就這樣飛了,跟機關沒任何關係。民國 100 年修法時增訂了一條救命繩:非因故意漏繳的,可以在 6 個月內繳兩倍註冊費補救。但這條繩子有一個致命缺陷,如果這 6 個月期間有第三人申請註冊類似商標並取得權利,你的救濟權立刻消滅。對方搶在你前面一秒,你的商標就不再是你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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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32 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予核准審定。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