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32 條(核准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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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32 條:核准審定後須於 2 個月內繳註冊費,否則不予公告;非故意漏繳可 6 個月內繳兩倍救濟。
Q · 商標核准了卻沒繳費,商標權就失效嗎?
對,2 個月內沒繳就歸零
依商標法第 32 條,核准審定後須於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否則不予註冊公告,商標權無法取得。非因故意漏繳者,可在繳費期限屆滿後 6 個月內繳納兩倍註冊費補救,但若第三人於此期間取得相同或類似商標權,救濟權立即消滅。
深度解讀
你以為商標申請的最後一步是審查通過?錯了。智慧財產局寄給你的「核准審定書」不是商標證書,是繳費通知。你有 2 個月時間,期限內沒繳註冊費,前面所有的申請、答辯、舉證全部歸零,你不會取得商標權。更殘酷的是地址問題。這封信寄到的地址是你當初申請時填的,搬家了忘了更新?信被退回?商標就這樣飛了,跟機關沒任何關係。民國 100 年修法時增訂了一條救命繩:非因故意漏繳的,可以在 6 個月內繳兩倍註冊費補救。但這條繩子有一個致命缺陷,如果這 6 個月期間有第三人申請註冊類似商標並取得權利,你的救濟權立刻消滅。對方搶在你前面一秒,你的商標就不再是你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7 版
- 商標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商標法 第 31 條條文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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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