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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31 條(核駁審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者,應予核駁審定
  2. 前項核駁審定前,應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3.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商標圖樣之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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