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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商標法 第 31 條(核駁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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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者,應予核駁審定。
  2. 2.前項核駁審定前,應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3. 3.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商標圖樣之非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31 條規範核駁審定預告程序:申請人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可在限期內陳述意見並透過減縮商品、非實質變更、分割、不專用聲明四種方式自救。

Q ·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還能救嗎?

能。30-60 天內有四條救援路徑

依商標法第 31 條,核駁理由先行通知不是正式駁回,是預告。智慧財產局必須給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的機會,且申請人可在核駁審定前做四件事: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商標圖樣非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不專用聲明。錯過這個窗口後,原案就無法挽回,只能重新申請、重新交費、重新排隊。

深度解讀

商標申請被核駁這件事,大部分人想成「失敗」,但在法律上,這是一個有預告期的程序。智慧財產局在正式駁回你之前,必須先寄一份「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給你,告訴你打算駁回的理由,給你限期回應。這段時間,是這條法律最關鍵的設計。第三項列出了四個救援動作:減縮指定商品、商標圖樣的非實質變更、分割申請、聲明不專用。這四個動作只能在核駁審定之前做,等正式駁回下來就完全沒用了。換句話說:商標核駁不是一個瞬間的事件,而是一個有救援窗口的程序,但這個窗口只有看懂這條法律的人才會打開。多數申請人收到通知書就慌了,要嘛交給代理人「看看怎麼辦」,要嘛直接放棄重新申請,從來沒搞清楚那四扇救援門到底是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8 版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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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31 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