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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58 條(商標註冊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2.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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