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58 條(商標註冊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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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 2.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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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58 條設 5 年除斥期間,註冊滿 5 年的商標原則上不得評定,但惡意搶註著名商標或地理標示者不受限制。
Q · 註冊滿 5 年的違法商標還能撤銷嗎?
原則不行,但惡意搶註著名商標除外
商標法第 58 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第 1、3 款、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至 15 款或第 65 條第 3 項之商標,自註冊公告日起滿 5 年即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目的在保護既得利益與市場安定。但第二項保留例外:違反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款(地理標示)或第 11 款(著名商標保護)且註冊人係出於惡意者,不受 5 年期間限制。
深度解讀
想撤掉一個已經註冊的商標,你以為只要有違法事由就能無限期挑戰?這條給商標權人發了一張5年的免死金牌。本條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0條第1項第9至15款、或第65條第3項的情形,註冊公告日後滿5年就再也不能申請評定。為什麼是5年?因為商標經過5年的市場使用,已經和消費者建立了識別連結,這個既得利益值得保護。但這條也留了一個炸彈條款:第二項規定,如果是違反第30條第1項第9款(地理標示問題)或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而且註冊人是出於惡意(明知別人有著名商標還故意搶註),那這個5年除斥期間對他不適用。法律對惡意者特別嚴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商標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條文
- 商標法 第 29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30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65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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