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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商標法 第 57 條(商標註冊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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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2. 2.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3. 3.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57 條規範商標評定門檻: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方可申請,引用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且引證商標滿 3 年者須提使用證據。

Q · 商標異議過 3 個月才發現對方搶註,還能反擊嗎?

可以,走評定。但要先過兩道門票

依商標法第 57 條,異議期過後仍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申請評定。但有兩道門票:第一道是「利害關係人資格」(要證明你受影響);第二道是「使用證據」(若引用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且自家引證商標滿 3 年,須提 3 年內真實使用證據)。沒過任一道,案子直接駁回。

深度解讀

異議的時效只有3個月,過了就沒救?不一定。這條是商標戰場的第二回合:評定。誰可以打?「利害關係人」(市場上會受影響的人,例如競爭對手、同行業者)或審查人員。打什麼?商標違反第29條(識別性問題)、第30條(不得註冊事由)、第65條第3項的情形。但這條最關鍵的「埋伏」在第二項:如果你引用的依據是第30條第1項第10款(搶註他人先使用商標),而你自己當作依據的那個商標已經註冊滿3年了,你必須證明你這3年內真的在用。沒有使用證據?評定直接駁回。這條的設計很冷酷:法律不保護「商標蟑螂」,你想拿你的商標去打別人,就要先證明你不是空有註冊但根本不做生意的養蚊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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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57 條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