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57 條(商標註冊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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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 2.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 3.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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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57 條規範商標評定門檻: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方可申請,引用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且引證商標滿 3 年者須提使用證據。
Q · 商標異議過 3 個月才發現對方搶註,還能反擊嗎?
可以,走評定。但要先過兩道門票
依商標法第 57 條,異議期過後仍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申請評定。但有兩道門票:第一道是「利害關係人資格」(要證明你受影響);第二道是「使用證據」(若引用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且自家引證商標滿 3 年,須提 3 年內真實使用證據)。沒過任一道,案子直接駁回。
深度解讀
異議的時效只有3個月,過了就沒救?不一定。這條是商標戰場的第二回合:評定。誰可以打?「利害關係人」(市場上會受影響的人,例如競爭對手、同行業者)或審查人員。打什麼?商標違反第29條(識別性問題)、第30條(不得註冊事由)、第65條第3項的情形。但這條最關鍵的「埋伏」在第二項:如果你引用的依據是第30條第1項第10款(搶註他人先使用商標),而你自己當作依據的那個商標已經註冊滿3年了,你必須證明你這3年內真的在用。沒有使用證據?評定直接駁回。這條的設計很冷酷:法律不保護「商標蟑螂」,你想拿你的商標去打別人,就要先證明你不是空有註冊但根本不做生意的養蚊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商標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證據名詞
- 商標法 第 29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30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65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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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