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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66商標廢止案件法規適用之基準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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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後有無廢止之事由,適用申請廢止時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66 條規定,商標註冊後有無廢止事由,適用申請廢止時的現行法規,不適用註冊當時的舊法。

Q · 我的商標 1995 年註冊,現在被申請廢止,要用哪一版商標法判?

用「申請廢止時」的現行法,不是註冊時的舊法

依商標法第 66 條,商標廢止案件適用申請廢止時的現行法規。你的商標即使在 1995 年註冊,2025 年面臨廢止申請時,法官援引的是 2025 年現行版本的商標法第 63 條廢止事由清單。這與商標法第 50 條異議案件採「註冊公告時」的舊法基準完全相反,異議是程序前段、廢止是程序後段,兩者時點選擇不同。

白話解讀

法律會修正,商標也會被廢止。如果你的商標 2015 年註冊,2020 年法律修正了廢止事由,2025 年有人來提廢止,要用哪一版法律判?這條給了答案:用「申請廢止那一刻」的法律。聽起來像技術細節,但它影響很多商標權人的命運。如果新法增加了廢止事由,舊商標權人原本以為自己安全,新法生效後反而暴露在風險中。如果舊法的廢止事由被刪掉,現在提廢止就不能用那個事由。商標法在 2011 年大幅修正,許多在那之前註冊的商標,現在面對廢止申請時都是用新法判斷,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候而設。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66 條為商標廢止程序的「法規時點適用條款」,明文規範:判斷一商標是否存在廢止事由,應以「申請廢止之時點」現行有效的法規為準,而非以該商標當初註冊或核准時的舊法為準。本條 2011 年新增,目的在解決商標法歷次修正(2003、2011、2016、2023)後實務上的時點適用爭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商標 1995 年註冊,2025 年被申請廢止,要用哪一版商標法判?

依商標法第 66 條,用申請廢止時(2025 年)的現行法,不是註冊當時(1995 年)的舊法。實體權利的取得確實看註冊當時,但廢止與否是程序事項,看申請當下。許多商標權人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等到廢止案進來才發現舊法保護傘根本不存在。

Q2商標異議跟廢止的法規時點差在哪?

完全相反。異議(第 50 條)用註冊公告時的舊法,因為異議在註冊公告後三個月內提出,攻擊註冊瑕疵,邏輯上回到註冊當下檢視。廢止(第 66 條)用申請廢止時的現行法,因為廢止針對註冊後發生的事由(未使用、通用化、誤導等),以現行公益標準檢視。內行人提示:律師接案第一動作就是確認程序屬性,異議 vs 廢止選錯時點,案子準備的證據可能全部用不上。

Q3新法增加了廢止事由,我的舊商標會受影響嗎?

會。本條 2011 年新增正是為此目的,新法生效後立即適用所有現存商標,沒有不溯及既往保護。實務上信賴保護原則於程序事項適用有限(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商標權人對「廢止事由不會增加」的期待不屬於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內行人提示:商標法 2003、2011、2016、2023 都有重要修正,公司併購做智財盡職調查時,光看「註冊有效期還剩幾年」不夠,必須用現行法重新檢視所有商標是否暴露在新增廢止事由下。

Q4我想對某個 2010 年商標提廢止,能不能用舊法的廢止事由?

不能。依本條,主張的廢止事由必須是「申請廢止時」現行法清單中還存在的事由。如果你要援引的事由在 2011 年後修法時被刪除,現在提廢止就不能用那個事由。內行人提示:提廢止前第一步是調閱現行版商標法第 63 條清單,逐項比對你掌握的證據能對應哪些事由,不要憑印象用舊版條號。

Q5商標法第 66 條是什麼?

規範商標廢止案件的法規時點適用基準:以申請廢止時的現行法判斷,不溯及註冊時的舊法。本條為商標廢止程序的時點校準條款。

Q6什麼叫「申請廢止時」?

指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依商標法第 63 條向智慧財產局正式提出廢止申請的法定時點。以該時點現行有效的法規版本為判斷基準。

Q7商標廢止跟撤銷、評定差在哪?

廢止針對註冊後事由(未使用、通用化)用申請時法;評定針對註冊時瑕疵用註冊時法;撤銷在我國商標法已併入廢止與評定體系。

Q8本條是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 100 年(2011)6 月 29 日修正時新增,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為原始立法版本未再修正。

Q9我要提商標廢止申請怎麼做?

確認對方商標違反第 63 條現行版廢止事由 → 蒐集證據(如未使用、通用化證明)→ 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書面申請 → 對方答辯 → 智財局審定。

Q10我的商標被申請廢止怎麼防守?

第一步比對對方主張事由是否還存在於現行法清單中(如援引已刪除舊法可主張不適用)→ 蒐集真實使用證據 → 提出答辯書 → 必要時準備訴願與行政訴訟。

Q11商標廢止申請要花多少錢?

智財局廢止申請官費約新台幣 7,000-10,000 元;委任商標代理人或律師費約 5-20 萬元(視案件複雜度);後續訴願、行政訴訟費用另計。

Q12怎麼證明對方廢止主張不成立?

舉證真實使用:銷售發票、廣告物、網站快照(Wayback Machine)、海關進出口紀錄、社群媒體貼文時間戳。三年內持續使用是關鍵防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time_basisapplicable_lawrationale
商標異議(第 50 條)註冊公告時註冊當時的商標法異議在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提出,攻擊註冊瑕疵,回到註冊當下檢視
商標廢止(第 66 條)申請廢止時申請廢止時的現行商標法廢止針對註冊後事由(未使用、通用化、誤導等),以現行公益標準檢視
商標評定(第 62 條)註冊公告時註冊當時的商標法評定針對註冊時即存在的瑕疵,與異議邏輯一致

time_basis

商標異議(第 50 條)
註冊公告時
商標廢止(第 66 條)
申請廢止時
商標評定(第 62 條)
註冊公告時

applicable_law

商標異議(第 50 條)
註冊當時的商標法
商標廢止(第 66 條)
申請廢止時的現行商標法
商標評定(第 62 條)
註冊當時的商標法

rationale

商標異議(第 50 條)
異議在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提出,攻擊註冊瑕疵,回到註冊當下檢視
商標廢止(第 66 條)
廢止針對註冊後事由(未使用、通用化、誤導等),以現行公益標準檢視
商標評定(第 62 條)
評定針對註冊時即存在的瑕疵,與異議邏輯一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標法第 50 條(不使用取消審判)+ 附則時點規定,日本廢止實體事由原則上以審判請求時現行法為準
韓國상표법 제119조(상표등록의 취소심판)取消事由的法規適用以審判請求時為基準
中國商標法第 49 條(撤銷註冊商標)+《立法法》新舊法銜接原則,撤銷以申請時現行法判斷
德國MarkenG § 49(Verfall)德國商標法廢止程序原則上適用提起申請時的現行法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714-5(Déchéance)法國依現行法判斷廢止
美國Lanham Act § 14(15 U.S.C. § 1064)取消程序依申請時現行法判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610623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授權使用商標者,其使用權受有侵害時,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0741119 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授權使用商標者,其使用權受有侵害時,準用本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所稱「準用前五條之規定」含義仍欠明瞭,有商標使用權之人,其商標之使用權受侵害時,應與商標專用權受同等之保護,爰修正為準用本章之規定,其非外國著名商標而未經註冊者,當無本條之適用。

(0821119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依第六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左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專用權者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專用權商品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倍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專用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三項規定於依第六十七條請求連帶賠償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因原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次更改,配合修正。   四、增列第二項,賦予法院酌減之權限。   五、配合第二項之增列,第二、三項做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三、四項。

(0920429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廢止查扣: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六十一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者。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TRIPs第五十五條規定意旨,並依當事人間主張權利之行為態樣,第一項明定海關應廢止查扣之法定事由: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均屬對當事人兩造權益造成影響之訴訟程序進行可能之結果態樣,款次依訴訟程序先後排列。    (二)查扣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故如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自無續行查扣之必要,爰於第四款明定之。    (三)被查扣人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提出反擔保者,對申請人權益之保護已屬周延,為維被查扣人權益,自應廢止查扣,爰於第五款明定之。   三、第二項參酌TRIPs第五十五條規定意旨,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至TRIPs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為十日,係採工作日,為求我國海關實務上執行明確計,乃不區分工作日或例假日,明定其期限為十二日。   四、第三項明定查扣廢止後應續行通關程序。   五、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由致查扣廢止者,均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爰於第四項明定申請人應負擔因實施查扣所支出之有關費用。

(1000531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後有無廢止之事由,適用申請廢止時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商標廢止案件法規適用之基準時點,以申請廢止時之規定為準。

  • 商標名詞
  • 廢止名詞
(0610623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授權使用商標者,其使用權受有侵害時,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0741119 修正)

現行條文所稱「準用前五條之規定」含義仍欠明瞭,有商標使用權之人,其商標之使用權受侵害時,應與商標專用權受同等之保護,爰修正為準用本章之規定,其非外國著名商標而未經註冊者,當無本條之適用。

(08211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因原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次更改,配合修正。   四、增列第二項,賦予法院酌減之權限。   五、配合第二項之增列,第二、三項做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三、四項。

(092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TRIPs第五十五條規定意旨,並依當事人間主張權利之行為態樣,第一項明定海關應廢止查扣之法定事由: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均屬對當事人兩造權益造成影響之訴訟程序進行可能之結果態樣,款次依訴訟程序先後排列。    (二)查扣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故如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自無續行查扣之必要,爰於第四款明定之。    (三)被查扣人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提出反擔保者,對申請人權益之保護已屬周延,為維被查扣人權益,自應廢止查扣,爰於第五款明定之。   三、第二項參酌TRIPs第五十五條規定意旨,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至TRIPs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為十日,係採工作日,為求我國海關實務上執行明確計,乃不區分工作日或例假日,明定其期限為十二日。   四、第三項明定查扣廢止後應續行通關程序。   五、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由致查扣廢止者,均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爰於第四項明定申請人應負擔因實施查扣所支出之有關費用。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商標廢止案件法規適用之基準時點,以申請廢止時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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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66 條規定:「商標註冊後有無廢止之事由,適用申請廢止時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