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68 條
- 1.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2.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68 條建立商標侵權三款規定:同商品同商標絕對侵權、類似商品同商標需混淆、同類商品近似商標需混淆,111 年新增周邊條款。
Q · 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商標侵權?
依商標法第 68 條,商標侵權有三款規定:第一款為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無條件侵權)、第二款為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且有混淆誤認之虞、第三款為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標且有混淆誤認之虞。民國 111 年修法新增第二項,將為行銷目的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直接列為侵害商標權,把供應鏈中游業者納入規範範圍。
白話解讀
商標侵權不是「長得像就賠」那麼簡單。法律精確定義了三種情況:同商品+相同商標、類似商品+相同商標+混淆之虞、同類商品+近似商標+混淆之虞。第一種是死罪,根本不用看有沒有混淆,直接違法。第二種第三種要打「混淆之虞」這場仗,這是商標訴訟最核心的戰場。更可怕的是第二項:你以為自己只是做標籤、做包裝盒、做吊牌賣給別人,沒有實際把它貼到商品上,你就安全?不,民國 111 年修法後,光是「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輸入」這些附有近似商標的標籤包裝,只要是為了行銷目的,就直接構成侵權。地下工廠和代工業是這條的精準打擊對象。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68 條為商標侵權核心條款,規範三款侵害商標權的類型(同一商品同商標絕對侵權、類似商品同商標需混淆、同類商品近似商標需混淆),並於民國 111 年修法新增第二項,將以行銷為目的製造販賣周邊標籤包裝者納入侵權主體,構成台灣商標保護從商品延伸到供應鏈的完整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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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設計只是「靈感取自」某品牌,這樣算侵權嗎?▾
看消費者會不會搞混。第三款的「近似+混淆之虞」是看整體印象,不是看單一元素。如果你的字體、配色、排版、商品類別都跟對方靠近,加總起來讓消費者誤以為兩者有關聯,就構成侵權。法院實務上會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標準,模擬消費者一個月後看到你的商品,會不會記成對方品牌。
Q2我在 IG 賣的個人手作品牌,名字跟某註冊商標很像,但我規模超小,會被告嗎?▾
規模小不是免責理由。本條的構成要件是「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商標+混淆之虞」,沒有「規模大才算」這個條件。但實務上,商標權人會評估告你的成本效益,個人小賣家通常先收到存證信函要求改名。第一時間改名加承諾不再使用,常常是最便宜的脫身方式。
Q3111 年修法把標籤包裝列入侵權,是不是太誇張?▾
不誇張,這是國際商標保護的標準做法。修法前侵權者常用「我只是賣周邊不是賣商品」的話術逃避責任,導致仿冒供應鏈擋不下來。修法後從製造商、批發商到零售商整條供應鏈都進入規範範圍。代工業者現在被要求做基本的形式審查,客戶下單時要保留證明客戶有合法商標權的文件。
Q4商標法第 68 條是什麼?▾
規範商標侵權三款情形 + 111 年新增第二項把周邊標籤包裝列入侵權,是商標訴訟最核心的構成要件條文。
Q5什麼叫近似商標?▾
看商標整體印象,在外觀、讀音或觀念上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認知的相似程度,實務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標準判斷。
Q6什麼叫混淆誤認之虞?▾
以一般消費者眼光,可能誤認商品來源或誤認兩商標權人有關聯(如副線、授權、合資)的程度。
Q7111 年修法第二項新增什麼?▾
把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輸入附有近似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只要為行銷目的,全部納入侵權範圍。
Q8商標侵權怎麼告?▾
蒐證 → 公證 → 寄存證信函 → 民事訴訟(依第 69、71 條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 → 可同時刑事告訴(第 95 條)。
Q9商標侵權賠償怎麼算?▾
依第 71 條,選擇實際損害(具體損害計算)、銷售額減成本(差額計算)、零售單價 1,500 倍以下、或商標權人合理收益,三選一最有利者。
Q10商標侵權怎麼蒐證?▾
對方官網、電商頁面、實體店面截圖 + 第三方公證(網頁公證、購買實物公證),防止對方收信後刪除證據。
Q11代工廠怎麼避免商標侵權?▾
客戶下單時要求提供商標權證明文件(註冊證或授權書),自家檔案保留 5 年以上,訂單合約加註客戶擔保條款。
Q12商標侵權 vs 著作權侵權差在哪?▾
商標保護「來源識別」(消費者搞混),著作權保護「原創表達」(複製或改作)。LOGO 設計通常同時是商標也是著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侵權要件 | 舉證難度 | 勝訴機率 |
|---|---|---|---|
| 第一款(同商品+同商標) | 無需混淆判斷 | 極低 | 高 |
| 第二款(類似商品+同商標) | 需證明混淆之虞 | 中 | 中高 |
| 第三款(同類商品+近似商標) | 需證明近似 + 混淆之虞 | 高 | 中 |
| 第二項(周邊標籤包裝) | 需證明行銷目的 | 中 | 中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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