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69 條(侵害之排除及損害賠償)
- 1.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2.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3.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4.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69條建立商標侵權救濟三層架構:第一項除去及防止侵害(無須故意過失)、第二項銷毀侵權物品、第三項損害賠償(須證明故意或過失),並設2年/10年雙重時效。
Q · 商標被侵權後可以要求對方做什麼?
依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侵害其商標權者有三層獨立請求權:第一項可請求除去及防止侵害(不需證明對方故意過失);第二項可請求銷毀侵權物品、原料、器具(法院得審酌侵害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採其他處置);第三項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四項並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消滅。
白話解讀
商標被侵權後你能做什麼?這條給你三件武器,而且威力遞增。第一是「除去及防止侵害」,這個不用對方故意過失,只要客觀上有侵害事實,你就能要求對方停止。第二是「銷毀」,可以要求把對方的仿品、原料、模具全部毀掉,這對工廠型侵權者最致命。第三才是「損害賠償」,這個就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三種請求權的舉證難度不同:除去侵害最容易、銷毀次之、賠償最難。很多人一開始就直接打賠償戰,發現舉證困難,結果三條路都打不開。聰明的做法是先用第一第二項把對方的侵害狀態切斷,再回頭打第三項的賠償,這時候對方已經輸了一半。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69條為商標權民事救濟之核心條文,建立三項獨立請求權架構:除去及防止侵害請求權(客觀侵害事實即可主張,無須證明主觀要件)、銷毀請求權(含但書衡平第三人交易安全)、損害賠償請求權(須證明故意或過失),並於第四項規範雙重時效(知悉起2年、侵權行為時起10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發現對方侵權但他現在已經停售了,還能告嗎?▾
看你要主張什麼。第一項除去侵害需要侵害事實存在,對方停售後客觀上沒有侵害狀態,這條就用不上了,除非有再侵害之虞。但第三項損害賠償不受影響,只要對方過去有侵權行為造成你損害,2年內你都能告。對方主動停售是好事,這代表他承認自己理虧,這時候談和解的籌碼在你手上,可以一次解決賠償問題避免後續訴訟。
Q2對方說「我又不是故意的」就能免賠嗎?▾
看你主張哪個請求權。第一項除去侵害和第二項銷毀,不需要對方故意或過失,只要客觀上侵害成立就能主張。但第三項損害賠償就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實務上過失的標準很低,因為商標是公開可查的,從事相關行業的人被認為應該知道別人的註冊商標,所以我不知道這個抗辯通常救不了被告。「我不知道」加「我立刻下架」加「我提供商品來源」這三件事一起做,可能爭取到減輕賠償,但完全免賠很難。
Q3時效兩年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你知道有損害且知道誰害你這兩件事都成立的那天起算。實務上爭議很大:對方常常主張你早就應該知道(例如商品在市場上公開賣很久),你則要證明我最近才發現。法院會看具體事證:你有沒有市場監控機制?對方的銷售規模有多大?兩家是否在同一通路?發現侵權的第一時間做正式截圖加寄送存證信函很重要,這封信會被法院當作知道日的客觀證據,後續時效從這天起算2年很清楚,避免時效爭議。
Q4商標法第69條是什麼?▾
商標權民事救濟的核心條文,建立除去侵害、銷毀、損害賠償三層請求權架構,並設2年/10年時效。
Q5商標侵權三請求權差在哪?▾
除去侵害和銷毀不需證明對方故意過失,但只能停止與處置侵權物;損害賠償需證明故意過失,但能拿到金錢補償。
Q6什麼叫除去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商標權人對客觀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得請求停止之權利,不需證明對方主觀有故意或過失。
Q7商標法69條跟民法184條差在哪?▾
民法184是一般侵權行為總則,本條是商標法特別規定,多了第一項除去侵害(不需主觀要件)與第二項銷毀請求權。
Q8商標被仿冒怎麼告?▾
蒐證公證 → 聲請假處分凍結對方生產 → 寄存證信函主張三項請求權 → 提民事訴訟,視情況同時提刑事告訴增加和解壓力。
Q9商標侵權求償金額怎麼算?▾
本條只規範請求權,金額計算依商標法第71條四種方法擇一:實際損害、所受利益、零售單價500-1500倍、權利金合理數額。
Q10聲請商標假處分要多少錢?▾
裁判費1000元固定額,但法院通常要求供擔保金(請求金額的1/3至全額),擔保金由提存所暫時保管。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對方曾收存證信函、同業展覽會見過你的商標、商品上有清楚的R標示、過往合作或授權談判紀錄,都能成為過失證據。
Q12商標法69條 vs 公平交易法22條哪個有利?▾
註冊商標走商標法69條請求權完整,未註冊但廣為人知商標走公平法22條(仿冒著名表徵),舉證較難但能補商標法未及之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ison_axis | rows |
|---|---|
| 三項請求權的舉證難度與適用情境 | [ { "label": "第一項 除去及防止侵害", "subjective_requirement": "不需故意過失", "objective_requirement": "客觀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 "time_limit": "無時效限制", "use_case": "快速止血、聲請假處分前置" }, { "label": "第二項 銷毀請求", "subjective_requirement": "不需故意過失", "objective_requirement": "依附於第一項主張", "time_limit": "無時效限制", "use_case": "工廠型侵權、原料/模具處置" }, { "label": "第三項 損害賠償", "subjective_requirement": "需故意或過失", "objective_requirement": "侵害事實+損害+因果關係", "time_limit": "知悉起2年/侵權起10年", "use_case": "金錢求償、刑事附帶民事"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