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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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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
>
商標法
第 69 條
(侵害之排除及損害賠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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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
審酌
侵害之程度及
第三人
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
故意
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
損害賠償
。
前項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
請求權人
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
侵權行為
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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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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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註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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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審查及核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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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商標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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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異議 §48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評定 §57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廢止 §63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 §6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8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9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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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zeng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第一項無需故意、過失,第三項則需有故意、過失方可請求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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