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69 條(侵害之排除及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標法 第6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