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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