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105 條(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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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之註冊費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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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105 條規範民國 100 年修正施行前已分期繳納註冊費者,第二期費用依舊法處理之過渡條款。
Q · 我 2010 年註冊的商標分期繳費還沒繳完,怎麼辦?
舊案件按舊規則走,新註冊一次繳清
依商標法第 105 條,民國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施行前已選擇分二期繳納註冊費者,第二期費用依修正前規定處理。新註冊商標自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新法施行起一律一次繳清,分期制度已廢止。本條僅處理歷史遺留案件,2011 年後申請者不適用。
深度解讀
法律每隔幾年就會修一次,但已經在跑的事情怎麼辦?這條就是那種平常不會注意、但碰到老案件就會救你的「過渡條款」。內容很單純:民國 100 年商標法大修之前,註冊費本來可以分兩期繳,當時繳完第一期還沒繳第二期的人,後面繼續按舊規則走。看起來很無聊,但它透露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事實:你手上那個老商標,會不會適用某條規定,要看你「什麼時候註冊的」。新法不會自動回溯改寫所有舊商標的權利義務。讀懂這條的人,下次看到任何法條尾巴出現「修正施行前」「本法施行前」這種句型,會自動切到「時間軸偵探模式」,先確認案件發生時點再判斷適用哪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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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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