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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商標法 第 50 條(異議商標註冊有無違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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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50條規定,異議商標的違法事由判斷依「註冊公告時」的法律,除第106條過渡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回頭追溯。

Q · 我要異議一個舊商標,要用現行法還是舊法?

依該商標註冊公告時的法律

依商標法第50條,異議商標有無違法事由,原則上依該商標「註冊公告時」生效的法律判斷,不用現行法回頭追溯。例外是第106條第1項及第3項的過渡規定(針對100年全文修正前後的特定情形)。實務上律師接案第一步就是調出系爭商標的註冊公告日期,回到當時版本的商標法檢視違法事由,這是商標異議的時點原則(凍結時點主義)。

深度解讀

你想挑戰一個已經註冊的商標?大部分人會直接翻現行法,看哪一條可以打。錯了。這條告訴你一個會讓很多自學者跌倒的真相:判斷一個商標當初該不該被准許註冊,要用「它當時公告時的法律」,不是現在的法律。商標法在民國100年大改過,之前的條號和事由完全不一樣。如果你拿2025年的條文去打一個2008年註冊的商標,你引用的法條根本不適用,案子還沒進實體審查就會被駁回。這條的存在是法律的時間穩定原則:商標權人在當年依當時的法律取得權利,不能用後來變嚴的法律回過頭追溯撤銷他。但有兩個例外(第106條第1、3項),是專門針對舊案的過渡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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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50 條規定:「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