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50 條(異議商標註冊有無違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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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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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50條規定,異議商標的違法事由判斷依「註冊公告時」的法律,除第106條過渡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回頭追溯。
Q · 我要異議一個舊商標,要用現行法還是舊法?
依該商標註冊公告時的法律
依商標法第50條,異議商標有無違法事由,原則上依該商標「註冊公告時」生效的法律判斷,不用現行法回頭追溯。例外是第106條第1項及第3項的過渡規定(針對100年全文修正前後的特定情形)。實務上律師接案第一步就是調出系爭商標的註冊公告日期,回到當時版本的商標法檢視違法事由,這是商標異議的時點原則(凍結時點主義)。
深度解讀
你想挑戰一個已經註冊的商標?大部分人會直接翻現行法,看哪一條可以打。錯了。這條告訴你一個會讓很多自學者跌倒的真相:判斷一個商標當初該不該被准許註冊,要用「它當時公告時的法律」,不是現在的法律。商標法在民國100年大改過,之前的條號和事由完全不一樣。如果你拿2025年的條文去打一個2008年註冊的商標,你引用的法條根本不適用,案子還沒進實體審查就會被駁回。這條的存在是法律的時間穩定原則:商標權人在當年依當時的法律取得權利,不能用後來變嚴的法律回過頭追溯撤銷他。但有兩個例外(第106條第1、3項),是專門針對舊案的過渡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異議名詞
- 商標名詞
-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商標法 第 106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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