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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商標法 第 16 條(期間之計算)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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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16 條規定期間計算原則為始日不計算在內,但第 33、75、103 條三個例外條文必須將始日算入。

Q · 商標法的期間怎麼算?始日要算進去嗎?

依商標法第 16 條,期間計算的原則是「始日不計算在內」,從送達次日起算。但有三個例外條文必須把始日算進去:第 33 條第 1 項(商標權期間)、第 75 條第 4 項(海關查扣後訴訟期間)、第 103 條(廢止案件期間)。算錯一天可能導致訴願逾期、商標續展失敗或優先權喪失。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律期間就是「從今天算起 30 天」,數到第 30 天就到期?商標法不是這樣玩的。這條告訴你:算期間時,「開始的那一天」不算進去,從第二天才開始算。你今天收到核駁審定書要 30 天內提訴願?實際上你是從明天起算 30 天,等於多賺一天。但這條同時也設下三個地雷:第 33、75、103 條這三條的期間計算規則完全不同(始日要算進去),搞錯一天就可能讓你的商標權整個飛掉。商標代理人最常被客戶罵的就是這個:算錯一天,商標續展失敗、優先權喪失、訴願逾期。一天的差距在商標世界裡就是天堂與地獄。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16 條為商標法所有期間計算的總則性規範,明定「始日不算入」原則,並列舉三個必須將始日計入的例外條文(第 33 條第 1 項、第 75 條第 4 項、第 103 條),構成商標法期間計算的雙層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送達日期間天數適用條文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商標核駁審定書 6 月 1 日送達,30 天訴願期到底是 6 月 30 日還是 7 月 1 日?

末日是 7 月 1 日。商標法第 16 條規定始日不算,所以 6/1 那天不計入,從 6/2 起算第一天,數到第 30 天就是 7/1。如果 7/1 剛好是星期六或日,再順延到下個上班日。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在最後一天才送件,結果發現遞送系統卡住或代理人臨時請假,建議至少在末日前 3 個工作天就完成送件。

Q2代理人說「來不及了,已經逾期」,我能怎麼辦?

先別認輸。第一步自己依商標法第 16 條重算一次:始日有沒有算錯?末日是不是假日?例外條文有沒有混淆?如果發現代理人算錯,立刻書面通知並要求補正。如果真的逾期,看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的「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可申請回復原狀。內行人提示:代理人算錯期間導致客戶權利喪失,是律師責任險的典型理賠事由。

Q3哪幾條商標法條文是期間計算的例外?

三條例外:第 33 條第 1 項(商標權期間 10 年計算)、第 75 條第 4 項(海關查扣後訴訟期間)、第 103 條(廢止案件期間)。這三條始日要算進去,跟一般「始日不算」原則相反。內行人提示:續展期是最常踩雷的,因為代理人習慣套用一般原則,但續展期始日要算。

Q4商標法第 16 條是什麼?

商標法所有期間計算的總則,明定「始日不算」原則,並列三個例外條文。

Q5始日不算是什麼意思?

事件發生當天不計入期間,從次日起算第一天,原則上多賺一天反應時間。

Q6本條三個例外條文是哪三條?

第 33 條第 1 項商標權期間、第 75 條第 4 項海關查扣訴訟期、第 103 條廢止案件期間。

Q7為什麼商標法要設例外?

因為商標權存續、海關查扣緊急處置、廢止案件性質特殊,需要不同計算邏輯達成實質公平。

Q8商標核駁訴願 30 天怎麼算?

送達日不算,從次日起算第 1 天,數到第 30 天為末日。末日為假日順延至下個上班日。

Q9末日是星期六日怎麼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國定假日亦同。

Q10算錯期間怎麼補救?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符合不可歸責事由可申請回復原狀;代理人疏失可請求律師責任險賠償。

Q11怎麼避免算錯期間?

雙人獨立計算比對 + 末日前 7 工作日警戒線 + 不要拖到最後一天送件。

Q12商標法 16 vs 民法 120 計算邏輯差在哪?

原則一致都是始日不算,但商標法有三個本身特殊規定的例外,民法沒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s
原則 vs 三個例外條文[ { "label": "第 16 條本文(原則)", "characteristics": "始日不算,從送達次日起算,適用於核駁訴願、補件、答辯期等多數情境" }, { "label": "第 33 條第 1 項(例外)", "characteristics": "商標權期間 10 年,始日計入,從註冊公告日當天起算" }, { "label": "第 75 條第 4 項(例外)", "characteristics": "海關查扣後 12 工作天內提侵權訴訟,始日計入,從查扣通知日當天起算" }, { "label": "第 103 條(例外)", "characteristics": "商標廢止案件期間,始日計入,涉及商標權存續確定性"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特許法 第3条(透過 商標法 第77条 準用)
🇰🇷 韓國민법 제157조(준용 상표법 일반 기간계산)
🇨🇳 中國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 德國BGB §§ 187-193(透過 MarkenG 準用一般民法期間計算)
🇫🇷 法國Code civil art. 2228-2229(透過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準用)
🇺🇸 美國37 CFR § 2.196(trademark period computation under Lanham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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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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