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商標法16期間之計算

快速跳轉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16 條規定期間計算原則為始日不計算在內,但第 33、75、103 條三個例外條文必須將始日算入。

Q · 商標法的期間怎麼算?始日要算進去嗎?

原則始日不算,但三條例外要算

依商標法第 16 條,期間計算的原則是「始日不計算在內」,從送達次日起算。但有三個例外條文必須把始日算進去:第 33 條第 1 項(商標權期間)、第 75 條第 4 項(海關查扣後訴訟期間)、第 103 條(廢止案件期間)。算錯一天可能導致訴願逾期、商標續展失敗或優先權喪失。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律期間就是「從今天算起 30 天」,數到第 30 天就到期?商標法不是這樣玩的。這條告訴你:算期間時,「開始的那一天」不算進去,從第二天才開始算。你今天收到核駁審定書要 30 天內提訴願?實際上你是從明天起算 30 天,等於多賺一天。但這條同時也設下三個地雷:第 33、75、103 條這三條的期間計算規則完全不同(始日要算進去),搞錯一天就可能讓你的商標權整個飛掉。商標代理人最常被客戶罵的就是這個:算錯一天,商標續展失敗、優先權喪失、訴願逾期。一天的差距在商標世界裡就是天堂與地獄。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16 條為商標法所有期間計算的總則性規範,明定「始日不算入」原則,並列舉三個必須將始日計入的例外條文(第 33 條第 1 項、第 75 條第 4 項、第 103 條),構成商標法期間計算的雙層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商標核駁審定書 6 月 1 日送達,30 天訴願期到底是 6 月 30 日還是 7 月 1 日?

末日是 7 月 1 日。商標法第 16 條規定始日不算,所以 6/1 那天不計入,從 6/2 起算第一天,數到第 30 天就是 7/1。如果 7/1 剛好是星期六或日,再順延到下個上班日。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在最後一天才送件,結果發現遞送系統卡住或代理人臨時請假,建議至少在末日前 3 個工作天就完成送件。

Q2代理人說「來不及了,已經逾期」,我能怎麼辦?

先別認輸。第一步自己依商標法第 16 條重算一次:始日有沒有算錯?末日是不是假日?例外條文有沒有混淆?如果發現代理人算錯,立刻書面通知並要求補正。如果真的逾期,看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的「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可申請回復原狀。內行人提示:代理人算錯期間導致客戶權利喪失,是律師責任險的典型理賠事由。

Q3哪幾條商標法條文是期間計算的例外?

三條例外:第 33 條第 1 項(商標權期間 10 年計算)、第 75 條第 4 項(海關查扣後訴訟期間)、第 103 條(廢止案件期間)。這三條始日要算進去,跟一般「始日不算」原則相反。內行人提示:續展期是最常踩雷的,因為代理人習慣套用一般原則,但續展期始日要算。

Q4商標法第 16 條是什麼?

商標法所有期間計算的總則,明定「始日不算」原則,並列三個例外條文。

Q5始日不算是什麼意思?

事件發生當天不計入期間,從次日起算第一天,原則上多賺一天反應時間。

Q6本條三個例外條文是哪三條?

第 33 條第 1 項商標權期間、第 75 條第 4 項海關查扣訴訟期、第 103 條廢止案件期間。

Q7為什麼商標法要設例外?

因為商標權存續、海關查扣緊急處置、廢止案件性質特殊,需要不同計算邏輯達成實質公平。

Q8商標核駁訴願 30 天怎麼算?

送達日不算,從次日起算第 1 天,數到第 30 天為末日。末日為假日順延至下個上班日。

Q9末日是星期六日怎麼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國定假日亦同。

Q10算錯期間怎麼補救?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符合不可歸責事由可申請回復原狀;代理人疏失可請求律師責任險賠償。

Q11怎麼避免算錯期間?

雙人獨立計算比對 + 末日前 7 工作日警戒線 + 不要拖到最後一天送件。

Q12商標法 16 vs 民法 120 計算邏輯差在哪?

原則一致都是始日不算,但商標法有三個本身特殊規定的例外,民法沒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原則 vs 三個例外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3条(透過 商標法 第77条 準用)
韓國민법 제157조(준용 상표법 일반 기간계산)
中國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德國BGB §§ 187-193(透過 MarkenG 準用一般民法期間計算)
法國Code civil art. 2228-2229(透過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準用)
美國37 CFR § 2.196(trademark period computation under Lanham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190426 制定)

商標專用期間,自註冊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   前項之專用期間,得依本法之規定,呈請續展。但每次仍以二十年為限。

(0241031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得與其營業一併移轉於他人,並得隨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分析移轉。但聯合商標權之商標,不得分析移轉。

(0471014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除得由註冊人隨時申請撤銷外,凡在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之:   一、於其註冊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而使用之者。   二、註冊後並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已滿一年或停止使用已滿二年者。   三、商標權移轉後已滿一年未經申請註冊者,但因繼承之移轉不在此限。   四、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而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或知情他人違反授權使用條件而不加干涉者。   五、註冊商標商品之品質,於商標註冊後,經主管機關檢驗品質連續三次不合格者。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聯合商標仍使用其一者,不適用之。   商標主管機關為第一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應於六十日以前通知商標專用權者或其代理人。   因受第一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及其他關於商標之各項申請,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時繳納申請費、公告費、註冊費。商標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時,應將註冊費發還;其未經公告者,並應將公告費發還。   申請費、公告費及註冊費之數額,由經濟部定之。

(0821119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及其他關於商標之各項申請,應於申請時繳納規費。   商標規費之數額,由商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目前註冊商標及其他關於商標之各項申請規費,細分為申請費、公告費、註冊費等,過於繁複,不僅對申請人十分不便,商標主管機關尤須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處理,實屬浪費,爰予以修正簡化。

(0920429 全文修正)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商標專責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為處分須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理由。   三、為強化商標審查品質,參照日本商標案件經審查後,皆有其商標審查官具名之制度,及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審定書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1000531 全文修正)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期間之計算,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固訂有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之規定,為求智慧財產權法相關規定之一致性,參考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爰新增期間計算之規定,除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另有規定外,期間之計算不包括始日。

(0190426 制定)

商標專用期間,自註冊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   前項之專用期間,得依本法之規定,呈請續展。但每次仍以二十年為限。

(0241031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得與其營業一併移轉於他人,並得隨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分析移轉。但聯合商標權之商標,不得分析移轉。

(0471014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除得由註冊人隨時申請撤銷外,凡在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之:   一、於其註冊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而使用之者。   二、註冊後並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已滿一年或停止使用已滿二年者。   三、商標權移轉後已滿一年未經申請註冊者,但因繼承之移轉不在此限。   四、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而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或知情他人違反授權使用條件而不加干涉者。   五、註冊商標商品之品質,於商標註冊後,經主管機關檢驗品質連續三次不合格者。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聯合商標仍使用其一者,不適用之。   商標主管機關為第一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應於六十日以前通知商標專用權者或其代理人。   因受第一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及其他關於商標之各項申請,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時繳納申請費、公告費、註冊費。商標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時,應將註冊費發還;其未經公告者,並應將公告費發還。   申請費、公告費及註冊費之數額,由經濟部定之。

(0821119 全文修正)

目前註冊商標及其他關於商標之各項申請規費,細分為申請費、公告費、註冊費等,過於繁複,不僅對申請人十分不便,商標主管機關尤須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處理,實屬浪費,爰予以修正簡化。

(092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商標專責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為處分須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理由。   三、為強化商標審查品質,參照日本商標案件經審查後,皆有其商標審查官具名之制度,及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審定書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期間之計算,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固訂有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之規定,為求智慧財產權法相關規定之一致性,參考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爰新增期間計算之規定,除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另有規定外,期間之計算不包括始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