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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593 號

日期 61 年 12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不得授權他人使用商標之規定而撤銷其商標之註冊者,以商標專用權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發生授權他人之使用商標事實,始克成立。若僅有授權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之意圖,而事實上他人並未使用其商標者,尚不足構成撤銷商標註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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