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71 號
判例要旨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正當事由,係指商標專用權人由於事實上之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無法使用註冊商標以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其指定之商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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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正當事由,係指商標專用權人由於事實上之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無法使用註冊商標以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其指定之商品而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