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399 號
判例要旨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變換或加附記」,係指就註冊商標本體之文字、圖樣、色彩等加以變更或加添其他文字圖樣,足以使其與他人之註冊商標相混淆而言。若於自己註冊商標本體之外,以普通使用方法,附記文字以表示其商品之名稱、產地、功用及品質,依同法第十二條前段規定,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之拘束,自不得據為撤銷商標註冊之原因。
參考法院:商標法 第 16 條 (4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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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變換或加附記」,係指就註冊商標本體之文字、圖樣、色彩等加以變更或加添其他文字圖樣,足以使其與他人之註冊商標相混淆而言。若於自己註冊商標本體之外,以普通使用方法,附記文字以表示其商品之名稱、產地、功用及品質,依同法第十二條前段規定,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之拘束,自不得據為撤銷商標註冊之原因。
參考法院:商標法 第 16 條 (4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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