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399 號

日期 60 年 05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變換或加附記」,係指就註冊商標本體之文字、圖樣、色彩等加以變更或加添其他文字圖樣,足以使其與他人之註冊商標相混淆而言。若於自己註冊商標本體之外,以普通使用方法,附記文字以表示其商品之名稱、產地、功用及品質,依同法第十二條前段規定,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之拘束,自不得據為撤銷商標註冊之原因。

參考法院:商標法 第 16 條 (47.10.2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0 年判字第 399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