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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6073 號
要旨
函請釋示「國內公示送達得否比照國外公示送達案件於本院及該院網站公告」案
主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請釋示「國內公示送達得否比照國外公示送達案件於本院及該院網站公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5 年 7 月 13 日院信文速字第 0950004262 號函。
二、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所謂「其他方法」法律並無限制,受訴法院法官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時,倘認網路公告屬國內、外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可於本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惟當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部分,暫不開放上網公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所屬各法院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函,關於當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者,暫不開放上網公告部分,即日起停止適用。